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第41號令)和《寧夏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為保障學生權益、規范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研究生原則上不得轉專業,一般應在被錄取學科專業完成學業。確因學科專業調整、導師變動等情形,不能在原專業繼續培養的,可以申請轉專業。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應當優先考慮。
第三條研究生申請轉專業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我校在冊在籍全日制研究生;
(二)入學滿一學期;
(三)無重修課程記錄;
(四)無違法違紀受處分記錄。
第四條下列情況的研究生一般不允許轉專業:
(一)申請二次轉專業者;
(二)保留學籍、休學期間者;
(三)跨一級學科轉專業者;
(四)跨學位類型轉專業者;
(五)國家有相關規定的、或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或學校其他規定不允許轉專業的;
(六)有違法違紀情形受處分記錄者;
(七)其他無正當理由者。
第五條轉專業的辦理程序:
(一)本人申請。申請轉專業的研究生提出申請,填寫《寧夏大學研究生申請轉專業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
(二)轉出培養單位審核。研究生轉專業須征得本人指導教師、所在學位點負責人及培養單位同意。
(三)接收培養單位考核。擬轉入專業所在單位根據本學院師資、教學資源、導師意愿等決定是否接收。如同意接收,應對申請轉專業的研究生進行專業考核,專業考核原則上采用筆試和面試相結合的方式,具體內容和形式由接收培養單位確定。
(四)公示。被接收申請轉專業研究生的審批表等相關材料需在轉入培養單位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轉入專業所在培養單位將審批表等材料報送研究生院。
(五)審核批準。研究生院對擬轉專業研究生材料進行審核后,經學校研究生轉專業領導小組批準,公示無異議后予以轉入新專業。
第六條獲準轉專業的研究生學費按轉入專業規定的學制收取。
第七條研究生院原則上每年3月下旬受理轉專業申請。
第八條學分認定:
(一)獲準轉專業的研究生,應當嚴格按照轉入專業的培養方案完成課程學習和各項必修環節;
(二)獲準轉專業的研究生,其在原專業已修的課程與現有專業培養方案中的完全相同課程的成績及學分可予以認定、免修;
(三)已修的課程不能對應現有專業培養方案的課程,不能免修現有專業培養方案課程,已獲得的成績及學分可予以記載,但不納入畢業總學分計算;
(四)免修課程及學分認定工作由轉入專業培養單位負責進行,報研究生院備案。
第九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