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學位論文抽檢結果是國家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專項評估及學科水平評估的重要指標,也是學校動態調整學位授權點、配置研究生教育資源、審核研究生指導教師招生資格等工作的重要依據。為加強學位論文質量監控,進一步提高博士、碩士學位授予質量,根據《教育督導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24號)、教育部《博士碩士學位論文抽檢辦法》(學位〔2014〕5號),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適用于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各專業學位全國教育指導委員會以及學校等相關部門組織的對石河子大學已授予或即將授予博士、碩士學位者的學位論文進行質量抽檢結果的處理。
第二條學校以適當方式公開各級部門組織的研究生學位論文抽檢結果,包括論文作者、指導教師、所屬學位點、專家評議意見和處理結果等。
第三條學位論文進行質量抽檢結果被判定為“存在問題學位論文”的,做如下處理:
1.研究生
(1)撤銷學位。“存在問題學位論文”經查實確有舞弊作偽、抄襲剽竊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規定的,依據《石河子大學關于在碩士、博士學位授予工作中加強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建設工作實施細則(試行)》中有關撤銷學位相關條款執行,撤銷其學位。
(2)限期整改。“存在問題學位論文”若不屬于“撤銷學位”范疇的,研究生須在一定時間內根據評閱專家意見,重新完善學位論文。學院須對完善后的學位論文重新組織匿名評閱、重新答辯,按程序報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通過則保留學位,否則撤銷其學位。論文評閱費、學位論文答辯費用由導師與學生自付。
2.導師
(1)暫停該導師1-2年研究生(含博士和碩士)招生資格,在此期間,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需逐一審核該導師所指導的博士、碩士研究生的學位論文。取消該導師當年度參加各類評優的資格。
(2)人事關系不在本校的導師所指導的博士、碩士研究生的學位論文,若復審認定為“存在問題學位論文”,則停止或取消其在石河子大學的博士、碩士研究生的招生資格。
3.學院
(1)研究生處(院)領導對“存在問題學位論文”的學院領導進行質量約談,學校從下一招生年度開始,核減學院招生指標3-5個。學院取消相應指導教師的導師津貼。若學院下一年度仍出現“存在問題學位論文”,由校領導對該學院領導進行質量約談,學校則翻倍核減學院招生指標,學院取消相應指導教師的績效津貼。
(2)連續兩年出現“存在問題學位論文”的學位授權點,需在一年內限期整改。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需重點審查該學位授權點博士、碩士學位論文,學校將適當增加對該學院、學位點學位論文的抽檢比例。
(3)連續三年出現“存在問題學位論文”的學位授權點,視為不能保證學位授予質量,學校撤銷該學位授權點或學科研究方向,學校領導對學院領導進行質量約談。
第四條對于抽檢結果有1個“不合格”或全部抽檢結果為“一般”,但未認定為“存在問題學位論文”的,相關培養學院、學位授權點、導師和研究生本人要認真進行總結分析,重新修改完善學位論文,如果連續兩年存在此情況,學院要對導師進行核減招生指標或停招,研究生處(院)領導對培養學院進行質量約談,并核減學院相應招生指標1-2個。連續三年存在此情況,撤銷其導師資格,校領導對培養學院領導進行質量約談,翻倍核減學院相應招生指標,以此類推。
第五條對于認定為“存在問題學位論文”、或抽檢結果有1個“不合格”、或全部抽檢結果為“一般”的,自治區及學校將重點對該導師指導的學位論文進行抽檢,每年至少抽檢1篇。
第六條對抽檢評議結果為“優秀”的學位論文,學校將對指導教師和培養學院予以表彰,并增加招生指標,給予經費、政策的傾斜。
第七條培養學院對抽檢結果有1個“不合格”、全部抽檢結果為“一般”,及抽檢結果為“存在問題學位論文”的處理建議及整改方案等材料,需于接到學校反饋結果15個工作日內交至研究生處(院)學位辦公室。
第八條各研究生培養學院要切實加強對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領導,圍繞健全立德樹人落實機制,牢固樹立質量意識,完善人才培養和學位授予質量標準,切實采取有效措施,加強質量監控,逐步構建院級研究生教育質量保障體系,嚴格落實研究生培養和學位論文管理職責,把抓督查、抓執行貫穿管理全過程。
第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處(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