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學位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和《長江大學博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長江大學碩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的文件精神和有關要求,為規范各類研究生學位授予工作,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條 研究生學位授予審定是研究生培養過程中的最后一個環節,也是確保人才培養質量的最后一道關口。
第二條 研究生學位授予審定工作在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領導下,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工作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研究生院和各學院具體落實。
第三條 根據我校學位設置,研究生學位主要包括博士學位和碩士學位二種類型,碩士學位又分學術型碩士和專業型碩士。
第四條 學校嚴格按照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的學科門類和專業授予相應的博士、碩士學位。
第五條 研究生學位授予審定工作每年進行二次,上半年安排在6月上中旬,下半年安排在12月上中旬。
第六條 申請博士學位的研究生需要審核思想政治表現、學位課成績、中期考核結果、科研成果發表情況、學位論文答辯成績、外國語學習情況等材料;
第七條 申請碩士學位的研究生需要審核思想政治表現、學位課程成績、中期考核結果、科研成果發表情況、全國大學英語六級考試成績(英語專業“英語專業八級”或“國際人才英語中級考試”或“翻譯資格三級考試”成績)、學位論文答辯成績。
第八條 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應召開會議,專題討論本院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工作,要根據《長江大學博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和《長江大學碩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中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向研究生院提交本院擬授博士、碩士學位研究生名單和相關材料,提交時間上半年不得遲于5月31日,下半年不得遲于11月30日。
第九條 研究生院學位辦于每年的5月初或11月初對參加學位論文答辯的研究生,啟動學位授予資格審查工作。6月初,完成對學院提交的擬授予博士、碩士學位名單和材料的審查,并將名單正式提交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十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于每年6月中旬、12月中旬召開專題會議,集中討論審定研究生學位授予事宜,批準授予博士或碩士學位研究生名單。
第十一條 研究生院通過校園網站公告授予博士、碩士學位研究生名單。并以學校名義制定學位授予文件,舉行學位授予儀式,頒發學位證書。
第十二條 在申請博士、碩士學位期間,存在以下情形的,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應作出不授予學位的決定。
1、因違法亂紀、道德敗壞、品質惡劣等受到學校記過以上行政處分,在申請學位時暫沒撤銷處分者;
2、不符合博士或碩士學位授予應達到的基本條件者。
3、考試舞弊作偽者;
4、存在嚴重學術不端行為者
第十三條 對暫不授予學位的研究生,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由本人提出申請,可以延期半年或一年繼續申請學位。
第十四條 授予研究生學位后,若查實當事人在申請學位期間存在第十二條所列舉不應授學位的情形之一的,學位評定委員會對其學位應予以復議,經半數以上委員會通過,可撤銷當事人已授予的學位。
第十五條 學校按規定在學信網上注冊研究生畢業、學位信息,學校頒發的研究生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可在學校網站和教育部發布的網站上查詢。
第十六條 本管理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正式實施,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