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根據國家有關學位工作的法律法規的要求,設立浙江工業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二條學位評定委員會由校級學位評定委員會和院級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以下簡稱分委員會)二級機構組成。
第三條校級學位評定委員會由9人以上組成,必須具有教授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設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長1人,秘書長由研究生院主要領導擔任。每屆成員任期兩年。
第四條分委員會由5人以上組成,必須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設主席1人,由校級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兼任。每屆成員任期兩年。
第五條校級學位評定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 審議學校有關學位申請、授予工作的規章制度;
(二) 受理有關人員對相應學位的申請,審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其申請的決定;
(三) 審批新增列研究生指導教師;
(四) 審議新增學位授權學科、專業申報材料;
(五) 審批分委員會委員名單,決定設立和撤銷分委員會;
(六) 授權、指導、監督和評估分委員會的工作;
(七) 受理有關學位的申訴、異議,對申訴和異議進行復核,決定撤銷違反規定而授予的學位;
(八)審批研究生優秀學位論文;
(九) 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學位工作。
第六條分委員會在校級學位評定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查研究生培養方案和教學大綱;
(二)審查學位論文評閱人及答辯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
(三)審查學位申請人員的學術道德和學術水平,審查學位申請人資格,作出是否建議授予學位的決定;
(四)審查有關學科、專業的研究生招生目錄、確定當年招收研究生的導師名單;
(五)審查申請學位授權學科、專業申報材料;
(六)審查新增列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及有關材料;
(七)推薦研究生優秀學位論文;
(八)校級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的其他學位工作。
第七條校級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處理有關學位授予與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 校級學位評定委員會在作出授予學位或其他有關決定時,必須召開會議。出席會議成員必須達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決定,全體成員半數以上通過,視為有效。
第九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條本條例由校級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