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錦州醫科大學研究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國家教育方針,維護學校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持學校穩定和可持續發展,建立健全育人機制,培養優良校風、學風,促進研究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成為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據國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41號)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錦州醫科大學研究生管理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我校在籍的研究生,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人員如果違紀,可參照本細則,建議由原單位處理。

  第三條 學校維護研究生合法權益,研究生有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各項管理制度的義務。

  第四條 學校對違紀研究生實施紀律處分,是基于學校與研究生之間的特殊權利義務關系依法實施的一項行政制裁,是學校依法享有的管理權力,是對研究生偏離基本行為規范和教育目的的警示和糾正,是對研究生的一種育人輔助教育形式。

  第五條 學校給予研究生處分,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研究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學校對研究生的處分,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


  第二章 處分的種類和運用

  第六條 對有違反法律法規、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學校紀律行為的研究生,學校給予批評教育,并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記過;(四)留校察看;(五)開除學籍。其中嚴重警告及以下處分期為6個月,記過及以上處分期為12個月。

  第七條 二人以上共同違紀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裁處。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從輕或免于紀律處分:

  (一)違紀情節特別輕;

  (二)違紀后主動承認錯誤及時改正;

  (三)違紀是由于他人脅迫或者誘騙;

  (四)違紀后協助學校調查取證。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從重或加重紀律處分:

  (一)違紀后對檢舉人、證人進行威脅、打擊報復;

  (二)違紀后用不正當手段私下了結;

  (三)違紀后訂立攻守同盟,向組織隱瞞實情或唆使他人提供偽證,給調查工作造成困難;

  (四)同時犯有多種違紀行為;

  (五)受紀律處分后,兩年內再次違紀應受處分;

  (六)多人違紀的組織者和行為主要實施者。

  第十條 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一條 給予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的違紀研究生6-12個月察看期。在察看期間對錯誤有深刻認識并表現良好的,可按期解除處分;有顯著進步表現的,經本人申請,學校批準后可提前解除處分。

  第十二條 未解除留校察看處分的研究生不予畢業。

  第十三條 受到留校察看處分,在察看期間又有違紀行為應給予紀律處分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四條 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研究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研究生在一周之內辦理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十五條 因研究生違紀造成的學校和他人財產損失或者他人傷害,由違紀研究生賠償損失或者負擔醫療費等費用。


  第三章 違紀行為和處分

  第十六條 有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學校秩序等行為者,視情節和認識態度,分別給予如下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有反對或攻擊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的領導和反社會主義的言論、行為,經教育堅持不改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經教育后對錯誤認識較好,并有真誠悔改或顯著進步表現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三)組織、主辦散布違反四項基本原則等觀點的,有損研究生身心健康的報告會、講演會、沙龍等,視情節和認識錯誤態度,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的,違反學校保密規定、泄露有關機密的,視情節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煽動擾亂學校、社會秩序的,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六)張貼大小字報、非法宣傳品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對錯誤沒有深刻認識或堅持錯誤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張貼大小字報、非法宣傳品的組織者,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七)違反有關法規、參與非法集會、游行、示威不聽勸阻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的組織者,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八)組織或帶頭罷課、罷餐等,擾亂正常教學、生活秩序的,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九)組織、參與、傳播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動的,在學校進行任何形式宗教活動的,以及穿戴蒙面罩袍等宗教服飾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組織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十)成立非法組織的,視組織性質、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十一)違反學校研究生團體管理規定,未經注冊登記以研究生團體名義活動,或者被撤銷登記、明令解散、取締后,仍以原研究生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十二)以各種借口帶頭起哄,以焚燒、摔砸物品等形式挑起摔擾事件的參與者,視其產生的后果和認錯的態度,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十三)有擾亂學校社會秩序、學校聲譽,破壞學校、社會穩定行為,嚴重損壞學校形象者,視情節和認識態度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七條 違反國家法律、法令、法規、受到司法、公安部門處罰者,視其所受處罰的輕重給予如下處分:

  (一)被處以治安警告、罰款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或記過處分;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被處以行政拘留10天以下的,視其問題的性質和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過失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緩期執行者,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被處以行政拘留超過10天的,被判處管制、拘役或勞動教養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八條 打架斗毆、為打架提供器械、作偽證的,視情節給予如下處分:

  (一)肇事者(引起事端造成打架斗毆后果者)

  1、雖未動手打人,但行為上造成打架斗毆后果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動手打人并造成打架斗毆后果的,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3、進入他人寢室尋釁滋事或毆打他人的,或強迫他人離開寢室并進行毆打的,視情節和造成的損失或傷害程度,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4、在打架現場帶頭起哄,摔物品等助長打架事態升級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策劃者(出謀劃策或指使他人打架斗毆者)

  (1)策劃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2)策劃他人打架,并造成人員傷害或損壞公、私物品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三)打架者

  1、動手打人未致他人輕傷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動手打人致他人輕傷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3、動手打人致他人重傷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4、持械打人的,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對動用刀、匕首、鐵器等傷人的,參照相應條款加重一級處分;

  5、先動手打人的,參照相應條款加重一級處分。

  (四)參與者

  1、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使毆斗事態發展,未直接動手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后果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2、勾引、唆使矛盾雙方以外的本校學生參與打架斗毆的,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3、勾引非本校學生參與打架斗毆的,參照相應條款加重一級處分。

  (五)提供偽證者

  在組織對打架等違紀事件進行調查時,故意為他人作假證,并給調查工作造成困難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參與打架斗毆者加重處分。

  (六)提供器械者

  1、有意為他人打架斗毆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傷害后果,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2、提供匕首等兇器者,加重處分。

  (七)結伙打架斗毆的為首者,視情節給記過以上處分。

  (八)在處理打架斗毆事件過程中,當事者用不正當手段私下解決者,加重處分。

  (九)打架斗毆事件已終止,事后報復者,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十)毆打教職工者,加重處分。

  (十一)打人致傷,除按上述規定給予處分外,均需賠償受害者的醫藥費、營養費、誤工費和其他損失,并給予罰款。如拒不執行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第十九條 有下列侵犯國家、集體或私人財物行為的,除追回贓款、贓物或賠償損失外,視其不同情況,給予如下處分:

  (一)偷竊公私財物者

  1、偷竊公私財物(含共同作案者,下同)數額不滿300元者,視情節及認識態度,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偷竊公私財物數額超過300元者,視情節及認識態度,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3、多次偷竊,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因偷竊受到紀律處分后,再次偷竊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4、通過撬門壓鎖、翻越陽臺、破窗入室、偷配鑰匙等手段入室偷竊的,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為偷竊者提供消息、鑰匙模、作案工具等作案條件的,以共同偷竊論處。

  5、結伙偷竊作案的為首者和主要實施者,按上述相應條款加重一級處分。

  6、冒領他人存款、匯款(單)或郵件(單)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7、拾撿他人有價證件、磁卡等后消費使用的,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8、偷竊公章、證件、保密文件、檔案等物品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騙取、敲詐勒索公私財物者

  1、通過各種手段騙取公私財物的,參照偷竊公私財物的第1、2、3、6條相應各項給予處分。

  2、設計勒索公私財物的,參照偷竊公私財物的1、2、3、6條相應各項加重一級給予處分。

  3、騙取、設計勒索未成年人財物的,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搶奪公私財物者

  1、哄搶或強搶公私財物的,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2、使用暴力,搶奪公私財物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除按價賠償外,視情節和認識態度,給予下列處分:

  1、故意損壞公私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故意損壞公私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3、一次或多次故意損壞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條 購買、窩藏、銷售贓物者,視情節和態度,分別給予如下處分:

  (一)購買贓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購買贓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為他人窩贓、銷贓者,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一條 走私、販私、非法經商、倒賣、傳銷者,視情節和態度,分別給予如下處分:

  (一)走私、販私的,視走私、販私的物品性質和違紀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二)未經工商部門或學校有關部門批準的非法經商、非法倒賣的,視其性質及獲利情況,給予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屢教不改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參與非法傳銷的,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知情不報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非法傳銷活動主要組織者,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四)擅自倒賣或非法轉讓學校科技成果的,視情節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給予記過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二條 打麻將、賭博或變相賭博者,視情節,分別給予如下處分:

  (一)在校內或實習基地打麻將,除沒收麻將牌外,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二)參與賭博或變相賭博的,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再次違犯,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三)對打麻將、賭博或變相賭博現場的圍觀者,給予警告處分;為他人提供麻將、賭博場所或工具者,為打麻將、賭博放風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對打麻將、賭博或變相賭博的組織者,給予相應加重一級的處分。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妨害社會、學校管理秩序,有損研究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及有其它不文明行為者,視情節和認識態度,給予如下處分:

  (一)賣淫、嫖娼或介紹、容留賣淫、嫖娼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以營利為目的的陪舞、陪酒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屢教不改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酗酒、尋釁滋事,未造成后果的,視情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酗酒后有其他違紀行為應受紀律處分的,按相應條款加重一級處分。

  (四)有用望遠鏡等工具或其它手段窺視他人隱私行為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五)有滋擾、猥褻異性等流氓行為的,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六)與外國人不正當交往,有損國格、校譽的,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七)踩踏草坪,摘、折花卉、樹枝,不聽勸阻的,破壞草坪、花卉、樹木的,視情節和認識態度,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八)在建筑物、課桌等公物上亂涂、亂畫的,視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九)使用音響器材,音量過大,影響他人正常工作或休息,不聽制止的,視情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十)在公共場所亂扔垃圾,隨地吐痰,在教學樓內吸煙、打鬧、喧嘩或有其他妨礙學習秩序的不文明行為,經勸阻仍不改正的,視情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第二十四條 亂寫、亂畫、收聽、看、復制、傳播淫穢物品或吸毒、販毒的,根據不同情節分別給予如下處分:

  1、涂寫、勾畫淫穢文字、圖像者,視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2、觀看淫穢書刊、畫報的,收看或收聽淫穢錄像、錄音或其它淫穢音像制品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3、傳播、復制、出租、出售淫穢書刊、畫報、錄像、錄音、光盤的,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4、吸毒和唆使他人吸毒的,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藉處分的;參與毒品制售等活動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行為者,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如下處分:

  (一)偽造、涂改學生證等證件或證書的,在辦理(補辦)學生證等證件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將學生證等證件轉借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視其情節和認識態度,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不遵守學生公寓(宿舍)作息時間,影響他人休息者,視情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三)未經學校有關部門批準,私自在寢室留宿同性外來人員的,視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明知是犯罪嫌疑人仍留宿的,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未經允許進入異性寢室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在寢室留宿異性或在異性寢室留宿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未經批準私自調換寢室或床位,經教育仍不改正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私占、出借、出租床位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六)在學生公寓(宿舍)內飼養寵物,經教育仍不改正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七)未經批準私自校外租房居住者,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與異性同居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八)曠課60學時以上,作自動退學處理。未經請假,連續不參加教育、教學活動兩周以上的,根據學校學籍管理有關規定作自動退學處理。

  (九)在教學實驗、實習期間,違反操作規程,不聽從指導教師勸阻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事故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十)阻礙、拒絕學校管理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依法、依規執行公務的,視情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對學校管理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進行辱罵或者使用暴力的,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十一)擾亂課堂教學、考試等秩序,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辱罵、毆打教師及學校工作人員,給正常課堂教學、考試等秩序造成嚴重影響的,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十二)以能辦理避免不及格為誘餌,騙取同學錢財、敲詐勒索或利用其他手段擾亂教學秩序者,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對于主動找關系,主動拿錢辦理此類事件的學生,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對于此類事件的參與者(提供信息、幫忙找關系等),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十三)違反教育部《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和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六條 對考試(含選修、測驗)作弊或違反考場紀律者,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者,視情節,給予如下處分:

  (一)對考試(含考查、測驗)作弊或違反考場紀律的,按《錦州醫科大學考試管理規定》處理。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集體作弊(三人以上聯合作弊)的,加重一級處分。

  (四)凡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有關考試試題,未造成較大影響和嚴重后果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造成較大影響和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私自篡改原始考試成績單的,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六)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七條 違反學校消防、用電、用火管理規定者,視情節,給予如下處分:

  (一)在寢室內使用酒精爐或者學校明令禁止使用的各種電熱器(電爐、熱得快、電熱杯、電飯鍋、電熨板等)的,沒收違規電器并給予記過處分。

  (二)私自改動或破壞學校電器裝備、電源線、電話線、廣播線、網線等公共設施的,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損毀消火栓等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的,照價賠償并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因違章用火、用電等引起火災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五)其他違反消防、用電、用火等安全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者,視情節及認識態度,給予如下處分:

  (一)隱匿、毀棄或私拆他人信件、郵件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寫恐嚇信、打騷擾電話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干擾他人正常學習、生活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三)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無故毆打他人的,視情節和造成的損失或者傷害程度,給予記過至開除學籍處分。

  (五)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九條 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為者,視情節和認識態度,給予如下處分:

  (一)攜帶或在寢室內存放匕首或者其他管制刀具未造成后果的,視情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在寢室存放易燃、易爆品或者其他危險物品未造成后果的,視情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三)在參加各類大型活動中,不聽從指揮,造成混亂、擁擠或者有其他影響安全的行為,經勸阻仍不改正的,視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故意制造混亂或挑起事端的,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三十條 學生宿舍內使用計算機必須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執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互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違反學校有關規定的,視情節給予如下處分:

  (一)利用國際互聯網、校園網制作、復制、查閱和傳播非法、有害信息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從事危害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活動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三)非法獲取其他單位、個人網絡用戶信息,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盜用其他單位、個人網絡用戶帳號上網的,視情節和造成的損失,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中沒有列舉的違紀行為,可參照本細則中類似條款或其他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第三十二條 受到紀律處分,同時給予下列處理:

  (一)受處分期間,取消評獎評優資格。

  (二)受處分者,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內無資格評選任何榮譽稱號,擔任學生干部者,免去所任職務。


  第四章 處分權限和程序

  第三十三條 對違紀研究生給予紀律處分的批準權限和報批程序:

  警告和嚴重警告處分由各學院負責審批,報研究生處備案;校外基地提出處分意見,研究生處審批。記過及記過以上處分,由研究生處審核,報校長辦公會審批。

  第三十四條 研究生違紀的處分程序。

  (一)給予違紀研究生違紀處分或其他不利決定之前,做出處分單位將告知研究生做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研究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研究生或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研究生或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可以書面形式,也可以口頭形式。聽取研究生或其代理人的口頭表述要認真做好筆記,結束時,口頭陳述和申辯的研究生或其代理人應在筆錄上簽字,如果拒絕簽字,由主筆人寫出文字說明。

  (二)給予違紀研究生違紀處分時,研究生違紀的事實經過,旁證材料,違紀研究生或其代理人的書面陳述和申辯材料、筆錄及其它相關證據等上報學校。學校特殊授權的單位需要給研究生紀律處分時,有關材料由該單位負責填報。

  (三)按研究生違紀處分批準權限給予處分,由做出處分單位出具《錦州醫科大學研究生違紀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包括下列內容:

  1、研究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3、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4、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5、其他必要內容。

  (四)處理、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等,指定送達人,另需有兩名學生工作干部到場作為見證人,將《錦州醫科大學研究生違紀處分決定書》和《錦州醫科大學研究生違紀處分送達通知書》直接送達受處分研究生本人,并由受處分研究生在《錦州醫科大學研究生違紀處分送達通知書》的送達回執上簽字。如受處分研究生拒不簽收,以留置方式送達,即送達人在送交回執上記明研究生拒絕簽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蓋章,即視為已送交;校外基地的,采取郵寄方式送達。

  (五)直接送達受處分研究生本人有困難的,而其家長或其年長的直系親屬已到學校的,送達人可將《錦州醫科大學研究生違紀處分決定書》和《錦州醫科大學研究生違紀處分送達通知書》送交給受處分研究生家長或其年長的直系親屬,送交辦法參照第四款。受處分研究生家庭所在地非學校所在地的,而其家長或其年長的直系親屬未到學校的,可以郵寄方式送交,送交日期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準。送交回執在5個工作日內如果研究生本人或其家長未按時回寄,則視為研究生本人默認同意簽字。

  (六)被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法無法送達的,在校報或校園網上發布公告,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7天即視為送交。

  第三十五條 受處分研究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三十六條 學生申訴委員會對研究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研究生處會同有關部門重新研究決定。

  第三十七條 研究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遼寧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三十八條 從處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訴期間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對研究生實施的各種行政處分,是研究生在校期間某個方面的歷史記載,須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其中,處分決定書、處分登記表、研究生申訴復查結論應歸入研究生本人檔案。

  第四十條 本細則行文中涉及“以上、以下”等均包含本等級及數字。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行。由研究生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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