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教育部《關于加強學術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維護科學研究和學術活動的嚴肅性,培養健康向上的科學研究和學術活動氛圍,提高我校研究生學位論文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以及《沈陽工業大學學位授予工作細則》等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各層次、各類型的研究生。
第三條 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以下簡稱學術不端行為)是指在學位論文中照搬他人已發表或未發表的作品原文而不注明出處、在學位論文中使用他人的思想見解或語言表述而不注明出處的行為以及使用他人受保護的觀點構成自己學位論文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觀點,將他人受保護的學術成果作為自己學位論文的主要部分或實質性部分。
第四條學術不端行為認定依據來源為“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系統”中的重合字數占論文總字數的百分比(以下簡稱機檢重復率)。最終認定結果采用機檢重復率與專家鑒定相結合方式。
第二章 學術不端行為檢測工作規則
第五條 學術不端行為檢測工作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校學位辦)組織實施、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協助(以下簡稱分委員會)。
1. 分委員會檢測工作規則
分委員會在完成論文評閱工作后、組織學位論文答辯前對申請學位論文答辯的全部學位論文進行檢測,并將檢測結果匯總后報校學位辦,申請學位論文答辯的每名學生原則上只提供一次檢測機會。
2. 校學位辦檢測工作規則
校學位辦在各分委員會提交答辯材料后、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召開會議前,對申請授予學位的論文(博士全部、碩士論文按15%-30%的比例)進行學術不端行為抽檢。
第三章 學術不端行為的認定辦法
第六條 機檢重復率<30%的學位論文,認定為不存在學術不端行為。
第七條 機檢重復率≥30%的學位論文,由分委員會組織指導教師和相關專家組分別進行人工比對,認定是否存在學術不端行為及存在程度。
1. 指導教師參考檢測報告對學位論文進行人工比對,認定是否存在學術不端行為及存在程度,寫出書面說明,提交分委員會;
2. 分委員會專家組參考檢測報告和指導教師說明對學位論文進行人工比對,認定是否存在學術不端行為及存在程度,給出書面報告,提交分委員會;
3. 分委員會根據專家組書面報告意見,針對學位論文是否存在學術不端行為及存在程度得出結論(不存在、輕度存在還是重度存在),參考本辦法第八條,給出處理意見,通知學生,并上報校學位辦。
第四章 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理辦法
第八條 對于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的學位論文,采取如下處理辦法:
1. 分委員會認定存在輕度學術不端行為的學位論文,須經過修改,兩個月后重新檢測,合格后方可申請學位論文答辯,不合格者須再次修改,半年后重新檢測,合格后方可重新申請學位論文答辯,仍不合格者不再接受其學位論文答辯申請;分委員會認定存在重度學術不端行為的學位論文,須經過修改,半年后重新檢測,合格后方可重新申請學位論文答辯,仍不合格者不再接受其學位論文答辯申請;
2. 校學位辦認定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的學位論文,須經過修改,半年后重新檢測,合格后方可重新申請學位論文答辯,不合格者不再接受其學位論文答辯申請;
3. 在學術不端行為檢測過程中,對學位論文內容、格式、體例等采取各種手段進行更改,或者提交不同版本的學位論文,弄虛作假,躲避檢測者,一經發現,視為違反學術道德,取消其學位論文答辯申請資格,不再接受其學位申請。
第五章 對學術不端行為認定異議的申辯程序
第九條 學生在接到學術不端行為處理意見之日起,三日內向分委員會進行申辯,超過規定期限不再受理。
第十條 分委員會在接到學生申辯后,在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予以答復,給出復核意見,上報校學位辦。
第十一條 對于仍有異議者,可在十日內向校學術委員會提交復檢申請,由沈陽工業大學學術委員會做出最終認定。
第六章 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 指導教師所指導學生的學位論文被認定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的,應負連帶責任:
1. 一學年度內,指導教師所指導學生的學位論文有一人次被認定存在輕度學術不端行為,所屬分委員會進行誡勉談話,下年度減少招生計劃;
2. 一學年度內,指導教師所指導學生的學位論文有兩人次被認定存在輕度學術不端行為或有一人次被認定存在重度學術不端行為,下年度停止招生;
3. 一學年度內,指導教師所指導學生的學位論文有三人次及以上被認定存在輕度學術不端行為的,或有兩人次及以上被認定存在重度學術不端行為,連續兩年度內停止招生;
4. 指導教師所指導學生存在重度學術不端行為,扣除當年一人次研究生指導工作量。
第七章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2011年印發的《沈陽工業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處理辦法(試行)》(沈工大校發[2011]1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