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開展四川大學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按照財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具體要求,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獎勵標準與申請條件
第一條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每學年評選一次。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3萬元;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標準為每生每年2萬元。研究生的身份認定以學校注冊為準,在所評審年度注冊為碩士研究生的申請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注冊為博士研究生的申請博士研究生獎學金。
第二條所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均有資格申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積極參加社會公益活動;
4.學習成績優異,科研能力顯著,發展潛力突出。已發表高水平學術論文或已取得其他高水平科研成果者優先(成果的第一署名單位應為四川大學)。
二、評選工作的組織管理
第三條學校成立“四川大學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由學校分管校領導和相關校領導擔任,成員由研究生院、財務處、科研院、社科處、監察處等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和研究生導師代表擔任。評審領導小組負責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評選政策制定和評選過程管理。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研究生院。
第四條各研究生培養單位要成立本單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各單位主要領導擔任,成員由分管研究生培養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負責人、研究生導師代表、行政管理人員(研究生輔導員、教務老師)和研究生代表組成。各培養單位要依據本實施細則制定本單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選具體標準”,并及時向廣大研究生公布。各培養單位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負責本單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申請組織和初步評審工作。
研究生規模較小的培養單位不單獨成立評審委員會,其評審工作并入相近學科,所并入的學科應吸納該培養單位的成員進入評審委員會。
第五條各研究生培養單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和本單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選具體標準”報學校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備案,作為受理學生投訴的處理依據。
三、申請、評選流程
第六條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評選的流程是:
1.發布評選信息。研究生院依據教育部每年下發的年度評選通知精神,及時在校園網發布評選通知,同時向各評審委員會下達評選名額,各評審委員會應通過形教課、學院公告欄、網絡等多種方式將評選信息向全體研究生公布。
2.提交申請。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如實填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并按照每年研究生院公布的評選通知中規定的成果時限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3.各評審委員會初評。各評審委員會對申請者的材料進行審查,組織答辯,嚴格按照評審標準確定獲獎學生推薦名單。初評結果須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評審委員會將初評結果提交學校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
4.學校評審領導小組審定。四川大學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小組對初評結果進行審定,審定結果在全校范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確定獲獎學生名單,上報教育部。
第七條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學生,可在公示階段向本單位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復。如學生對答復仍存在異議,可在學校公示階段經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向評審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四、對違紀違規行為的追究
第八條評審過程中如發現學生在申報材料中弄虛作假,將直接取消其評選資格,并按照學校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如果在獲獎后發現學生在申請時弄虛作假,學校將向教育部資助中心匯報情況,追回證書及獎學金,并按學校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九條如果研究生培養單位或個別工作人員不按規定進行評選,學校將進行查處,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五、其他
第十條同一學年內,國家獎學金獲得者原則上不再參與當年學校各類社會獎學金、助學金的評選(社會獎助學金設立者堅持允許獲獎學生兼得多項獎助學金的除外)。
第十一條本細則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