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我校是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的學位授予單位。有權授予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博士學位。
第二章 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三條 學校成立學位評定委員會,該委員會由二十五人組成,每屆任期三年。學位評定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由具有教授職稱的學校主要領導擔任。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應包括我校各學科門類的主要學術帶頭人或教學、研究骨干人員,委員必須具有教授或與教授相當的職稱。委員會成員的人選由各學院教授委員會推薦,校長辦公會議審核,報教育部批準,轉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學位評定委員會設立辦公室,由專職工作人員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一般按相近學科或學院組成。分委員會成員人數為七至十一人,每屆任期三年。分委員會設正、副主席各一名,主席必須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擔任。分委員會成員應由各學院教授委員會在副教授以上職稱人員中遴選,并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批準。
第四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1.審批申請學士、碩士、博士學位人員名單;
2.做出授予學位的決定;
3.通過授予名譽博士學位人員名單;
4.審核申報碩士、博士學位授予學科、專業、重點學科等情況;
5.審批博士生指導教師資格;
6.做出撤銷違反規定而授予學位的決定;
7.評估學位授權點及研究生指導教師;
8.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和其他有關事宜。
第五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決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經全體成員半數以上通過有效。
第六條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協助學位評定委員會工作。其職責是:
1.審核申請學士、碩士、博士學位人員名單;
2. 確定學位論文評閱專家名單,確定答辯委員會成員名單,負責組織學位論文的評議、答辯等工作;
3.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關于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的建議;
4.做出修改論文重新答辯的決定、不授予學位的決定等;
5.審核申報碩士、博士學位授權專業、重點學科等情況;
6.遴選碩士生指導教師、審核增補博士生指導教師情況;
7.提出撤銷違反規定而授予學位的建議;
8.研究授予學位的爭議和其它有關事宜并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處理建議。
第七條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決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經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有效。
第三章 學位學術水平的要求
第八條 對各級學位學術水平的要求
?。ㄒ唬W士學位
本科生完成教學計劃的各項要求,經審核準予畢業,其課程學習、教育實習和畢業論文的成績,表明確已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并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學士學位。
(二) 碩士學位
碩士研究生或具有同等學力人員,達到下述學術水平且通過碩士學位的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成績合格者授予碩士學位。
1.較好地掌握馬克思主義的基本理論;
2.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
3.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
4.至少掌握一門外國語,第一外國語要求比較熟練地閱讀本專業的外文資料。
(三)博士學位
博士研究生達到下述學術水平且通過博士學位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成績合格者授予博士學位。
1. 較好地掌握馬克思主義的基本理論;
2.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
3.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做出創造性的成果;
4.第一外國語要求熟練地閱讀本專業文獻資料,
有較好的寫作和聽說能力;第一外國語為非英語的博士生必須選修英語作為第二外國語,第二外國語要求有閱讀本專業外文資料的初步能力。
第四章 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申請人資格審核
第九條 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申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遵守東北師范大學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條 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申請人資格審查
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對本學院應屆本科畢業生的思想品德鑒定、學業成績(包括課程學習、教育實習和畢業論文成績)進行審核。對符合本細則第八條(一)和第九條要求的,可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交學士學位申請者名單。
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對本學院碩士、博士申請人的政治思想表現、課程學習成績及學位論文等方面進行審核,對符合本細則第八條(二)、(三)和第九條要求的,可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交碩士、博士學位申請者名單。
第五章 碩士、博士學位課程考試
第十一條 碩士學位課程考試的科目:1.馬克思主義理論。2.外國語。3.基礎理論課和專業課(四門)。上述學位課程考試按本細則第八條(二)規定的學術水平要求進行,考試成績75分以上(百分制)為合格。
第十二條 博士學位課程考試的科目:1.馬克思主義理論。2.外國語。3.基礎理論課和專業課(二至三門)。上述學位課程考試按本細則第六條(三)中規定的學術水平要求進行,考試成績75分以上(百分制)為合格。
基礎理論課和專業課考試范圍的確定和評定成績應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指定本學科、專業和相關學科、專業的三位專家組成的考試委員會進行??荚囄瘑T會主席必須由博士生導師擔任。
第六章 碩士、博士學位論文要求
第十三條 碩士學位論文要求:
一、 學位論文應能表明作者具有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
二、 論文的基本論點、結論和建議,應在學術上、理論上或實踐上對本門學科或社會發展具有一定的意義
三、 論文應對所研究的課題有新的見解,表明作者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四、 碩士學位論文應在指導教師的指導下,由研究生本人獨立完成。
第十四條 博士學位論文的要求:
一、 論文應表明作者具有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
二、 論文的基本論點、結論和建議在學術上、理論上對本門學科和社會發展有較大意義和實踐價值;
三、 學位論文應在科學和專門技術上做出創造性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
四、 學位論文應在指導教師指導下,由研究生本人獨立完成,用于完成論文的時間不少于二年。
第十五條 學位論文一般用中文撰寫(外國語專業可用相應外國語撰寫),學位論文的結構一般應包括:引言、實驗或論證、結論和一定數量的中、外文參考文獻等幾部分。在學位論文正文之前,一定要附有中、英文摘要。論文的內容要求詞句精練通順、條理分明、文字圖表清晰整潔。理科碩士、博士學位論文一般在一萬字以上,文科碩士學位論文一般在二至三萬字為宜,文科博士學位論文不少于五萬字。
第七章 博士、碩士學位論文評閱
第十六條 博士、碩士學位論文答辯的申請:
研究生學位論文完成后,應首先提交給本人的指導教師審閱,提交時間為:每年4月底以前(上半年答辯),或10月底以前(下半年答辯)。經指導教師審閱合格后,由指導教師推薦,研究生本人向所在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出答辯申請。(研究生到學院研究生秘書處領取并填寫學位申請書)
第十七條 學院學位評定分委會對學位申請人做答辯資格審查,審查內容如下:
1.研究生是否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成績是否合格;
2.研究生公開發表論文數量與質量是否達到所屬院、所規定的要求;
3.學位論文是否由研究生本人獨立完成;
4.德育考核是否合格。
資格審查合格后,研究生秘書將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席簽字的學位申請書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八條 論文答辯的材料準備:
資格審查合格后,研究生秘書組織學位申請人填寫以下材料及表格。
?。ㄒ唬┦谟璨┦繉W位材料及表格
1.東北師范大學博士學位論文評閱書三份;
2.東北師范大學授予博士學位審批表二份;
3.東北師范大學博士學位論文自評表三份
4.東北師范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評閱人及答辯委員會組成人員審批表一份。
5.申請授予博士學位信息登記表
?。ǘ┦谟璐T士學位材料及表格
1.東北師范大學碩士學位論文評閱書三份;
2.東北師范大學授予碩士學位審批表二份;
3.東北師范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評閱人及答辯委員會組成人員審批表一份。
4.申請授予碩士學位信息登記表
第十九條 學位論文評閱:
研究生學位論文應在答辯前一個月進行同行專家評閱,評閱時間為:4月30日至5月30日(上半年答辯)或10月30日至11月30日(下半年答辯)。學位論文同行專家評閱工作由各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組織進行。學位論文評閱人應為三位,其中博士學位論文評閱人都應為校外博士生指導教師,碩士學位論文評閱人中應至少含一位校外高職專家(教育碩士學位論文評閱人中應至少含二位校外高職專家,其中應包括一位中學高級教師)。指導教師不可以做自己指導的學位論文的評閱人。研究生指導教師應根據當年研究生學位論文內容情況向本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供相應的國內同行專家名單,專家數量應為十人左右,分委員會隨機從中選取三人為論文評閱人。研究生院對申請人的學位論文隨機抽查進行通訊評閱,抽查論文的評閱人由研究生院確定。
第二十條 評閱人在審閱論文后,應根據有關標準為學位論文寫出書面詳細的評語,評閱內容參考如下:
博士學位論文
1. 論文選題是否為學科前沿,具有開創性,是否對社會進步或國民經濟、科學技術等的發展具有較大的理論意義、現實意義或實用價值;
2. 論文對該學科及相關學科領域的發展和最新成果的歸納總結情況,文獻綜述水平;
3. 人文社會科學類論文是否填補了人文、社會科學理論研究空白,在本學科領域達到或接近國際先進水平或國內領先水平;是否運用新視角、新方法進行探索、研究,有獨到見解,并在相應領域取得突破性成果;
自然科學類論文是否探索了有價值的現象、新規律,提出了新命題、新方法;是否糾正了前人在重要問題的提法或結論上的錯誤,從而對該領域科學研究起了重要的作用;是否創造性解決了自然科學或工程技術中的關鍵問題;
4. 論文是否體現作者掌握了本學科及相關領域堅實寬廣的理論基礎與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
5. 論文采用的技術手段、分析方法是否科學,引證資料是否豐富、準確,研究難度大,研究深入,體現了作者具有很強的獨立從事科學研究的能力;
6. 論文是否材料翔實,層次分明,圖表規范,推理嚴密、邏輯性強,文字表達準確、流暢。
7. 論文存在什么問題,哪些地方需要進一步修改和提高。
碩士學位論文
1.論文選題的理論意義和實際價值;文獻綜述水平;
2.論文是否反映作者在本門學科上掌握了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
3.論文是否提出了新見解、運用了新方法等或有創造性成果;
4.論文所采用的技術手段、分析方法、引證資料等是否先進、科學、準確,能否表明作者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5.論文的邏輯性、嚴密性、規范性及作者的寫作能力;
6.論文存在什么問題,哪些地方需要進一步修改和提高。
第二十一條 學位論文評閱結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論文作者不能參加學位論文答辯:
1.學歷碩士、同等學力碩士學位論文:有二份以上(含二份)評閱書明確標明不允許進行學位論文答辯的;
2.博士、教育碩士學位論文:有二份以上(含二份)評閱書評分低于60分的;
3.博士、教育碩士學位論文:無論評閱書上的得分多少,有二份以上(含二份)評閱書評語中明確表明本論文未達到相應學位學術水平要求的;
4.博士、教育碩士學位論文:有一份評閱書得分低于60分,另有一份評閱書雖評分高于60分,但評語中明確表明本論文未達到相應學位學術水平要求的。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均為通過論文通訊評閱,論文作者可以參加當次學位論文答辯。
在通訊評閱未通過者中,如碩士研究生本人對評閱結果有異議,可向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出復議申請,由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決定此研究生是否可以進行學位論文答辯。如博士研究生本人對評閱結果有異議,可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復議申請,校學位辦可酌情對此論文進行重新評閱。
第八章 碩士、博士學位論文答辯
博士、碩士學位論文答辯應組成論文答辯委員會。研究生秘書在論文答辯前半個月,將學位論文送交答辯委員會成員。
第二十二條 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由五至七人組成,成員應當是具有教授或相當職稱的與論文作者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的專家,其中博士生指導教師應不少于三分之二,我校以外單位的專家不少于二名。答辯委員會設主席一人,主持論文的答辯工作。答辯人的指導教師可以參加答辯委員會,但不得任主席,如果指導教師參加答辯委員會,則答辯委員會應由七人組成。答辯委員會決議須經全體委員無記名投票表決,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方得通過,委員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通訊投票。
第二十三條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由三至五人組成,成員應當是具有副教授以上職稱(或相當職稱)的與論文作者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的專家,其中至少包括一位我校以外單位的專家。論文答辯委員會設主席一人,應當由委員中具有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擔任。答辯人的指導教師可以參加答辯委員會,但不得擔任主席,如果指導教師參加答辯委員會,答辯委員會的人數不得少于四人。答辯委員會決議須經全體委員無記名投票表決,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包括三分之二)方得通過,委員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通訊投票。
第二十四條 答辯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一般應由學位授權點指導教師共同提出,并填寫《東北師范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組成人員審批表》,該表報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批準。答辯委員會成員的聘請、接待工作由研究生所在單位安排。
答辯委員會可聘請一名秘書。答辯委員會秘書應對答辯程序、委員的提問、論文作者的回答以及答辯委員的評議等情況作詳細記錄。
第二十五條 論文答辯時間、地點:
學校每年組織兩次學位論文答辯,時間分別為6月1日至6月15日和12月1日至12月15日期間。論文答辯地點原則上在東北師范大學校內進行。
第二十六條 論文答辯程序:
(1) 答辯委員會主席宣布答辯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論文答辯人姓名及學位論文題目;
(2)答辯人向答辯委員會介紹本人的基本情況(包括簡歷、讀研究生期間的學習情況和學習成績),撰寫學位論文的情況及學位論文的主要內容;
(3)答辯委員會成員及列席人員提出問題,論文答辯人回答問題;
(4)答辯會休會;
(5)答辯委員會舉行會議(其他人回避),會議內容如下:
?、?答辯委員會秘書宣讀學位論文評閱人對論文的評閱意見。
?、?評議研究生是否達到學位條例中規定的相應學位的學術水平;
③ 答辯委員會形成對論文的評議意見并寫出評語。
?、?就是否同意建議授予相應學位做出表決。表決采取不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包括三分之二)方可通過;答辯委員會決議必須經答辯委員會主席簽字有效。
(6)答辯會復會,答辯委員會主席宣布答辯委員會對論文的評語及表決結果;
(7)主席宣布答辯委員會會議結束。
會議結束后,由答辯委員會秘書整理好學位論文答辯材料,轉交給學院研究生秘書,研究生秘書再將材料上報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第九章 學位授予
第二十七條 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答辯委員會的決議及學位申請人課程學習成績、政治思想表現等對申請人進行審核,并采取不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經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做出建議授予學位申請人相應學位的決議。
第二十八條 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會議結束后,研究生秘書應及時將學位申請人的學位論文學術評閱書、授予學位審批表、答辯記錄等有關材料及學位論文(博士5本、碩士4本)送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
第二十九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對學位申請人進行審核,并采取不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經全體成員半數以上同意者,做出授予學位申請人相應學位的決定。
第三十條 已授予學位人員的學位論文答辯材料經學校審核、蓋章后返回各學院存檔,學位論文由校學位辦寄送國家各有關部門留存。
第三十一條 學位論文評閱、答辯、學位授予等過程中未通過者,經相應的組織機構同意,碩士生可在一年內修改論文,重新申請答辯一次;博士生可在二年內修改論文,重新申請答辯一次。
第十章 名譽博士學位
第三十二條 對于國內外成就卓越的學者或著名的社會活動家,經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通過,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可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第十一章 其 他
第三十三條 在我國學習的外國留學生和從事研究工作的外國學者申請學位,參照本細則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學士、碩士學位獲得者的學位證書,由校長在畢業典禮上頒發。博士學位獲得者的學位證書在做出授予學位的決定公布三個月后無異議者才可頒發。授予學位日期從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做出授予學位的決定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如確認學位錯授或發現有舞弊作假等嚴重違反學位條例規定時,應予以復議,做出撤銷已授學位的決定。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行,解釋權歸東北師范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