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考生應當嚴格遵守考場規則,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抄襲、偷看他人試題答案者;
(二)夾帶書本、紙條等與考試有關的資料者(無論是否翻閱、抄錄);
(三)考生在考試期間以任何方式傳遞或者接受有關考試內容信息者(包括傳遞雙方);
(四)身上、衣服上或者考試用品上寫有與考試相關內容者;
(五)參加考試不交卷又謊稱已交卷者;
(六)考試攜帶通訊工具并打開者;
(七)在試卷上惡意涂改姓名者;
(八)經閱卷教師認定,答卷非正常雷同的座位相鄰者;
(九)其他違反考場紀律者。
第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屬考試嚴重作弊:
(一)考前通過各種渠道竊得試卷或試題者;
(二)請他人**或者代他人考試者;
(三)涂改他人試卷占為已有或在試卷上冒他人名者;
(四)有作弊行為被發現后,惡意銷毀試卷、答題紙(卡)、夾帶材料者;
(五)組織、參與集體作弊者。
第三條 考試作弊處理程序:
(一)立即終止考生考試,該門課程成績以零分記;
(二)考試結束,監考教師將監考記錄、作弊證據、試卷交院系,由研究生工作秘書當天統一交研究生院;
(三)研究生院核查后報學校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條 考生對作弊行為申訴程序:
(一)考生在考試期間的作弊行為由監考教師或考場巡視人員根據以上規定認定;
(二)研究生對考試作弊認定有異議的,應當于事發當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填寫《安徽大學考試作弊處理申訴表》,并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訴,逾期不予以受理。
第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其它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六條 本規定由研究生院負責修訂與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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