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解決家庭經濟困難的研究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國辦發[2004]51號)文精神并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作如下規定:
一、本院在讀研究生(不包括在職和委培生),家庭經濟確有困難者,可向研究生院申請辦理國家助學貸款。
二、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研究生(以下簡稱助貸生),須按照銀行有關規定,提供下列材料和證明:本人申請;錄取通知書、本人學生證和身份證復印件;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門開具的經濟困難證明。上述材料及證明,經研究生院審核,并根據困難程度確定助學貸款對象。
三、根據上海市教委的有關規定,助學貸款需學校與銀行審核通過后,研究生院方可通知申請人辦理相關手續。
四、國家助學貸款分學費貸款和生話費貸款。貸款額度、還貸期限和利率均按國家文件及銀行的有關規定辦理。
五、助學貸款實行一次申請,一次授信,分次發放的管理方式。學費貸款銀行按學年發放,直接轉入研究生院的貸款專戶;生活費貸款,按銀行有關規定由研究生院財務劃入貸款生個人賬戶。
六、助貸生在畢業離院前,須通過研究生院與經辦銀行簽訂還款計劃,而后方可辦理畢業手續。研究生院將其貸款情況載入學生個人檔案。同時,助貸生必須向銀行提供真實的首次就業單位的有效聯系地址和聯系電話;對未就業的助貸生,則要求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聯系地址及聯系電話。
七、助貸生要求出國(境)留學或定居,必須在出國(境)前一次性還清貸款本息,研究生院方可給予辦理出國(境)手續。
八、對助貸生按照我院學籍管理規定結業、肄業、休學、退學、被取消學籍時,自辦理有關手續之日的下月1日起,由其本人自付利息。
九、對違反國家助學貸款借款合同的助貸生,研究生院將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支持和協助銀行采取有關措施。
十、本規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實施,條款如與國家及有關部門文件相悖,按國家及有關部門文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