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加強研究生教育質量保障體系建設,強化指導教師、二級研究生培養單位(以下統稱院系)在研究生學位論文工作中的責任意識和把關作用,提高學位論文水平,保證學位授予質量,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博士碩士學位論文抽檢辦法》(學位〔2014〕5號)、《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關于加強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質量保證和監督體系建設的意見》(學位〔2014〕3號)等文件精神,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或湖南省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抽檢的學位論文中,抽檢評議結果為“存在問題論文”或“不合格”的學位論文。
第三條對不合格學位論文的指導教師:
(一)在全校范圍內予以通報批評;
(二)處理文件下達的當年取消評選各類優秀、先進和獎勵的資格;
(三)處理文件下達的當年取消其申報評審專業技術職務的資格;
(四)由院系對責任人的年度崗位津貼進行相應扣減;
(五)在已有的研究生畢業前,停止招收新的研究生,并對其研究生培養質量進行重點監控,連續兩年存在不合格學位論文的,取消其導師資格,五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第四條對出現不合格學位論文的院系,將視情況核減研究生教育教學總津貼的2%-6%(出現“存在問題”或“不合格”博士學位論文1篇、2篇及以上的院系,將分別核減其研究生教育教學總津貼的3%、6%;出現“存在問題”或“不合格”碩士學位論文1篇、2篇、3篇及以上的院系,將分別核減其研究生教育教學總津貼的2%、4%、6%),核減部分由相關責任人(導師、學位點負責人、分管副院長、院長)承擔,并扣減該生的培養經費和津貼;同時,根據學校有關招生指標計算的規定,按照1篇“存在問題”或“不合格”博士學位論文扣減1個博士招生指標、1篇“存在問題”或“不合格”碩士學位論文扣減2個碩士招生指標的標準扣減相關院系的招生指標。
第五條對相關學位點的負責人和主管領導,除可根據上述第三條處理外,還可視情況,上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或學校組織人事部門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六條不合格學位論文的校外評閱人三年內不得再聘為學位論文評閱人和答辯委員會成員,校內評閱人和答辯委員會的校內成員停止一年招收研究生。
第七條上述處理意見均通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八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此前規定若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