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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北財經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工作實施細則

  為做好研究生學籍管理工作,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規范研究生行為,保障研究生權益,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教育部2017年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41號)和《東北財經大學章程》,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提前一周向所在研究生培養單位請假,請假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兩周。各研究生培養單位應及時匯總新生請假情況,報送研究生院備案。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各研究生培養單位在新生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對研究生取消入學資格,由研究生院審查后上報學校,經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

  第三條 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最長期限不超過兩年。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應向所在研究生培養單位申請,研究生院審核,學校同意。

  下列情況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一)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到校學習,出具有關單位證明,經審核屬實者, 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

  (二) 參加志愿服務項目、參軍入伍,符合國家相關文件要求者, 可以保留入學資格兩年;

  (三)新生在入學復查中發現身心狀況不適宜繼續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或校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者,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

  (四)新生因創業停學,經審核屬實者,可以保留入學資格兩年;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取消入學資格的研究生,其檔案一律退回原人事檔案所在單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四條研究生入學后,學校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研究生院負責制定《東北財經大學研究生復查工作程序和辦法》,各研究生培養單位負責具體復查工作。

  研究生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符合相關規定,以應屆畢業生身份報考的考生,在入學前是否獲得規定的學歷、學位;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學校各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各研究生培養單位在復查中發現研究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報送研究生院,經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由學校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復查中發現研究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三條規定保留入學資格或辦理休學手續。

  第五條每學期開學時,研究生應按學校規定時間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的,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研究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研究生資助體系,設立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并為家庭經濟困難研究生提供“三助一輔”工作崗位和其它勤工助學教育救助,確保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放棄學業。

  第二章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六條研究生必須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研究生成績登記表,并歸入研究生學籍檔案。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除研究生學術活動與實踐環節可采取考查外,其他課程均采取考試方式。研究生課程考核可采用筆試、口試、撰寫論文、完成項目等多種形式。除有統一規定外,任課教師可根據課程性質和教學要求自行確定考核形式。研究生課程考核及免修、重修,按照《東北財經大學關于研究生課程教學與課程學習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研究生實行學年學分制,每學期或每學年所修課程及學分等要求,詳見《東北財經大學博士研究生培養方案》和《東北財經大學碩士研究生培養方案》。

  第八條研究生可以根據研究生院關于選課的相關規定,選修本專業或其他專業的課程。研究生參加學校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經研究生院審核同意后予以承認。研究生可以根據校際間協議跨校修讀課程,在外校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由研究生院審核同意后予以承認。

  第九條學校鼓勵和支持研究生參加社會實踐、創新創業活動,各研究生培養單位要進行指導。研究生院建立研究生創新創業檔案,按照創新創業內容設置創新創業學分,并按選修課程學分計入學業成績。

  研究生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可以折算為學分,經研究生培養單位認定,計入學業成績,可以替代相關專業選修課程學分。

  第十條研究生成績登記表作為研究生學籍檔案材料,對研究生學業考核成績做真實、完整的記載。通過重修獲得的成績,在研究生成績登記表中予以標注。

  研究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學分記為0學分,并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具體規定詳見《東北財經大學學生紀律處分規定》。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可以對該課程給予補考或者重修機會。

  研究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予以記錄。研究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經研究生院認定,予以承認,具體要求參照《東北財經大學關于研究生課程教學與課程學習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研究生應當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不能按時參加的,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無故缺席的,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研究生請假須辦理請假手續,各研究生培養單位負責日常請銷假管理。研究生請假期滿,必須按時銷假,如需續假,應辦理續假手續。

  研究生須持請假條請假,具體要求如下:

  (一)1-2天,由研究生輔導員批準,報研究生培養單位辦公室備案;

  (二)3-7天,由各研究生培養單位辦公室主管領導批準,送報黨總支備案;

  (三)8天以上1個月以內的,由黨總支書記批準,并送報研究生院備案;

  (四)研究生請假時間在1個月以上,研究生培養單位應勸其休學,辦理休學手續;

  (五)研究生在一學期內,累計請假超過本學期學習周數1/3以上者,必須辦理休學手續。

  研究生不按規定請假,屬下列情況的,均按曠課處理:

  (一)未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而不參加培養計劃規定的教學或科研活動;

  (二)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而擅自離校的(含未辦理審批程序出國、出境);

  (三)未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而不按期注冊的;

  (四)請假期滿未續假,或續假未獲批準而逾期不歸的。

  對曠課的研究生根據情節輕重和本人的認錯態度,進行批評教育直至給予紀律處分,具體參照《東北財經大學學生紀律處分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研究生院建立研究生誠信檔案,記錄研究生在校期間的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研究生畢業時誠信檔案歸入學籍檔案。建立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機制,以制度約束研究生誠信行為。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上紀律處分;對違背學術誠信的,取消在學期間各類研究生評獎評優資格,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獲得學位及學術稱號、榮譽等。

  第十三條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研究生體育成績的評定突出過程管理,根據所修體育模塊選修課程的考勤、課內教學、課外鍛煉活動和體質健康等情況綜合評定。研究生體育模塊選修課程開設乒乓球技術、網球技術、中華太極、大眾健身等。

  第三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四條研究生轉專業與轉學應以人為本,充分體現公開、公正、公平的工作原則。研究生院負責研究生轉專業與轉學的具體工作。

  研究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的專業完成學業。

  研究生在學習期間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經研究生培養單位確認在其他專業更能發揮專長,可以申請轉專業;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需要適當調整專業的,允許在讀研究生轉到其他相關專業就讀;因指導教師原因,本專業無法繼續培養,確需調整的,可以申請轉專業;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的研究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學校優先考慮。

  有下列情形之一,研究生不得轉專業: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研究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

  (三)沒有特殊專長,且跨學科轉專業的;

  (四)公共學位課程平均成績低于85分的;

  (五)課程考試有不及格的;

  (六)有紀律處分且沒有解除的;

  (七)無正當轉專業理由的。

  第十五條研究生轉專業的程序:

  (一)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填寫《東北財經大學研究生轉專業審批表》,辦理相關手續;

  (二)研究生轉專業須經導師和所在學院同意,擬轉入專業導師和研究生培養單位同意,由研究生院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培養要求,經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可以轉入;

  (三)研究生院對研究生轉專業情況及時在全校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一周。

  第十六條研究生一般應當在學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學校學習或者不適應學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四)學校研究生擬轉入其它學校以及專業的錄取控制標準高于學校研究生所在專業的;

  (五)應予退學的;

  (六) 有紀律處分且沒有解除的;

  (七)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研究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學校出具證明,由遼寧省教育廳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校。

  第十七條研究生轉學的程序:

  (一)研究生轉學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填寫《東北財經大學研究生轉學審批表》,辦理相關手續;

  (二)省內轉學,由學校相關專業轉入省內其它學校相關專業,須征得雙方學校同意以及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導師同意由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經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可以轉入;

  (三)跨省轉學的,由遼寧省教育廳協商轉入地省級教育廳,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廳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四)研究生院對研究生轉學情況及時在全校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一周。

  第十八條在研究生轉學完成后3個月內,由轉入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廳備案。

  學校接受遼寧省教育廳對研究生轉學行為的監督和管理,規范程序,科學管理。

  第四章 休學與復學

  第十九條學校學術型碩士研究生的基本學制為2.5年,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保留學籍,下同)為4年;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的基本學制為2-3年,最長學習年限為4-5年。其中全日制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的最長學習年限為4年,非全日制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的最長學習年限為5年;非定向博士研究生的基本學制為3年,定向博士研究生的基本學制為4年,最長學習年限為6年。碩博連讀研究生基本學制為5年,最長學習年限為6年。

  研究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并應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內完成學業。

  研究生申請休學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經學校批準,可以休學。研究生休學一次以一學期為限,累計休學時間不超過兩學年。

  研究生休學須填寫《東北財經大學研究生休學審批表》,并出具相關證明,經導師和研究生培養單位同意,經研究生院審核,報學校批準。

  第二十條休學創業的研究生可根據自己情況,在最長學習年限內完成學業,特殊情況可適當再延長1-2年。休學創業研究生取得的成果,經研究生培養單位認定,評定成績,可以轉換成相關專業選修課程學分,記入研究生成績登記表。學校對休學創業的研究生實行靈活的學習制度,休學創業的研究生復學后,因創業需要,可以選擇全日制或非全日制研究生學習形式,允許休學創業的研究生參加非全日制研究生相關專業課程學習與考核。

  第二十一條新生和在校研究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退役后2年。

  研究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校同時為其保留學籍。

  研究生保留學籍期間,學校與研究生實際所在的部隊或聯合培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了解掌握研究生學習與生活情況。研究生實際所在的部隊或聯合培養學校等組織須建立研究生個人檔案,退役后或學習結束后由研究生實際所在的部隊或聯合培養學校移交研究生院。

  第二十二條休學研究生應當辦理手續離校。研究生休學期間,學校為其保留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習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學研究生的醫療費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研究生復學應當在休學期滿一周前提出復學申請,填寫《東北財經大學研究生復學申請表》,并出具相關證明,到研究生院辦理復學手續。因病休學,須持縣級以上醫院健康證明,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第五章 退學

  第二十四條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學:

  (一)學業成績沒有達到研究生培養方案所規定的課程考核和學分要求;

  (二)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三)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四)根據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五)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六)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七)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填寫《東北財經大學研究生退學申請表》,經導師和所在研究生培養單位同意,研究生院審核,經學校同意后,辦理退學手續。

  對研究生予以退學,需經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對研究生的退學處理。對退學的研究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本人。

  第二十五條退學的研究生必須在決定生效之日起7日內辦好離校手續并離開學校。檔案、戶口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入學前為在職人員的,退回原工作單位;

  (二)入學前為應屆生,且在一年期限內找到接收單位的,學校按入學前的學歷報省畢業生調配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在期限內沒有單位聘用的,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三)其它研究生,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研究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可參照學生申訴相關條款辦理。

  第六章 畢業與結業

  第二十六條研究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準予畢業,頒發畢業證書。

  研究生完成學位論文寫作,通過答辯,符合學位授予條件,學校授予相應學位,頒發學位證書。

  研究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獲得畢業所要求的學分,且學位課程平均成績不低于85分,可以申請提前畢業。研究生提前畢業需填寫《東北財經大學研究生提前畢業審批表》,提前一年向學校提出申請,研究生培養單位和研究生院對其提前畢業條件進行審核,經學校批準。

  第二十七條研究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但未達到畢業所要求的學分,學校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研究生結業后,可以在最長學習年限重修,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可持結業證書換發畢業證書;完成學位論文寫作,通過答辯,符合學位授予條件,學校授予相應學位,頒發學位證書。合格后頒發的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畢業時間、獲得學位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對退學研究生,學校可根據研究生在學期間教育教學計劃內容完成情況,發給肄業證書或者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七章 學業證書管理

  第二十八條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研究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研究生院負責審查工作,并協調研究生生源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進行協助核查。

  第二十九條學校嚴格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制度,各研究生培養單位負責日常學籍學歷信息管理,并按相關規定送報本單位研究生學籍學歷異動信息,做到及時準確;研究生院負責完成每年研究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學籍學歷電子注冊包括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學籍電子注冊、學年電子注冊。畢(結)業證書信息報送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學籍學歷管理平臺注冊。

  第三十條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取消其學籍,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三十一條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東北財經大學研究生畢業證明書或東北財經大學研究生學位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自2017年9月1日起開始施行,原《東北財經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工作實施細則》(東北財大校發【2010】30號)文件同時廢止。

  第三十三條本細則適用于學校全日制、非全日制研究生。定向、委托培養研究生的學籍管理,除定向、委托合同另有規定外,按本細則執行。港澳臺僑學生、留學生的管理,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由東北財經大學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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