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完成社會主義大學培養合格人才的任務,保證學校正常的教學科研工作秩序、保障研究生正常的學習與生活秩序,根據國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研究生違反校規校紀,視情節輕重,認識態度及悔改表現,可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1.警告 2.嚴重警告 3.記過 4.留校察看 5.開除學籍
第三條 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留校察看以一年為期。在察看期間,有明顯進步表現的,可按期結束察看;表現突出者提前結束察看;經教育不改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留校察看期間可以進行論文答辯,但不授予學位。
第四條 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論或行為;組織和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破壞安定團結;破壞學校正常的教學工作秩序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五條 研究生不得成立非法組織,不得張貼大小字報,違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六條 違反國家法律、法令、法規,受到司法部門處罰者,按以下情形處理:
1.被處以管制、拘役、勞動教養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2.被處以行政拘留者,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3.被處以警告、罰款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第七條 偷竊、詐騙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產者:
1.造成嚴重損失和危害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2.作案價值100元以上者或價值不足100元,但多次作案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3.作案價值在100元以下者,視情節輕重,認識態度,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4.對知情不報者,經調查核實,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5.為偷竊者提供作案情報、作案機會者或窩贓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八條 賭博者
1.研究生在校期間不允許打麻將,一經發現,馬上予以沒收,并通報批評。
2.凡用麻將、撲克以及其他任何方式或手段進行賭博或變相賭博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3.提供賭具、賭場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4.圍觀賭博者或知情不報者,給予警告處分。
第九條 有意損壞公共財產者
1.損壞門窗玻璃、宿舍家具者,除賠償外,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以上處分。
2.違反學校用水用電規定者,除罰款外,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以上處分。
3.破壞學校公共設施或校園綠化者,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以上處分。
4.有意損壞財產,造成嚴重后果者,除賠償外,要處以罰款并給予留校察看。
第十條 打架肇事者,按下列情形處理:
1.尋釁滋事、挑起事端者,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2.在打架過程中,持械或勾結校內外人員聚眾打架者,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3.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使毆斗事態擴大,并產生嚴重后果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4.未參與打架者,但為參與打架者提供假證,給調查造成困難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5.在處理打架事件過程中,用錢或其他形式私下解決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凡肇事者、策劃者、打架者、參與者、做假證者,違反此款,加重一級處分。
6.打架事件終止,事后又報復,造成后果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7.酗酒、猜拳鬧事、擾亂正常秩序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酒后打架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8.因相互打架致傷者,醫藥費和財物損失由雙方負擔,受傷者負擔三分之一,致人受傷者負擔三分之二、無故被擊傷者,醫藥費由致傷者負擔。
第十一條 對生活作風不嚴肅、行為不檢點或道德敗壞者給予以下處分:
1.行為不檢點,有礙校風校紀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2.未請假,夜不歸宿者,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以上處分;經教育不改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3.擅自留宿他人者,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留宿他人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4.在異性宿舍過夜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5.發生不正當性行為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6.擅自在校外租房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與異性非法同宿一舍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非法同居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7.參與社會色情服務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二條 對購買、傳看反動、淫穢的書刊、音像制品有下列情節者,給予以下處分:
1.通過非法渠道購買、收藏、觀看反動、淫穢的書刊、音像制品、磁盤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2.傳播反動、淫穢的書刊、音像制品、磁盤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3.在網絡上調閱瀏覽反動、淫穢信息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三條 涂改、偽造或轉借證件者:
1.借學生證者,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
2.凡涂改、偽造或轉借證件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當事者負責。
第十四條 未辦理免聽手續,不去聽課按曠課處理。根據曠課時間多少,情節輕重及其檢查態度,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具體規定如下:
1.曠課49學時以下者,視情節輕重,悔改表現,給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一學期內曠課時數累計達10學時者,給予警告處分;累計達20學時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累計達30學時者,給予記過處分;累計達40學時者,給予留校察看一年處分。
2.曠課50學時以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曠課一天按實際授課學時計)。
第十五條 考試違紀處分細則: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按違反考場紀律處理,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該課程以零分計。
1.不按規定就座;
2.開考后座位上或抽屜內有書籍、筆記等;
3.不經監考教師同意互借文具(包括計算尺、計算器);
4.考試結束,監考教師收卷時不肯交卷;
5.交卷后不立即離開考場,在考場內或走廊喧嘩。
(二)有下列1-4行為之一者,以考試作弊論,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該課程作零分計,在答辯前半年,給予一次補考機會。有下列5-7行為之一的,開除學籍,并記入本人檔案。
1.開考后,發現試卷下墊有夾帶(無論是否已經翻閱、抄錄)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
2.考試中互傳紙條,交換試卷(雙方同樣處理);
3.考試中或交卷時交頭接耳(雙方同樣處理);
4.考試中偷看他人試卷或有意讓他人看試卷;
5.累計兩次(含兩次)考試作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6.請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試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7.在國家級考試中作弊者,從嚴處理。
(三)私自涂改成績或考試后因成績原因糾纏教師者,視情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第十六條 在科研和論文工作中,若發現有剽竊他人科研成果的研究生,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七條 破壞環境衛生或影響學校正常秩序者
1.違反學生宿舍管理條例者,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以上處分。
2.違反課堂紀律者,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以上處分。
3.擾亂食堂就餐秩序者,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以上處分。
4.在公共場所或集體活動中,起哄、喧嘩、擾亂公共秩序者,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八條 下列情況之一者,加重一級處分:
1.違紀后,認識態度差者。
2.多次違紀或受過處分者。
3.在校外違紀、破壞學校聲譽者。
第十九條 受處分者,附加給予下列處罰:
1.一學期內累計兩次通報批評者,給予警告處分一次。
2.取消評優資格。
3.受留校察看以上處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間不授予學位。
第二十條 下列情況之一者,可酌情減輕處分:
1.違紀后,能立即認錯自首或有立功表現者。
2.對初犯或偶犯因非道德行為受處分者。
第二十一條 對其他本條例沒有列舉的違紀行為,根據校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或參照本條例相近條款給予處分。
第二十二條 被開除學籍的研究生,入學前凡是國家或集體事業單位在職職工的,回原單位安排就業;入學前不是在職職工的,一律派回家庭所在地。
被開除學籍的研究生,不發給學歷證明,并限期離校,同時,將其戶口關系轉至家庭所在地。
第二十三條 處分決定報批程序和管理。
1.對受到記過以下處分者的處理由研究生院或有關學院提出處理意見;對于受到留校察看以上處分者的處理,由研究生院提出處理意見,報校長批準,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2.對違紀事件,原則上要在三個月內處理完畢。
3.對違紀學生處理時要持慎重態度,要實事求是,證據準確,處分適當。處理結論同本人見面,允許本人申辯,申訴和保留不同意見。本人的申訴必須在七天內提出(從處理結論與本人見面當天算起)由學校進行復查。
第二十四條 在受過處分后,若本人表現突出,獲得過校級以上獎勵者,一次獎勵可以撤銷一次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五條 對研究生的處分材料歸入本人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