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有關文件精神和《長江大學博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長江大學碩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為規范各類研究生學位論文答辯工作,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條 研究生學位論文答辯是研究生培養最關鍵的一個環節,也是學校全面了解研究生治學態度、知識結構、文化底蘊、科研與創新能力等情況的重要窗口。
第二條 研究生學位論文答辯每年進行二次,上半年安排在5月份,下半年安排在11月份,月底前完成。
第三條 學位論文答辯工作由研究生院負責指導監督,各學院組織實施,學院根據研究生院統一安排和要求,具體負責本院研究生學位論文答辯工作。
第四條 學院應成立博士、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以下簡稱答辯委員會)負責本院研究生答辯工作。
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由5-7名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組成,其中校外專家不少于2名,委員中博士生導師應占半數以上,答辯委員會主席由具有博士導師資格教授或具有相當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擔任,答辯委員會設秘書1人,秘書應由本學院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教師擔任,但指導教師不得擔任本人所指導的研究生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委員。
碩士學位答辯委員會(以下簡稱答辯委員會)由5名專家組成,其中校外專家不少于1人,答辯委員會主席由具有碩士導師資格的教授或具有相當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擔任,答辯委員會設秘書1人,秘書應由本學院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教師擔任,但指導教師不得擔任本人所指導的研究生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委員。
第五條 各學院必須根據研究生院學位辦提供的具有答辯資格的研究生名單組織答辯。沒有通過答辯資格審查的研究生不得參加答辯,研究生院學位辦不受理各學院提供的不在名單之列的研究生的答辯材料。
第六條 答辯委員會根據研究生學位論文答辯情況,對學位論文是否通過答辯,是否授予答辯研究生博士或碩士學位作出決議,決議采取不計名投票方式,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方可通過。
第七條 對沒有通過學位論文答辯的,經答辯委員會過半數委員同意,博士研究生可在兩年內(不超過規定的學習年限)、碩士研究生可在一年內(不超過規定的學習年限)修改論文,繼續申請學位論文答辯。
第八條 研究生學位論文答辯包括以下主要程序:
1、答辯人簡要介紹個人簡歷、學業成績、科研成果、外國語水平、學位論文完成情況以及在校表現;
2、答辯人報告學位論文主要內容;
3、答辯人現場回答專家提問;
4、答辯委員會召開內部會議,評議答辯人學位論文及答辯情況,并對答辯成績作出決議;
5、答辯委員會向答辯人及與會人員宣布評議結果并宣讀答辯委員會決議書;
6、答辯人致答謝詞。
第九條 答辯人必須用PPT形式匯報學位論文主要內容,博士匯報時間不少于30分鐘,碩士匯報時間不少于15分鐘。
第十條 學位論文答辯應公開舉行(論文內容屬絕密的由學院評定委員會組織內部答辯),答辯成績按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級評定。
第十一條 通過學位論文答辯的研究生,研究生院上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進入畢業和學位審批程序。
第十二條 答辯委員會秘書必須做好詳細答辯記錄,學位論文答辯結束后,學院必須于2周內須將相關答辯材料提交研究生院學位辦存檔。
第十三條 本管理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