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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業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

  為維護學校研究生教育教學秩序,依據《中華人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訂本規定。本規定適用于我校按照國家招生政策和規定錄取的所有學歷研究生。

  第一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經我校錄取的研究生新生(以下簡稱新生)須持《浙江工業大學研究生入學通知書》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校辦理報到入學手續。

  因故不能按時報到者,應憑有關證明事先向所在學院請假,請假期限為兩周;否則,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因個人原因不能按期報到入學的研究生新生,經本人申請、所在學院同意、報研究生院備案后,可以保留入學資格,期限一般為一年。獲準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應在入學資格保留期最后一學期末提出入學申請,經所在學院同意,報研究生院備案后,與復學申請當年的新生一同辦理新生入學手續。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已經報到入學的研究生新生,若在入學資格復查中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或以上醫院診斷確認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的,應離校休養,學校給予保留入學資格,期限一般為一年;經治療康復后,應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限最后一學期末提出入學申請,并提交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或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經所在學院同意,報研究生院備案后,重新辦理新生入學手續。

  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

  第三條各學院應在研究生新生報到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復查入學資格,復查按《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十一條執行。對復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或其它不正當手段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四條每學期開學,研究生應當按學校規定時間到所在學院辦理注冊手續。因故不能按期注冊者,應當辦理暫緩注冊手續。無正當理由未按期注冊者,視為自動退學。

  第二章 考核與請假

  第五條研究生應當按照《浙江工業大學研究生培養方案》,在導師的指導下制訂個人培養計劃,并完成個人培養計劃中各種教育教學環節的學習和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單,并歸入本人檔案。課程考核不合格的給予一次補考機會,補考不合格者可參加重修。通過補考、重修獲得的成績在成績單中應予以標注。

  研究生考試違紀者,參照《浙江工業大學學生課程考核規則與違紀處分辦法》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理。

  第六條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四條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第七條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各項活動時,應當辦理請假手續;未經獲準請假而未參加,視為曠課,參照《浙江工業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辦法(修訂)》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理。

  因病請假,在校期間憑校醫院證明;外出期間憑縣級以上醫院證明。研究生請假由所在學院審批,請假兩周以上須報研究生院備案。一學期累計請假超過六周,應當辦理休學手續。

  第三章轉專業、轉導師與轉學

  第八條研究生在校學習期間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可以申請轉專業。研究生轉專業工作一般在入學后第二學期進行。創業休學或入伍退役后復學的研究生,需要轉專業的,應在申請復學的同時提出轉專業申請。

  第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研究生,不得轉專業: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含申請考核制、碩博連讀等方式)錄取的;

  (二)招生考試初試成績基本要求為照顧專業的;

  (三)申請全日制與非全日制兩種學習方式互轉的;

  (四)國家文件政策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其他不能轉專業的情形。

  第十條學校根據辦學資源配置等情況核定各學位點的名額調整上限后,研究生轉專業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本人申請,經轉出導師、學位點和學院同意后,交轉入學位點所在學院;

  (二)轉入學位點所在學院根據本學院制定的研究生轉專業考核辦法進行考核,擬錄取名單經公示無異議后,上報研究生院;

  (三)經研究生院審核通過,報主管校長審批后,辦理學籍變更手續,并報浙江省教育廳備案。

  第十一條轉專業的研究生須按轉入專業的培養方案重新制定個人培養計劃,并按新的計劃開展學習和考核。

  第十二條因導師工作變動、出國或其他特殊情況必須轉導師的研究生,由本人提出申請,經轉出導師、轉入導師(在學生入學當年應具有招生資格)、學位點負責人簽署意見,學院審批,報研究生院備案。

  第十三條研究生因故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申請轉入我校的研究生,由擬轉入學位點所在學院進行能力考核,研究生院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將擬接收人員材料報學校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是否同意轉入。申請轉出我校的研究生在擬轉入專業導師和擬轉入學校同意接收后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第十四條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四)擬轉入學校、專業的錄取控制標準高于其所在學校、專業的;

  (五)其他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第十五條學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應由學校出具證明,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校。

  第四章 休學與復學

  第十六條研究生因病或其他原因需中止一段時間學習者,可以申請休學。研究生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年。修業時間和休學時間累計不得超過最長修讀年限,超過最長修讀年限者按自動退學處理。研究生休學期滿,應當于休學期限最后一學期末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因病休學需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或以上醫院復查合格),經所在學院同意,研究生院備案后,辦理復學手續。

  第十七條研究生有下列情況者,應當辦理休學:

  (一)一學期累計請假超過六周的;

  (二)因病無法堅持學習,經醫院診斷建議休學的;

  (三)女研究生妊娠、分娩及產后休息的;

  (四)申請創業的;

  (五)出國(境)留學的;

  (六)其他原因需中止學習的

  第十八條研究生休學應當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研究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研究生待遇。

  第十九條研究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二年(不計入修業年限)。

  第五章 退 學

  第二十條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學:

  (一)在學校規定最長修業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前兩周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三)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或出國(境)未經學校批準延期兩周以上而未歸的;

  (五)逾期兩周未注冊而又 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六)本人申請退學,經導師、學位點、學院和學校審核同意的。

  (七)《浙江工業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辦法(修訂)》規定的應予退學或開除學籍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對研究生的退學處理,由所在學院提出擬處理意見,通知研究生本人(如無法聯系到本人,以掛號信按研究生家庭住址寄送擬處理意見,或在校內公告十天)后,報研究生院,由學校校長辦公會議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

  對退學的研究生,由所在學院將退學決定文件送交本人,無法送交本人的,以掛號信按研究生家庭住址寄送退學決定文件。

  第二十二條退學的研究生,應當在批準退學文件下發后十五天內辦理離校手續。退學的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學校報浙江省畢業生就業部門按相關政策辦理相關手續;在三個月內沒有聘用單位的,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二十三條研究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可按照《浙江工業大學學生校內申訴處理辦法(修訂)》進行申訴。

  第六章 學習年限、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二十五條碩士研究生修業年限為2~5年,基本學制為2.5~3年。普通博士研究生修業年限為3~8年,基本學制為3年;碩博連讀研究生修業年限為4~8年,基本學制為5年。

  所有最長修業年限均以報到入學取得學籍時開始計算,碩博連讀學生最長修業年限從碩士入學年開始計算。

  第二十六條研究生在學校規定基本學制期限內,通過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其他環節的考核,通過學位論文答辯,完成個人培養計劃,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在基本學制年限內,研究生提前完成培養方案中規定的課程、學位論文工作及其它教學實踐環節,成績優秀,科研成果突出,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導師和學位點同意,所在學院審批,報研究生院備案,可提前進行學位論文答辯,申請提前畢業,但不能超過學校規定的最低修業年限。

  在基本學制年限內,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期完成學習任務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導師和學位點同意,所在學院審批,報研究生院備案,可延長學習年限,申請延期畢業,但不能超過學校規定的最長修業年限。

  第二十七條研究生通過個人培養計劃選定的課程和其他環節的考核,但未通過學位論文答辯,可以申請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結業生經答辯委員會同意修改論文的,可在一年內(且不超過最長學習年限)重新申請答辯一次,通過答辯者準予畢業,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二十八條畢業研究生符合《浙江工業大學碩士、博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有關規定的,學校授予其相應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

  第二十九條對退學研究生,根據學生需求可發給放肄業證書或者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三十條學校將嚴格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制度,完善學籍學歷信息管理辦法,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

  第三十一條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將取消其學籍,不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將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將依法予以撤銷。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應當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三十二條研究生的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可以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原有《浙江工業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浙工大發〔2005〕64號)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廢止。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解釋權屬浙江工業大學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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