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東北財經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二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在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領導下,履行與授予學位相關的職責和權限、統籌協調我校學位管理工作的專門機構。
第二章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組成與機構設置
第三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由25至29人組成,任期三年。學位評定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主席由校長擔任,副主席由主管教學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長擔任,委員主要從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中遴選。學位評定委員會中至少應當有半數以上的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
第四條 根據工作需要,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在各院設置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委員由5至9人組成,任期三年。分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分委員會主席一般應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擔任。分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和委員應由各院推薦,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并經校長批準。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成員主要由教授、副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組成。
第五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辦事機構為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研究生院,負責處理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研究生院院長兼任,副主任由教務處處長兼任。
第三章 學位評定委員會職責
第六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以及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及遼寧省學位委員會頒布的政策、決議和有關規定,并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相關的實施細則和辦法;
2.審核申請授予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
3.作出授予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的決定;
4.審核并批準學士學位授予名單;
5.作出撤銷已授予學位的決定;
6.審批博士生指導教師和碩士生指導教師名單;
7.通過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
8.審定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委員名單,作出設立或撤銷分委員會的決定;
9.審定學校與學位授予和學位建設相關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
10.審定學校與學位工作相關的其他重大事項,研究和處理學位授予工作中有爭議的問題。
第七條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1.審查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申請者資格;
2.組織學士學位、碩士學位論文評閱和答辯,組織博士學位論文預答辯和答辯,并協助研究生院做好博士學位論文匿名評審工作;
3.提出建議授予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并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
4.負責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的確定和博士研究生指導教師的推薦;
5.確定碩士學位的考試科目、門數以及博士學位基礎理論課和專業課的考試方式、范圍、考試委員會名單;
6.審查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和博士學位論文答辯送審材料,審核博士學位申請者提交的相關科研成果。
7.審定碩士、博士研究生培養方案和專業學位課程設置;
8.評選和推薦優秀碩士、博士學位論文;
9.履行與學位工作相關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 學位評定委員會工作程序與規則
第八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各種會議由主席或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召開。每年至少召開二至三次全體委員會議,如遇特殊情況或有特殊需要,可由主席決定臨時召集會議。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可根據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
第九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須以召開全體會議的方式作出授予學位的決定。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及分委員會會議必須有2/3(含2/3)以上成員出席方可召開。會議的決定或決議須以不記名投票或舉手方式表決,經應到會的全體委員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表決結果經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或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席簽名后生效。
第十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和決定相關事項,應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就有關重大問題做出決定時,應經過全體委員充分討論和民主協商,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十一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任期屆滿須進行調整,凡工作調動、出國一年以上、年滿60周歲、健康狀況難以適應工作的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都應及時進行調整和補充。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修改本章程,須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2/3以上的委員同意。
第十三條 本章程自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通過并經校長辦公會議審定批準之日起實行,與本章程相抵觸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第十四條 本章程之有效期至新章程通過之日。
第十五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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