1、上海海事大學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按照教育部有關招生錄取政策規定及上海市招生主管部門的補充規定,根據招生計劃、復試錄取辦法以及考生初試和復試成績、思想政治表現、身心健康狀況等擇優確定擬錄取名單。錄取工作依法保護殘疾考生的合法權益。
2、在上海海事大學,學術型招生計劃可調整到專業學位使用,但專業學位招生計劃不得調整到學術型專業使用。全日制招生計劃與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計劃不得相互調整使用。
3、定向就業的碩士研究生應當在被錄取前與我校、用人單位分別簽訂定向就業合同。參加單獨考試的考生,只能被錄取為回原單位定向就業的碩士研究生。
考生因報考碩士研究生與所在單位產生的問題由考生自行處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復試或無法錄取,我校不承擔責任。
4、經考生確認的報考信息在錄取階段一律不作修改,對報考資格不符合規定者不予錄取。在2021年5月1日前未通過或未完成學歷(學籍)審核的考生不列入擬錄取名單上報。
5、被錄取的新生,經考生本人申請和我校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學資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學學習。錄取為保留入學資格的考生納入當年的招生計劃。
6、應屆本科畢業生及自學考試和網絡教育屆時可畢業本科生考生,入學時未取得國家承認的本科畢業證書者,錄取資格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