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我校研究生教學管理過程,保證研究生課程的正常教學秩序,提高教學質量,根據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課程管理
第一條 研究生課程(以下簡稱課程)是對我校研究生培養方案中課程設置項所列課程和必修環節的統稱或特指。研究生培養方案所列課程的學時數均為課堂講授學時。
第二條 課程的管理由研究生院培養辦公室和各學院分工負責、共同管理。
研究生院培養辦公室在學期結束前二周組織學院完成下學期課程排課,任課教師通過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統自行查看上課時間、上課地點、打印點名冊。研究生任課教師對課程的授課時間、教室等有異議,可在規定的時間申請進行調、串。調、串課工作一般在上學期期末進行,經所在學院同意,研究生院培養辦公室負責協調落實。
第三條 研究生培養方案是研究生教學管理和研究生培養的綱領性文件,研究生院根據需要每二至三年組織各學院對培養方案進行修訂,以滿足我校人才培養的需要,確保研究生培養質量。
第四條 研究生培養方案確定的課程和開課計劃一般不能變更,因特殊原因確需變更的,須由各專業填寫《長春理工大學研究生課程變更審批表》,將變更情況報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批,于每學期期中將下學期的課程變更情況匯總后報研究生院培養辦公室備案并執行。凡列入研究生培養方案的課程應根據計劃按時開出。
第五條 研究生課程教學大綱是任課教師授課和研究生選課的主要依據,也是檢查課程質量的主要內容。承擔研究生教學任務的任課教師應按課程教學大綱進行授課,任課教師對教學大綱有修改意見的,可向開設課程的學院申請調整教學內容,經同意后報研究生院培養辦公室備案。
第六條 研究生的課程學習實行選課制度,研究生應根據本專業的培養方案的要求,在指導教師的指導下進行選課,制定出研究生個人培養計劃,研究生個人培養計劃的制定必須嚴格按培養方案進行。因特殊情況須變更選修課時,必須由研究生本人在開課前提出選課變更申請,填寫《研究生個人課程學習計劃變更申請表》。
經指導教師同意,研究生在校學習期間可以跨專業選修課程,選修的門數根據培養的具體需要由指導教師確定,考核通過后取得相應學分。
由于特殊原因需在外校修課的研究生要提交校外學習研究生課程申請,經指導教師和所在學院批準后報研究生學院培養辦公室審批。所修課程必須是與我校培養方案相同或相近的研究生課程。課程修完,將加蓋該校公章的正規成績單報我校研究生院培養辦公室備案,所修課程成績和學分予以承認。
第七條 按學期組織研究生期中教學檢查,以便研究生院和各學院及時發現研究生課程教學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不斷規范研究生培養各環節,端正教風、學風,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
第二章 課程考核及成績管理
第八條 課程考核是教學過程的一個重要環節。考核的目的是幫助研究生系統地復習和鞏固所學課程,提高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檢查研究生所學課程的掌握程度和教學效果,促進教學質量的提高。凡列入研究生培養方案的課程和必修環節,均需進行考核,考核通過方能取得相應的學分。
第九條 研究生培養方案中公共必修課的考核工作由研究生院培養辦公室負責,考試時間、地點等安排在每學期期末前的一個月內確定;其他課程的考核工作由學院具體負責,一般應在授課結束后兩周內完成。
第十條 研究生課程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方式。
研究生培養方案規定的公共必修課和專業基礎課考核原則上應采用考試方式;選修課程可以采用考試方式或考查方式;必修環節一般采取考查的方式。
考試方式可采用筆試(開卷或閉卷)、口試、筆試口試相結合的形式。考查方式可采用筆試(開卷或閉卷)、口試、筆試口試相結合、論文、實驗等形式。考查形式由任課教師根據課程性質和教學要求來確定。
筆試(開卷或閉卷)考試時間一般為120分鐘。
口試要求由三名以上教師組成考核小組進行考核。
研究生必修環節完成后,由本人寫出總結,由指導教師根據研究生完成情況、工作態度和工作能力等進行考核。必修環節考核未通過者必須進行重修。
第十一條 研究生課程考核一律采用百分制記分。研究生課程考核結果在60分以上視為課程考核合格或課程考核通過,獲得相應學分。研究生培養方案中所規定的課程考核不合格者必須重修該門課程。
第十二條 凡一門課程曠課學時數累計達三分之一者,取消參加該門課程考核的資格,該門課程成績以“0”分計;不能按任課教師的要求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不允許參加課程考核,該門課程成績以“0”分計;違反課堂紀律,屢教不改者,不允許參加課程考核,該門課程成績以“0”分計;未按規定申請緩考或擅自不參加考試的研究生,該門課程成績以“0”分計。
第十三條 研究生必須自覺遵守考試紀律,嚴禁考試違紀、作弊。如有違紀或作弊行為,該門課程成績以“0”分計,必須進行重修,并按《長春理工大學研究生違紀處分條例》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十四條 研究生因病不能參加課程考試者,須持校醫院證明,辦理緩考手續,因事一般不能申請緩考。辦理緩考手續須在考試前進行,由研究生本人或委托他人填寫《長春理工大學研究生緩考申請表》,經任課教師和所在學院同意,報研究生院培養辦公室批準并備案。獲準緩考的研究生允許隨同下一年級參加該門課程的考試,不提前或單獨安排補考;若遇課程調整等特殊情況,無法隨下一年級進行考試,可申請給予補考。
第十五條 所有課程考核成績記錄到研究生個人成績卡中,對通過重修獲得的成績予以標注。
第十六條 任課教師(或閱卷教師)應于課程考核結束二周內登錄“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統”中提交成績,經學院主管領導審核后上傳研究生學院培養辦公室,同時打印出成績登記表一式兩份,任課教師(或閱卷教師)和學院主管領導簽字后,一份成績登記表放入試卷歸檔材料中,另一份成績登記表交所在學院存檔。課程試卷的歸檔材料包括試題、標準答案及評分標準、研究生考試答題冊、研究生課程點名冊、成績登記表及其他相關材料。公共課由研究生院歸檔,其他課程由開課學院歸檔,存檔至學生畢業一年后方可銷毀。
第十七條 研究生課程考核成績一律到“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統”中查詢,對成績有異議,可在成績公布后一周之內提出復查申請,由研究生本人填寫《長春理工大學研究生考試成績復查申請表》。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執行,原《長春理工大學研究生課程管理及考核規定》(長理工研字[2016]11號)廢止,解釋權歸長春理工大學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