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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學碩士、博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    》,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相關規章制度,品行端正,遵守學術規范,具有一定學術水平者,按本工作細則向我校申請相應學位。

  第二章碩士學位

  第三條學位申請人按培養計劃要求修滿學分,所有課程成績合格,完成規定的培養環節,學位論文滿足規定要求,通過學位申請的考查,達到下述水平的,可以授予碩士學位。

  (一)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

  (二)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三)比較熟練地運用一種外國語閱讀本專業外文資料,并能寫作論文摘要;

  (四)發表一定數量和水平要求的、與學位論文內容相關且作者(學位申請人)的第一署名單位為湘潭大學的學術論文(本款依據《湘潭大學申請碩士、博士學位發表學術論文規定》具體執行)。

  第四條學位論文要求

  (一)學術學位論文對所研究的課題應有新的見解,其論點、實驗方法、成果或提出的建設性意見,在學術上或對社會進步和經濟建設有一定的理論意義或應用價值。

  (二)專業學位論文的基本論點、結論和建議具有一定的理論意義或實用價值;學位論文可以采用工程設計、調查研究報告、企業診斷報告、案例分析、項目管理和文學藝術作品等多種形式;院(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可根據全國教育指導委員會的要求制定學位論文要求的細則,報校學位辦備案。

  (三)學位論文應在指導老師的指導下,由研究生本人獨立完成。

  (四)學位論文應按照學校規定的基本要求與書寫格式撰寫,學位論文的基本論點要有理論論證或實驗驗證,對所選用的研究方法,需要加以嚴謹的論證,引用前人的材料要引用原著,利用別人的研究成果,要加以附注。

  (五)凡需要保密的論文,應注明保密年限,按照學校有關涉密管理規定執行。

  第五條學位申請與資格審查

  (一)學位申請人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提出學位申請。

  (二)學位授予每年按學期定期進行。學位申請人應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向相關院(系)及校學位辦提出學位申請,并提交學位申請書、學位論文及其他規定的材料。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統提交的學位申請信息應準確、完整。申請人不得同時向其他學位授予單位提出申請。

  (三)相關學位點和院(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應根據學位申請人提交的有關學位申請材料,負責審查學位申請人的資格,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可以接受申請。

  (四)院(系)不得接受未按規定交清學費等應交費用的學位申請。

  (五)已完成畢業答辯、但未獲得學位的碩士研究生,可在畢業答辯完成一年內申請學位,逾期未申請或申請不通過者,不得再次申請學位。

  第六條學位論文評閱

  (一)學位論文答辯前,應聘請相關學科的專家評閱論文。學位論文評閱由相關院(系)組織,評閱人由學位點提出,經院(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批后,報校學位辦備案。學位申請人的指導教師不得擔任論文評閱人。

  全日制碩士學位研究生的學位論文評閱人為2名本學科的具有碩士生導師資格的專家。

  非全日制研究生、在職攻讀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高校教師在職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和以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研究生的學位論文評閱人為3名本學科的具有碩士生導師資格的專家。

  (二)論文評閱人應對論文寫出詳細的學術評語,對論文可否提交答辯以及是否達到相應學術水平提出意見。如有一名評閱人不同意答辯,由院(系)增聘一名評閱人進行匿名評閱,如增聘的評閱人仍不同意答辯,學位申請人不能參加當次學位論文答辯。

  學位論文評閱不通過的,可在不超過學校學籍管理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修改后申請答辯,由院(系)組織對論文進行匿名評閱。逾期未申請,視為自動放棄學位申請。

  (三)為保證學位論文質量,學校和上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對學位論文進行抽檢。在學位授予前抽檢結果為不合格的,按學位論文評閱不合格處理。在學位授予后抽檢結果為不合格的,按有關規定對相關人員給予相應處理。

  第七條學位論文答辯

  (一)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名單由相關學位點提出,院(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定,報校學位辦備案。學位申請人的指導教師不能擔任答辯委員會主席。

  答辯委員會一般由3至5名本學科具有碩士生導師資格的專家組成,碩士專業學位論文答辯原則上要求至少1名本學科具有碩士生導師資格的實務部門專家參與。答辯委員會主席由具有正高職稱的專家擔任,若答辯委員會主席為本單位以外的專家,其單位需具有相應學科的碩士學位授予權。

  答辯委員會設秘書1人。

  (二)答辯委員會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堅持標準、嚴格要求、公正合理、確保質量。答辯要發揚學術民主,以公開方式進行。論文答辯應有詳細的記錄。對于是否授予學位,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下同)同意,方為通過。答辯決議由相關人員簽字確認。

  (三)論文屬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通過答辯

  1.論文僅是綜合他人成果,沒有自己的獨立見解;

  2.立論或計算方法有錯誤;

  3.實驗或計算粗糙,所引用的數據不能論證其課題的基本論點;

  4.其他不能表明已達到相應學位學術水平的情況。

  (四)學位論文答辯不合格的,經答辯委員會同意,可在一年內(且不得超過學校學籍管理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修改后申請重新答辯一次。逾期未申請或學位論文答辯再次不合格的,不得再申請答辯。

  第八條學位審核與授予

  (一)學位論文答辯后,答辯委員會秘書應將通過答辯的學位申請人的學位申請書、學位論文等有關材料送院(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查。分委員會應在每年的六月一日或十二月十日前召開會議,逐個審核學位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及答辯情況,并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作出是否授予學位的建議,并將以下材料送校學位辦存檔或作相應處理:

  1.碩士學位申請書等學位材料;

  2.授予學位人員基本情況匯總表;

  3.學位論文紙制本1份。

  (二)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于六月或十二月定期舉行會議,作出是否授予學位的決定。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學位授予名單,并研究決定院(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出的特殊情況和其他特殊問題,必要時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

  (三)學位獲得者的學位證書,由學校頒發。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授予學位決定的日期即為學位證書的頒發日期。

  (四)校學位辦將授予碩士學位的名單及有關材料報湖南省學位委員會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

  (五)學位申請者須根據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統的要求,及時完善個人信息、提交答辯申請、上傳學位論文,并進行數據核對。院(系)須根據學位授予要求對學位申請進行審核和流程管理。

  (六)學位申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授予學位:

  1.受到開除學籍紀律處分的;

  2.因與獲得學位有直接關聯的學術不端行為受到留校察看處分的。

  第三章博士學位

  第九條學位申請人按培養計劃要求修滿學分,所有課程成績合格,完成規定的培養環節,學位論文滿足規定要求,通過學位申請審核,達到下述水平的,可以獲得博士學位。

  (一)掌握本門學科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

  (二)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做出創造性的成果;

  (四)熟練地運用一種外國語閱讀本專業外文資料,并能撰寫本專業文章;

  (五)發表一定數量和水平要求的、與學位論文內容相關且作者(學位申請人)的第一署名單位為湘潭大學的學術論文(本款依據《湘潭大學申請碩士、博士學位發表學術論文規定》具體執行)。

  第十條學位論文要求

  (一)博士學位論文必須是一篇(或由一組論文組成的)系統的、完整的學術論文;論文的基本科學論點、結論和建議,應有較大的學術價值或對國民經濟建設,具有較大的理論和實踐意義;論文所涉及的內容,應體現出作者具有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應反映出先進的、科學的研究方法和熟練的技能;應對所研究的課題有創造性的見解,有較顯著的科研或專門技術成果。

  (二)學位論文應在指導老師的指導下,由研究生本人獨立完成。

  (三)學位論文應按照學校規定的基本要求與書寫格式撰寫,學位論文的基本論點要有理論論證或實驗驗證,對所選用的研究方法,需要加以嚴謹的論證,引用前人的材料要引用原著,利用別人的研究成果,要加以附注。

  第十一條學位申請與資格審查

  (一)學位申請人申請學位,需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向院(系)提交學位申請書、學位論文及其他規定的材料。

  (二)學位授予每年按學期定期進行。學位申請人應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向相關院(系)及校學位辦提出學位申請,并提交學位申請書、學位論文及其他規定的材料。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統提交的學位申請信息應準確、完整。申請人不得同時向其他學位授予單位提出申請。

  (三)相關學位點和院(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應根據學位申請人提交的有關學位申請材料,負責審查學位申請人的資格,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可以接受申請。

  (四)院(系)不得接受未按規定交清學費等應交費用的學位申請。

  (五)已完成畢業答辯、但未獲得學位的博士研究生,可在畢業答辯完成一年內申請學位,逾期未申請或申請不通過者,不得再次申請學位。

  第十二條學位論文評閱

  (一)學位論文答辯前,應聘請相關學科的專家評閱論文。學位論文評閱由相關院(系)組織,評閱人由學位點提出,經院(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批后,報校學位辦備案。學位申請人的指導教師不得擔任論文評閱人。

  博士學位論文評閱人為5名本學科具有博士生導師資格的專家,其中至少有3名非我校且非申請人原所在單位的專家。

  (二)論文評閱人應對論文寫出詳細的學術評語,對論文可否提交答辯以及是否達到相應學術水平提出意見。如有一名評閱人不同意答辯,由院(系)增聘一名評閱人進行匿名評閱,如增聘的評閱人仍不同意答辯,學位申請人不能參加當次學位論文答辯。

  學位論文評閱不通過的,可在不超過學校學籍管理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修改后申請答辯,由院(系)組織對論文進行匿名評閱。逾期未申請,視為自動放棄學位申請。

  (三)為保證學位論文質量,學校和上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對學位論文進行抽檢。在學位授予前抽檢結果為不合格的,按學位論文評閱不合格處理。在學位授予后抽檢結果為不合格的,按有關規定對相關人員給予相應處理。

  第十三條學位論文答辯

  (一)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名單由相關學位點提出,院(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定,報校學位辦備案。學位申請人的指導教師不能擔任答辯委員會主席。

  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一般由5至7名本學科具有博士生導師資格的專家組成,其中至少有2名非我校且非申請人原所在單位的專家。答辯委員會主席由具有正高職稱的博士生指導教師擔任,若答辯委員會主席為本單位以外的專家,其單位需具有相應學科的博士學位授予權。

  答辯委員會設秘書1人。

  (二)答辯委員會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堅持標準、嚴格要求、公正合理、確保質量。答辯要發揚學術民主,以公開方式進行。論文答辯應有詳細的記錄。對于是否授予學位,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通過。答辯決議由相關人員簽字確認。

  (三)論文屬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通過答辯:

  1.論文僅是綜合他人成果,沒有自己的獨立見解;

  2.立論或計算方法有錯誤;

  3.實驗或計算粗糙,所引用的數據不能論證其課題的基本論點;

  4.其他不能表明已達到相應學位學術水平的情況。

  (四)學位論文答辯不合格的,經答辯委員會同意,可在兩年內(且不得超過學校學籍管理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修改后申請重新答辯一次。逾期未申請或學位論文答辯再次不合格的,不得再申請答辯。

  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認為申請人的論文未達到博士學位的學術水平,但已達到碩士學位的學術水平,且申請人尚未取得該學科碩士學位,可作出授予碩士學位的建議。

  第十四條學位審核與授予

  (一)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后,答辯委員會秘書應將通過答辯的學位申請人的學位申請書、學位論文、答辯記錄和決議等有關材料送院(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查。分委員會一般應在每年的六月一日或十二月十日前召開會議,逐個審核博士學位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及答辯情況,并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作出是否授予學位的建議,并將以下材料送校學位辦或相關單位按規定存檔或作相應處理:

  1.博士學位申請書等學位材料;

  2.授予博士學位人員基本情況匯總表;

  3.博士學位論文紙制本2份。

  (二)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于六月或十二月定期舉行會議,作出是否授予學位的決定。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應逐個審核博士學位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及答辯情況,并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

  (三)學位獲得者的學位證書,由學校頒發。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授予學位決定的日期即為學位證書的頒發日期。

  (四)校學位辦將授予博士學位的名單及有關材料報湖南省學位委員會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

  (五)學位申請者須根據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統的要求,及時完善個人信息、提交答辯申請、上傳學位論文,并進行數據核對。院(系)須根據學位授予要求對學位申請進行審核和流程管理。

  (六)學位申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授予學位:

  1.受到開除學籍紀律處分的;

  2.因與獲得學位有直接關聯的學術不端行為受到留校察看處分的。

  第四章名譽博士學位

  第十五條對于國內外卓越的學者或著名的社會活動家,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名,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可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第五章撤銷學位

  第十六條學位獲得者或相關工作人員有弄虛作假、違規違紀或工作失職等行為,導致嚴重違反本細則規定而授予學位的,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復議,可撤銷其學位,并按照培養過程中的差錯事故處理規定對相關人員給予嚴肅處理。

  第十七條撤銷學位后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將撤銷學位的決定報上級有關部門備案。

  (二)通知被撤銷學位者并追回學位證書(或刊登聲明,宣布證書無效)。

  (三)通知被撤銷學位者所在單位,將撤銷學位的決定歸入其檔案。

  (四)通知有關存放學位論文的單位,不再陳列被撤銷學位者的學位論文。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六章申訴及處理

  第十八條學位申請人及其導師對論文評閱或答辯的有關評語、決議有異議,可在宣布評語、決議后五個工作日內向所在院(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院(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作出處理決定,并在十五日內以告知書的形式送交申訴人。

  第十九條學位申請人及其導師對學位授予的有關處理決定有異議,可以按照《湘潭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的規定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條學校應將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獲得者的學位論文交存國家指定機構存檔。依法應當保密的學位論文的交存和利用,按照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本細則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規定與此不符者,以本工作細則為準。原《湘潭大學碩士、博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修訂)(湘大研發〔2007〕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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