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工商管理碩士試行培養方案》、《工商管理碩士研究生培養管理的若干規定》,《公共管理碩士專業學位培養方案》,以及《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學位授予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資格審查
工商管理碩士(MBA)、公共管理碩士(MPA)學位的申請資格由校學位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校學位辦”)按照《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學位授予實施細則》第七條的規定,結合各自培養計劃進行。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
1、在學期間受過“記過”以上(含記過)處分;
2、未修滿規定學分;
3、考試作弊或有剽竊他人學術成果的行為。
二、課程學習和考試要求
1、MBA學位申請人應在取得學籍起5年內申請學位,MPA學位申請人應在取得學籍起4年內申請學位,逾期不再受理;
2、MBA、MPA學位申請人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完成二門公共學位課程(第一外國語、政治)的學習,并通過由學校組織的學位過關考試;
3、MBA學位申請人應完成總學分不少于52個學分的課程學習與考試,其中核心課程的加權平均成績應達到優良(75分)以上;MPA 學位申請人應完成總學分不少于50個學分、核心課程不少于30個學分的課程學習與考試,其中核心課程的加權平均成績應達到優良(75 分)以上。
4、核心課程成績未達上述要求,但每門課程成績均在60分以上,并取得規定的學分者可允許參加論文答辯,答辯通過者,發結業證書
(若屬教育部下達計劃內錄取者,答辯通過,發畢業證書)。
三、學位論文要求
MBA、MPA 學位論文應在導師指導下由學員本人獨立完成。若發現由他人代做等舞弊現象,取消該學員的論文答辯資格。
對論文的具體要求參照《中國科學技術大學關于工商管理碩士
(MBA)學位論文的規定(試行)》、《中國科學技術大學關于公共管理碩士(MPA)學位論文的規定(試行)》。
四、學位論文評閱
MBA、MPA學員完成學位論文后,分別送交MBA、MPA中心,集中到校學位辦領取、填寫相關表格后,統一報送校學位辦進行資格審查。在批準答辯前,學位辦應聘請兩位專家對論文進行評閱(評閱人須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其中有一名應為實際工作部門專家,并對MBA、MPA論文的要求有所了解)。論文評閱時間應不少于15天。論文評閱人建議名單由導師提出,MBA、MPA 中心復議后報校學位辦批準聘請。申請人導師不得為論文評閱人。
論文評閱一般集中進行,《論文評閱意見書》由校學位辦統一寄送和回收,學員本人及導師不得參與。論文評閱人名單應對學員保密,
評閱意見及有關材料應密封傳遞。 論文評閱過程中如有一位評審人持否定意見,則由校學位辦再增聘一位評審人進行評閱;如二位評審人均持否定意見,則本次學位申請無效。
五、學位論文答辯
MBA、MPA學員學位論文評閱通過后,由MBA、MPA中心集中向校學位辦申請答辯。論文答辯由校學位辦委托MBA、MPA中心統一組織,集中進行。如有特殊情況需單獨答辯者,應經MBA、MPA中心同意后,報校學位辦批準。
答辯委員會組成建議名單由指導教師提出,分別經MBA、MPA中心復議后報校學位辦批準。校學位辦有權調整答辯委員會組成名單。答辯委員會應由五名(含五名)以上本學科專業和有關學科、專業的正、副教授(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組成。成員中須含一名實際工作部門的專家(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或相當行政職位)。答辯委員會主席應由教授(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擔任。申請人的導師不參加答辯委員會。
答辯委員會的成員應出席論文答辯會和答辯委員會會議,在答辯前必須審閱論文,答辯時進行提問和參加投票表決,未出席的委員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訊方式投票。
答辯委員會根據論文達到的水平以及答辯情況等進行綜合評價,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獲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作出建議授予工商管理碩士、公共管理碩士學位的決議。對論文答辯不合格者,經答辯委員會同意,可在一年內修改論文后重新答辯一次;若答辯委員會未作出修改論文、重新舉行答辯的決議,或申請人逾期未完成論文修改,或重新答辯仍不合格者,以后不再受理其學位申請。
六、學位授予
MBA、MPA學員學位論文答辯通過后,分別由MBA、MPA中心統一向校學位辦提出學位申請,申請時需按學位辦的要求提供有關材料,以供校MBA、MPA專業學位分委員會和學位委員會審議。
MBA、MPA專業學位分委員會按照專業學位授予標準,堅持原則,嚴格把關,對學位申請者的情況進行全面審查,綜合評價,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獲參加投票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作出建議授予工商管理碩士、公共管理碩士學位的決議。
校學位委員會原則上每年十二月召開全體會議,討論MBA、MPA
學位申請者的學位,以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對MBA、MPA學位申請者進行整體投票表決,獲參加投票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作出授予工商管理碩士、公共管理碩士專業學位的決定。
學位獲得者名單由學校發文公布,同時頒發工商管理碩士(MBA)、公共管理碩士(MPA)學位證書。
七、本實施辦法經校學位委員會審議通過,由2003年4月1日校長工作會議批準實施。本實施辦法解釋權和修改權屬校學位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