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學位授予與研究生教育質量,根據《教育督導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24號)和《博士碩士學位論文抽檢辦法》(學位 [2014] 5號),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和江蘇省教育廳分別負責對博士學位論文和碩士學位論文進行抽檢。
針對我校研究生學位論文在以上論文質量抽檢中出現“問題論文”的情況,為保證我校研究生學位論文質量,特制定本處理辦法。
“問題論文”是指:
1、在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的博士學位論文(包括學術博士和專業博士 兩類論文)抽檢中,被判定為“存在問題學位論文”(以下簡稱“問題博士學位論文”)
2、在江蘇省教育廳組織的碩士學位論文(包括學碩和專碩兩類論文)抽檢中,有1個或以上專家的總體評價為“不合格”的論文, 為“問題碩士學位論文”。
一、關于“問題博士學位論文”的處理
1、約談“問題博士學位論文”所在院系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及論文指導教師;
2、在下一年度的博士生招生計劃中減少“問題博士學位論文”所在學科的招生名額,具體核減方法是:
(1)第一次出現存在“問題博士學位論文”的學科,在下一年公布博士生招生簡章時,按照1個招生基準名額/篇(以下簡稱名額/篇)的標準減少該學科的博士招生基準規模。若第二年抽檢中不再出現 “問題博士學位論文”,恢復該學科的博士生招生基準規模。
(2)連續2年及以上出現“問題博士學位論文”的學科,從第二次出現問題論文起,每年減少該學科博士生招生基準規模。招生基準規模10人以下的,減招1個名額/篇;招生基準規模10-50人的,減招2個名額/篇;招生基準規模50人以上的,減招3個名額/篇。若連續三年不再出現“問題博士論文”,恢復原招生基準規模。
3、對于被判定為“問題博士學位論文”的導師,暫停其崗位資格至少1年。
4、對于累計出現存在“問題博士學位論文”3批次的指導教師,學校將暫停其博士生指導教師資格3年,3年后需重新申請博士生指導教師基本資格。
二、關于“問題碩士學位論文”的處理
1、約談“問題碩士學位論文”所在院系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及指導教師;
2、連續2年及以上出現 “問題碩士學位論文”的,碩士學位論文由所在學院組織全部以雙盲形式送審。申請學位時,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需要對該專業的學位論文進行審查;
3、第一次出現存在“問題碩士學位論文”的專業(學科),下一年減少碩士生招生基準規模。具體核減方法是:招生基準規模10人以下的,減招1個名額/篇;招生基準規模10-50人的,減招2個名額/篇;招生基準規模50-100人的,減招3個名額/篇;招生基準規模100人以上的,減招5個名額/篇,直至不再出現存在問題論文止。
4、連續2年及以上出現 “問題碩士學位論文”的專業,從第二次出現“問題碩士學位論文”起,以后每年減少碩士生招生基準規模,招生基準規模10人以下的,減招2個名額/篇;招生基準規模10-50人的,減招4個名額/篇;招生基準規模50-100人的,減招6個名額/篇;招生基準規模100人以上的,減招10個名額/篇,直至不再出現問題論文止。
5、累計4批次或以上出現 “問題碩士學位論文”的專業(學科),次年招生基準規 模減少20%。
6、對 “問題碩士學位論文”的指導教師,停止招生1年。
7、對于5年內累計出現“問題碩士學位論文”3批次的指導教師,暫停碩士生指導教師資格,3年后需重新申請碩士生指導教師資格。
本辦法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2018年12月13日會議審議通過,自發布之日開始實行,原來有關規定中有和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本辦法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