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校學歷和學位證書管理,維護學歷、學位證書的嚴肅性,保證人才培養質量和規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教育部《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暫行規定》和《教育部關于當前加強高等學校學歷證書規范管理的通知》等有關文件規定要求,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加強對研究生學歷、學位證書的規范管理和監督是學校行政部門的重要職責。研究生學歷證書由研究生處培養辦負責管理,學位證書由研究生處學位辦負責管理。
第二條學歷、學位證書是學校發給研究生受教育程度的憑證,國家承認證書上所證明的學歷、學位,持證人應妥善保管,不得損壞或遺失。
第三條石河子大學研究生學歷證書分為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三種。頒發學歷證書的對象僅限于具有石河子大學正式學籍的學生。
第四條本管理辦法中研究生學歷證書的管理主要指研究生畢業證書和結業證書,肄業證書的管理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第五條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填寫、頒發學歷和學位證書。
第六條學歷、學位證書辦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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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院報送擬申請答辯研究生名單,并對研究生培養各環節進行初審,學院將初審通過者名單報研究生處;
2.研究生處對其答辯資格進行復審,通過審查者,可進行學位論文答辯;
3.學院按學科、專業舉行學位論文答辯,答辯通過者,經答辯委員會、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位授權點涉及多個學院的,由牽頭學院設立委員涵蓋所有涉及學院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通過,可獲得研究生畢業證書,答辯未通過者,獲得研究生結業證書;
4.研究生處培養辦制證,校長辦公室加蓋印章;
5.各院研究生管理人員到研究生處培養辦統一領取學歷證書,并負責向研究生本人發放。
6.研究生處培養辦進行學歷證書電子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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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位論文答辯結束后,召開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位授權點涉及多個學院的,由牽頭學院設立委員涵蓋所有涉及學院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會議審核,并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推薦授予博士/碩士學位名單;
2.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召開會議,研究、討論授予博士/碩士學位的決定;
3.授予學位名單進行網上公示;
4.研究生處學位辦制證,校長辦公室加蓋印章;
5.公示期結束,各院研究生管理人員到研究生處學位辦統一領取博士/碩士學位證書,并負責向研究生本人發放。
6.研究生處學位辦進行學位證書電子注冊。
第七條其它
1.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不能補發證書。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可出具相應的證明書。
2.學歷、學位證書在交接過程中必需辦理交接手續,由交接人員簽字備案。
第八條附則
1.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2.本規定由研究生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