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我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進研究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保證研究生的培養質量,根據教育部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我校所有在籍學歷研究生。
第三條研究生教育要緊緊圍繞為國家培養高層次專門人才這一任務,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不斷加強研究生管理工作。要堅持行政管理與思想教育相結合以思想教育為主的原則,調動研究生自我管理的積極性。
第四條研究生要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共同理想和堅定信念;要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要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要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具有健康體魄。
第二章研究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研究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研究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研究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學籍管理
第一節入學與注冊
第七條新生按規定日期憑東北大學研究生錄取通知書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到者,應事先向所在學院請假,并提交有關證明,但假期一般不得超過二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八條新生入學后,研究部是在三個月內按照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中發現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取消入學資格,退回原單位。
第九條新生入學后,應到學校指定的醫院進行健康復查,如患有疾病者,經指定醫院診斷,一年內能治愈的,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因病需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應持醫院診斷書到所在學院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手續,并報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外審查批準。入學前是應屆高校畢業的,回家庭所在地。入學前是在職人員的回原單位并享受國家有關病假待遇。病愈后,須持縣級以上醫院健康證明,經校醫院復查合格,方可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應屆本科畢業生,如愿意加強與錄取專業聯系密切的實踐環節,并確已具備條件,經本人申請,由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處處長批準,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在此期間不享受研究生待遇。
入學前系在職人員或為原單位定向和委托培養的研究生,除因病外,一律不辦理保留入學資格。
第十條定向研究生或委托培養研究生,辦理定向或委托培養協議書后方準予報到。
第十一條在校研究生每學期開學,應按規定的時間持研究生證到所在學院辦理注冊手續,由各學院研究生輔導員統一注冊。因故不能按期注冊者,必須事先履行請假手續,否則按違紀給予必要的處分。無故逾期二周不注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取消學籍。
第十二條每學期開學后一周內各學院學生辦公室把本院研究生的注冊情況登記表報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處。
第二節請假與考勤
第十三條 研究生要按時參加培養計劃規定的和學校統一組織的活動。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請假。未經批準擅自缺席者,按曠課處理。
第十四條在學期間不受理研究生請假出國探親。出國進修、留學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研究生一般不應請事假,如遇特殊情況需請事假,必須辦理請假手續。
第十六條凡因病、因事請假者,必須本人提出申請,并辦理請假手續。請假三天以內者由導師、輔導員批準,交學院備案;請假一周以內者經導師和輔導員同意,主管副院長批準;請假一周以上者經導師、班主任、學院領導同意,報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處批準。假滿應及時向導師、輔導員銷假。如在外地因特殊情況需請假時,應電話向導師或輔導員請假。凡超假不歸者,一周之內按違紀處理;二周以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三節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七條研究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本人檔案。
第十八條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和成績評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課程是否重修或者補考,按照《東北大學研究生培養方案實施綱要》之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要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第二十條研究生學期或者學年所修課程或者應修學分數等要求,按照各學科研究生培養方案執行。
第二十一條研究生嚴重違反考試紀律的,按照《東北大學研究生考試管理規定》處理。
第四節轉學與轉專業
第二十二條研究生應當在被錄取專業完成學業。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轉學、轉專業。如因所學專業調整,原指導教師變動,本校無法培養,或有其它特殊情況必須轉學、轉專業的,須經轉出和轉入培養單位同意,報學校審批。
第二十三條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轉學:
(一)入學不滿一學期的;
(二)未參加全國統一入學考試而被錄取的;
(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四)應予退學的;
(五)有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六)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四條研究生轉學由本人申請,經轉出和轉入培養單位同意后,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跨省者須兩地教育部門批準),并由轉出省(自治區、直轄市)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單位所在地的有關部門。
第五節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五條研究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碩士研究生學制為2年,在校最長年限(含休學)為4年;博士研究生學制為3年,在校最長年限(含休學)為6年。
第二十六條研究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堅持學習而必須休學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導師同意,所在學院審核,報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處批準。因病休學須附校醫院診斷證明書。
第二十七條研究生凡病假四周以上或患肝炎、肺結核等傳染性疾病,在發病和醫院建議休養期間必須休學。
第二十八條研究生休學以學期為單位。休學期滿后仍不能復學的,可繼續申請休學,但休學時間累計不得超過一學年。
第二十九條研究生休學期間,學校保留其學籍,但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學期間或休學期間患病,其醫療費按東北大學醫院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研究生休學期滿申請復學時,須向學院學生辦公室提交申請報告,經所在學院同意后報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處批準后方可復學。因病休學者申請復學時,須附縣以上醫院開具的已經恢復健康的證明和經校醫院復查、確認能進行正常學習的證明。
第六節退學
第三十一條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經考核認為不宜繼續培養者或學位論文工作中明顯表現出科研能力極差者;
(二)在規定年限內(含休學)未完成學業者;
(三)休學期滿,不辦理復學手續者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者或者已休學滿一學年不能復學者;
(四)未經批準,擅自離校兩周以上者;
(五)公派留學、聯合培養、短期開會出國的研究生,未經學校批準延期而逾期三個月不歸者;
(六)經過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者;
(七)本人申請退學者。
第三十二條研究生退學,由本人或導師提出申請或書面意見,經所在學院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報研究生院審批。
第三十三條研究生因政治表現、思想問題等不宜繼續培養,應予退學時,由所在學院上報材料,研究生院討論,校長批準。
第三十四條研究生退學的善后問題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入學前為在職人員的,退回到原單位;
(二)入學前為應屆畢業生,退回其來源省。
第三十五條退學的研究生,一般從研究生院批準之日的下月起不再享受研究生待遇。
第三十六條研究生退學后,必須在二周之內辦完離校手續。
第三十七條研究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可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辦理。
第七節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三十八條研究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與條件者,由學校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十九條 研究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未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第四十條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研究生,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第四十一條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四十二條研究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范,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創造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毆、賭博、吸毒,傳播、復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研究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
第四十四條研究生可以在校內組織、參加研究生團體。研究生成立團體,應當按學校有關規定提出書面申請,報學校批準。
研究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范圍內活動,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管理。
第四十五條學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團體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
研究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條學校鼓勵、支持研究生參加社會實踐、社會服務和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并將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必要指導和幫助。
研究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
第四十七條研究生舉行大型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對未獲批準的,學校應當依法勸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條研究生使用計算機網絡,應當遵循國家和學校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傳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條研究生須遵守學校關于研究生住宿管理的規定。
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
第五十條對研究生的表彰和獎勵按照《東北大學研究生獎勵細則》執行。
第五十一條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研究生的處理按照《東北大學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試行)》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對專業學位研究生、以同等學力攻讀學位的研究生、港澳臺僑研究生、留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實施。
第五十三條本規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東北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本規定的解釋權歸東北大學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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