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我校研究生安全管理工作,保證研究生在校期間的人身及財產安全,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及《東北財經大學學生安全管理規定》,結合我校研究生工作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研究生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是: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對研究生開展安全教育并實行安全管理,妥善處理各類安全事故,為研究生安全健康發展提供保障。
第二條研究生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原則是:切實保障研究生人身財產安全,以教育和預防為主,明確責任,實行管理和教育相結合。
第二章 安全教育與安全管理
第三條為加強研究生的安全管理工作,妥善處理各類安全事故,學校成立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領導擔任組長,保衛處、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后勤集團和各研究生培養單位有關領導擔任成員的研究生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第四條各單位、各部門要把研究生安全教育作為一項日常工作,常抓不懈,要有計劃、有組織地開展有關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活動,增強研究生的安全防范意識,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第五條相關單位和部門須制定研究生安全事故處理應急預案,妥善處理各種突發安全事故。
第六條各單位在組織教育、教學活動時,必須制定相關的安全規程,提前進行有針對性地安全教育,并設專人負責安全工作。研究生在參加各項教育、教學活動時,尤其是在參加實習和社會實踐的過程中,應嚴格遵守紀律和有關安全規定,注意人身安全。
第七條研究生應自覺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不得參與違法、違紀活動,不得損害他人利益,應注意人身和財產安全,有效預防各類事故發生。
第八條校園發生刑事、交通等事故和案件時,在場研究生應注意保護現場,并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
第三章 事故處理
第九條發生研究生人身安全傷害事件時,各研究生培養單位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妥善處理,并將處理情況上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時,由研究生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協同相關單位和部門進行處理。
第十條研究生在參加學校組織的教育、教學活動發生傷害事故時,由學校承擔相關責任,并依據有關規定做好善后工作。確因研究生個人違反規定而造成的傷害事故,由研究生本人承擔相關責任。無法認定事故責任的,本著有利于研究生的原則進行協商解決。
第十一條研究生在學校規定的教育、教學活動期間,未經批準擅自組織活動而發生的安全事故,由研究生本人承擔相關責任。
第十二條研究生在休學、假期和畢業離校期間發生安全事故的,學校不承擔相關責任。
第十三條研究生在校學習期間由于不可抗力(自然災害等)造成的安全事故,學校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妥善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本規定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