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我校研究生學位論文評閱和答辯工作,保證研究生培養質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攻讀本校學位的研究生,在學制規定的年限內,完成培養計劃要求的各個培養環節,成績合格,學分和學術成果達到相應要求,按本規定申請進行學位論文的評閱和答辯。
第二章 學位論文答辯申請
第三條申請人在攻讀學位期間,完成課程學習和學位論文,學位論文水平已達到培養目標的要求,學術成果達到入學當年學校和本學科授予相應學位的要求,經由本人申請,導師同意,由所在學院對申請人的論文答辯資格進行審核,并準備相關答辯材料。
第四條申請人在攻讀學位期間,完成課程學習和學位論文,學位論文水平已達到培養目標的要求,但其學術成果尚未達到入學當年學校和本學科授予相應學位的要求,經本人申請、導師推薦,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同意,報研究生院備案后,可申請進行學位論文答辯。通過學位論文答辯者,可以向所在學院申請畢業并參加就業,但其學位授予的申請需延至學術成果達到相應要求后。
第三章 學位論文評閱
第五條 博士學位論文應送不少于5位本專業校外專家評閱。論文評閱人應具有博士生指導教師資格。
第六條學術型碩士學位論文應送不少于2位本專業校外專家評閱,論文評閱人應具有碩士生指導教師資格;專業型碩士學位論文應送不少于2位本專業(領域)或相近專業(領域)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相當水平)的校外專家評閱,其中至少有1位為相關行業的專家。
第七條博士學位論文評閱人應對論文寫出詳細的學術評語,并對論文是否已達到博士學位的學術水平,能否參加答辯提出具體意見。評閱人可參考以下幾個方面對論文進行評議:
(一)論文選題是否具有前沿性,其對科學技術進步和社會經濟發展的理論意義和實用價值;
(二)論文是否具有創造性成果,論文的工作量和難度;
(三)作者對本學科的基礎理論和專門知識掌握的程度,以及對本學科和相關學科研究動態了解的程度;
(四)論文寫作是否科學規范,總結、提煉及文字組織表達能力;
(五)論文存在的主要問題和不足之處,及相應修改意見。
第八條碩士學位論文評閱人應對論文寫出詳細的學術評語,并對論文是否已達到申請人所申請學位的學術水平,能否參加答辯提出具體意見。評閱人可參考以下幾個方面對論文進行評議:
(一)論文選題是否具有一定的理論意義和實用價值;
(二)作者對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掌握的程度,研究方法的科學性及實驗技能水平的高低;
(三)論據是否充分可靠,論文有無新內容、新方法、新見解;
(四)論文寫作是否科學規范,邏輯性及文字表達、文獻引用情況等;
(五)論文存在的主要問題和不足之處,及相應修改意見。
第九條學位論文經評閱,若有2位及以上評閱專家持否定意見,本次答辯申請程序終止;若有1位評閱專家持否定意見,需增聘1位校外評閱專家對論文及其評閱意見進行評定。若增聘評閱專家仍持否定意見,則本次答辯申請程序終止。
第十條學位論文評閱過程中,須保證評閱人的隱名權益。
第四章 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的組成與職責
第十一條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不少于5人(答辯委員應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博士生導師,其中的半數以上應當是博士生導師),其中至少包括2名校外專家。答辯人導師可參加論文答辯委員會,但不得擔任主席。論文答辯委員會主席應由本專業同行專家中的博士生導師擔任。
按本規定第四條獲得答辯資格的博士研究生,其答辯工作由所在學院組織,答辯委員會由所在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聘任并報研究生院備案,其中所在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席為當然委員。
第十二條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不少于3人(答辯委員會由3人組成時,答辯人導師不參加答辯委員會),其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應占三分之二以上,碩士研究生導師應占二分之一以上。答辯人導師可參加答辯委員會,但不得擔任主席。答辯委員會主席由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擔任。
按本規定第四條獲得答辯資格的碩士研究生,其答辯工作由所在學院組織,答辯委員會由所在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聘任并報研究生院備案,其中所在學院主管院長為當然委員。
第十三條答辯委員會設秘書1位,應由具有碩士學位或中級及以上技術職務人員擔任,負責答辯準備、記錄和填寫答辯情況等事宜。
第十四條答辯委員會應該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嚴格按照“堅持標準、嚴格要求、保證質量、公正合理”的原則組織論文答辯工作。
第十五條答辯委員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就學位論文是否合格和是否建議授予申請學位進行表決,并根據表決結果形成決議。經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員同意,答辯方為通過。答辯決議經答辯委員會主席簽字后生效。
第五章 學位論文答辯
第十六條 各學院應在答辯前將相關答辯材料送達各答辯委員。
第十七條學位論文答辯應公開進行。涉密學位論文的評閱與答辯工作,應按照《浙江工業大學涉密研究生學位論文管理辦法》 進行。
第十八條學位論文答辯會程序:
(一)介紹學位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學位論文答辯人報告論文主要內容;
(三)答辯委員會成員和與會者提問,學位申請人回答;
(四)答辯委員會舉行會議(其他人員退場)。結合論文的評閱意見,答辯委員會對學位論文的學術水平和答辯情況進行評議,對學位論文是否合格和是否建議授予學位進行表決并作出決議;
(五)答辯委員會主席當場向學位論文答辯人宣讀決議書。
第十九條答辯會結束后,答辯委員會秘書應將學位論文評閱書、學位申請書、答辯記錄、表決票送交學位點所在學院。
第二十條學位論文答辯未通過者,碩士論文答辯人可于3個月后、博士論文答辯人可于6個月后重新申請答辯,但不得超過最高修業年限。重新答辯時,論文答辯委員會應當有半數以上成員為原有成員。如再次答辯仍未通過的,則終止本論文的答辯。
第二十一條 按本規定第四條通過學位論文答辯,但未獲得學位的畢業研究生,若在相應學位的最長修業年限內正式取得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學術成果,可提出學位申請;但在相應學位的最長修業年限內未能正式取得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學術成果或未提出學位申請的,學校不再接受其學位申請。
第二十二條 學位論文一旦被確定存在學術不端情形,本次答辯申請程序立即終止,且不再接受該申請人的答辯申請。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原《浙江工業大學關于研究生學位論文評閱及答辯工作的規定》(浙工大發〔2014〕31號)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