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加強涉密研究生管理,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國家保密局發布的《涉密研究生與涉密學位論文管理辦法》(學位〔2016〕27號)和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涉密研究生是指直接參與涉及國家秘密的教學、科研等工作中接觸、知悉、產生和處理較多國家秘密事項的在讀研究生。
在職攻讀學位的研究生,已被確定為涉密人員,確因教學、科研需要,接觸、知悉、產生和處理國家秘密的,依據國家及學校涉密人員的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條涉密研究生管理由研究生院牽頭,保密處、各培養單位、研究生導師分別在各自工作職責范圍內負責,形成有效協調管理機制。
第四條鑒于學制原因,培養單位及導師應嚴格控制涉密研究生的數量和國家秘密知悉范圍。確因科研工作需要確定涉密研究生,經導師提出,由培養單位保密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審批通過。涉密的碩士研究生原則上只能確定為一般涉密人員,只能接觸、知悉、產生和處理秘密級國家秘密事項;確需接觸、知悉機密級國家秘密事項的涉密研究生,應由導師提出申請,經學院保密資格審查通過后,報研究生院批準。
第五條根據《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涉密人員管理規定》,不符合條件的研究生,不得確定為涉密研究生。
第二章 涉密研究生管理
第六條涉密研究生的導師須為涉密人員, 是研究生在學期間保密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第七條培養單位每年應制定涉密研究生保密教育培訓計劃并組織落實,保密教育采取集中培訓和自學相結合,確保每位涉密研究生每年接受不少于15學時的教育培訓。
第八條確定涉密研究生上崗的具體審批程序如下:
(一)導師根據工作需要提出,研究生本人同意;
(二)研究生本人填寫《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涉密研究生上崗審批表》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涉密研究生資格審查表》,由培養單位分黨委進行涉密資格審查;
(三)涉密資格審查通過后,必須由培養單位保密領導小組會議審批同意;
(四)保密處對確定并通過審批同意的涉密研究生進行保密考核,考核合格者填寫《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涉密研究生崗前培訓合格登記表》;
(五)涉密研究生上崗時,應簽訂《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涉密研究生保密責任承諾書》;
(六)如涉密研究生本人持有出國(境)證照,還須填寫《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涉密研究生持有出國(境)證照情況登記表》,并將出國(境)證照交培養單位統一保管。
第九條涉密研究生出國(境),須填寫《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涉密研究生出國(境)申請表》,持學校安全保衛處頒發的“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出國(境)國家安全行前教育培訓證書”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經批準出國(境)的,培養單位應組織保密提醒談話,填寫《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涉密研究生行前談話記錄表》,簽訂《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涉密研究生出國(境)保密義務承諾書》。
涉密研究生應當在返回后7日內,將其出國(境)證照交還培養單位,同時向培養單位提交《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涉密研究生出國(境)情況報告》。
第十條涉密研究生要嚴格執行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學校的保密管理制度。以產學研合作等方式派到其他單位參與涉密事項的涉密研究生還應遵守合作方的保密管理規定。需注意:
(一)禁止將與涉密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私自帶出工作場所;禁止私自復制、摘抄、保存和銷毀與涉密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禁止向無關人員談論涉密內容;
(二)禁止在非涉密信息設備和存儲設備上進行涉密科研課題研究和論文撰寫。所有涉密載體(包括過程資料等)均需嚴格按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國家秘密載體管理規定》執行。使用的各種信息設備和存儲設備均需嚴格按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學信息設備和存儲設備保密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涉密研究生在境內參加有境外機構、組織和人員參與的學術交流等活動,須填寫《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涉密研究生參加境內學術交流申請表》,經導師批準并進行保密提醒談話后方可參加。談話記錄填寫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涉密研究生行前談話記錄表》。
第十二條涉密研究生公開發表學術文章、論文或公布本人相關科研工作信息,必須經導師同意后,填寫《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研究生科技交流保密審查申請表》,經審查批準方可公開發表或公布。
第十三條各培養單位對涉密研究生實行動態管理。因涉密研究生身份、培養單位、培養導師、涉密等級(不包括脫密)發生變動的,須在兩周內填報《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涉密研究生身份、培養單位(導師)、涉密等級變更審批表》,完成相關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擬脫離涉密崗位的研究生,須填寫《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涉密研究生脫離涉密崗位審批表》,導師要嚴格核查、督促清退所有涉密載體和涉密設備等,報培養單位履行審批手續。培養單位應對此類涉密研究生進行保密教育談話,告知其承擔保守國家秘密的法律義務,掌握其就業、去向等相關情況,并與其簽訂《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涉密研究生離崗保密承諾書》。
第十五條涉密研究生脫離涉密崗位,按以下類別履行脫密期管理責任:
(一)涉密研究生在本培養單位脫離涉密崗位轉入非涉密崗位,由培養單位履行脫密期管理;
(二)涉密研究生脫離涉密崗位調至校內其他涉密單位的非涉密崗位,研究生院負責下達《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涉密研究生校內脫密期管理通知書》,由接收單位履行脫密期管理;
(三)涉密研究生脫離涉密崗位調至校內其他非涉密單位的非涉密崗位,由原培養單位履行脫密期管理;
(四)處于脫密期的研究生,畢業派遣到外單位離開學校前,由各培養單位向保密處提供《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涉密研究生脫密期管理信息統計表》,保密處負責填寫《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涉密研究生脫密期管理委托書》并寄給接收單位,委托接收單位對研究生履行脫密期管理;
(五)處于脫密期的研究生畢業后所接收單位不具備保密管理資格的,脫密期管理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上述手續辦理完結,涉密研究生或處于脫密期的研究生方可辦理離校手續。
第十六條涉密研究生在學期間,如發生違反保密法規和紀律的行為,但未造成不良后果,導師和培養單位要及時教育批評并組織整改;若多次發生,導師和培養單位認為其不適合繼續進行涉密工作,要及時終止其參與涉密工作,取消涉密人員資格,并按脫密期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章 涉密研究生的權益保障
第十七條培養單位應在涉密研究生上崗時告知其所承擔的保密責任和義務。在崗期間,學校和培養單位要通過多種措施,依法維護涉密研究生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涉密研究生因保密原因不能公開發表學術論文等科研成果,研究生院和培養單位要制定專門的成果考核辦法。
第十九條培養單位和導師要為涉密研究生提供履行保密義務所需的涉密場所、設施設備等基本條件保障。
第二十條涉密研究生享受保密補貼。一般涉密人員保密補貼為300元/月,重要涉密人員保密補貼為500元/月。
涉密研究生保密補貼從科研項目的勞務費中支出。
新上崗涉密研究生,從上崗的次月起開始發放保密補貼。涉密研究生脫離涉密崗位,從離崗次月起停發保密補貼。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一條研究生院對在保密工作中做出優秀成績的涉密研究生,給予表彰與獎勵。對在涉密研究生管理工作中做出優秀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聯合保密處、人事處給予表彰與獎勵。
第二十二條對在涉密研究生管理工作中未能履行保密管理職責的相關責任人,學校相關部門根據國家規定追究責任并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涉密研究生在學期間因違反保密法規和紀律,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研究生院根據國家規定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涉密研究生管理規定》(北航研字〔2012〕2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學校其它規定與本辦法相沖突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