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加強學位論文質量監督,完善研究生培養內部質量保障體系,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關于《博士碩士學位論文抽檢辦法》(學位〔2014〕5號)的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對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的博士學位論文扌由檢結果、北京市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的碩士學位論文扌由檢結果和北京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的學位論文扌由檢結果的處理。
第三條北京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的論文抽檢包括事前抽檢和事后抽檢。
事前抽檢是指答辯前由北京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按照比例隨機抽取一部分學位論文進行評閱,評閱辦法按照《北京大學學位授予工作細則》(校發〔2011〕167號)相關規定執行。
事后扌由檢是指對已獲學位的論文進行質量抽檢,扌由檢辦法參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博士碩士學位論文扌由檢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對學位論文抽檢結果的處理。
(一) 對事前扌由檢結果的處理按照《北京大學學位授予工作細則》相關規定執行。
(二) 對事后抽檢結果的處理按以下程序進行。
1、將扌由檢結果報送北京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并通報相關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和學院(系、所、中心)負責人。
2 、在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北京市學位委員會辦公室或北京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的任一論文扌由檢中,送審專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專家評議意見為“不合格”的學位論文,將認定為“存在問題學位論文”。對出現“存在問題學位論文"的導師,暫停其下一年度的相應招生資格,并核減其所在學院(系、所、2中心)2個相應招生名額;對連續2年出現“存在問題學位論文"的導師,將暫停其相應招生資格5年,并核減其所在學院(系、所、中心)4個相應招生名額。暫停招生期問,再次指導出“存在問題學位論文"的,學校將撤钅肖其指導教師資格,且5年內不再接受其指導教師資格申請。
3 、對出現“存在問題學位論文”的學位授權點,應進行限期整改;對連續3年出現“存在問題學位論文”的學科點,將依據相關程序撤钅肖其學位點授權。
4、在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北京市學位委員會辦公室或北京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的任一論文扌由檢中,送審專家中有3位以上(含3位)專家評議意見為“不合格”的學位論文,報送北京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重新審議其學位問題。
5、對抽檢中有評議專家指出學位論文存在作假行為,并經復評屬實的,將依據《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4號),撤銷其已獲學位,將結果通報其所在單位,并向社會公布。自公布之日起,5年內我校不再接受其學位申請
第五條學位論文抽檢是監督我校學位論文質量的重要舉措,應堅決排除非學術因素干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于擾抽檢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六條本辦法經2015年1月9日北京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第118次會議審議通過,經2014年4月14日第864次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自2015年4月起實行。
第七條本辦法由北京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