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設“志存高遠、堅毅自強、知行合一、追求卓越”的優良校風,弘揚“育人為本、崇尚科學”的辦學理念,維護學術尊嚴和教育公平,嚴肅考風、考紀,規范考試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特制定本規定。
總 則
第一條考試是研究生教學過程和教學管理中的重要環節,是檢驗教學效果,保證教學質量的重要手段。考試的目的是為了指導和督促學生系統地復習和鞏固所學的基礎知識、基本原理和基本技能,檢驗其掌握和運用所學知識和技能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綜合能力及創新能力,檢驗教師的教學效果。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課程包括研究生培養方案中規定的全校性公共課程和專業課程。研究生院和各學院應高度重視、精心組織,確保課程考試工作的嚴肅性、規范性。
第三條考試工作是研究生課程教學質量評價的重要內容,應堅持公平、公正、科學、嚴謹的基本原則。凡屬研究生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都要按規定進行考試工作。
第一章組織與領導
第四條成立學校研究生考試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副校長擔任,副組長由研究生院院長擔任,成員單位有研究生院、紀檢監察辦公室、保衛處和各學院。研究生的課程考試工作在學校研究生考試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由研究生院和各學院進行組織和協調。其中研究生院負責全校性研究生公共必修課程考試的組織和協調工作,各學院負責相關專業的專業基礎課程和專業選修課程考試的組織和協調工作。
第五條研究生院和各學院應保持經常溝通和交流,就研究生課程考試環節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協商和解決,并定期向研究生考試工作領導小組匯報,以確??荚嚬ぷ黜樌M行。
第二章考試方式與命題工作
第六條研究生的課程考核采取考試和考查的形式,公共必修課和專業基礎課考核原則上應采用考試方式。其他課程的考試方式由各學院和任課教師根據課程的教學特點自行確定。所有考試必須有物化的書面材料。
第七條研究生任課教師應于課程教學開始時,將課程教學計劃和考試方式向研究生公布,做到公開教學計劃、公開教學內容、公開考試要求和形式??荚囆问揭唤洿_定,原則上不得更改。
第八條命題是考試的核心工作。研究生課程考試的命題工作應貫徹“加強基礎、強化應用、突出能力”的原則。課程的考試命題應出A、B卷,兩卷的試卷份量、區分度、難易程度和知識覆蓋面等方面應大致相當,但不得雷同。
第九條研究生的開卷考試應重視對研究生綜合性、研究性、創新性學習情況的考試。以大作業、小論文、讀書報告等作為開卷考試時,應注意防止抄襲、剽竊現象。凡抄襲(包括抄襲教科書、現成資料、網上作品等)、雷同者不得評定成績,作零分處理。
第三章試卷傳遞、印刷和保管
第十條試卷是檢測和評價學生學習效果、學習水平的重要依據,試卷管理是研究生教學管理的重要內容,研究生院和各學院應加強對試卷的規范管理。
第十一條作好試卷保密工作。命題和接觸試卷的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試題。如發生泄露或變相泄露情況,應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十二條全校性公共必修課的試卷由任課教師在考試前二周內交各學院審核后,送研究生院培養辦公室,研究生院培養辦公室指派專人負責管理,并負責印刷和封裝,考試時提供給監考教師。其他課程的試卷由命題教師本人直接送各學院,各學院研究生干事具體負責試卷的管理、印刷和封裝工作。
第十三條送印試卷原件按A4版面設計,試卷為統一格式,模板可以從研究生院網站下載。
第十四條全校性公共課程的答卷由研究生院統一組織評閱,評閱完成后由研究生院作為重要的教學文檔集中保管;專業課程的答卷由相應的學院負責組織評閱,并封存保管。所有答卷和試卷(含試卷答案、評分標準及試卷分析)應保存至學生畢業一年后方可銷毀。
第四章考務工作
第十五條考試時間依據當年校歷和課程教學計劃進行安排。其中全校性公共課程的考試時間一般由研究生院統一確定;其他課程的考試時間由各學院按照研究生院要求自行確定,須通報研究生院培養辦公室??荚嚂r間安排一經確定公布,一般不得變更。
第十六條筆試時間一般為120分鐘;學位外語考試時間為150分鐘;口試時間根據情況確定。
第十七條監考人員一律由各學院負責派出,每個考場根據容納學生數安排2~4人監考。
第十八條研究生院培養辦公室負責指派工作人員到考場巡視,檢查考場監考和考試情況。
第五章監考紀律
第十九條監考人員一經排定,一般不得變動。監考人員違反考場紀律者,按學校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監考當日,監考人員應至少提前20分鐘到崗,并做好考試各項準備工作。
第二十一條每次考試開始前,由1名監考人員向學生宣布考場紀律及對考試違紀和作弊的處理規定;其他監考人員仔細清點核實考生人數,并將實際考試人數記錄在試題檔案袋上。
第二十二條監考人員應要求考生將研究生的學生證或其它有效證件放在桌面顯著位置,以便檢查、核對。證件與本人不符者不得參加考試。
第二十三條考試開始前,務必要求考生將除考試所用文具和規定可帶資料之外的物品集中放置在指定地點,并認真檢查桌面和抽屜,不得留有任何與考試科目有關的、非規定可帶的紙張和書本。若在開考后考生被發現有夾帶等違紀或作弊行為,責任由學生自負;若因監考教師檢查不嚴,造成學生大面積作弊,應追究監考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監考人員應認真監考,不得隨意離開考場,不得看書報、交談或做其他與監考無關的事;監考人員必須關閉手機等其它通訊工具。
第二十五條考試進行中,考生一般不得中途離開考場。若考生因特殊原因不得不暫離考場,應有監考人員相隨,不得讓考生單獨離開考場。
第二十六條若出現考生違紀情況,監考人員應當場指出并宣布該生終止考試、沒收試卷、填寫違紀記錄、讓考生離開考場;若出現考生作弊情況,監考人員應當場指出并宣布該生考試作廢,沒收試卷、收繳作弊材料、填寫作弊記錄、讓學生離開考場??荚嚱Y束后立即將沒收的試卷、作弊材料、考場記錄一并送交研究生院培養辦公室。
第二十七條考試結束前15分鐘應提醒考生掌握時間,以便準時交卷。為防止考場混亂,考試結束前15分鐘內考生不得交卷出場??荚嚱Y束時應明確要求考生將考卷卷面朝下放在桌上,等待監考老師收卷,不得擅自離開座位或走動。收卷時1名監考人員應堅守講臺,維持整個考場秩序,嚴防交卷時出現的違紀或作弊行為;其他監考人員應完成收卷和清點工作。檢查無誤后方可允許學生離開考場。
第二十八條監考人員應認真填寫監考情況,簽名后交研究生院培養辦公室存檔備查。
第二十九條研究生院在考試期間負責檢查考場的監考情況和考場紀律,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學校研究生考試工作領導小組對所有考場情況進行巡視檢查,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向全校通報。
第六章考場紀律
第三十條考生要在考試前15分鐘進入考場,并按指定位置就座。遲到15分鐘以上和無故不參加考試者,按曠考處理。與考試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考場。未經監考人員允許而擅自離開考場者,不得重新進入考場繼續答卷??忌痪砗髴x開考場,不得在考場內逗留或在考場附近高聲交談。
第三十一條考生的試卷、答卷、草稿紙由監考人員統一發放,考試結束時統一收回,不準帶出考場。未經允許考生不得自帶紙張??荚嚱Y束監考人員宣布收卷時,考生應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監考人員收卷,清點無誤后,方可離開考場。
第三十二條除必要的文具和開卷考試科目所允許的工具書和參考書以外,未經允許,所有書籍、講義、筆記、手機、電子辭典、計算器等物品不得放入考場座位位置,必須放在監考人員指定的位置。
第三十三條考生要嚴格遵守考場規則,應認真、誠實地在規定的時間內獨立完成答卷。凡不服從監考人員安排,違反考場紀律或作弊者,按《長春理工大學研究生違紀處分條例》中的有關條款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三十四條研究生因病不能參加課程考試者,須持校醫院證明,到研究生學院培養辦公室辦理緩考手續,因事一般不能申請緩考。未經申請或申請未被批準而不參加考試者,以曠考處理。
第七章考試違紀和作弊的認定
第三十五條凡在考場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屬考試違紀:
不按指定位置就座,且不聽監考教師調動者;
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監考教師要求出示證明學生身份的證件而拒絕出示者;
考試過程中未經監考教師同意而擅自進出考場者;
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將試卷、答卷、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屬考試作弊:
1.閉卷考試中攜帶或以任何方式、任何位置展示與本次考試有關的文字材料或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3.考試中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和草稿紙等的;
4.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5.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6.由他人代替考試或替他人參加考試者;
7.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8.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9.其他明顯違犯考試規定者。
第八章考試違紀、作弊處理程序
第三十七條監考人員發現考生考試違紀或作弊,按本規定第二十六條處理。
第三十八條研究生院對考試違紀、作弊有關材料進行核實,確定違紀、作弊性質后,按照《長春理工大學研究生違紀處分條例》中的有關條款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適用于我校各類研究生課程考試工作。
第四十條本規定由長春理工大學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下一篇:長春理工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