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一九八O年二月十二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日國務院批準實施),結合北京外國語大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北京外國語大學授予學士、碩士和博士三級學位。各學科、專業點按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規定的學科門類及批準的權限組織學位授予工作。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參見相關規定。
第三條 凡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努力掌握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熱愛祖國,遵紀守法;身心健康,具有高尚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學術道德修養,有事業心、社會責任感和奉獻精神,積極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具有相應學術水平,完成碩士、博士課程學習的本校學生,均可按本細則的有關規定申請相應的學位。
第二章 碩士學位
第四條 符合本細則第三條規定的碩士研究生,掌握本門學科堅實的基礎理論、系統的專門知識和基本的科學研究方法;具有開拓進取的創新精神、廣闊的國際視野、較強的綜合實踐能力和獨立從事科學研究的能力;非外語類研究生能用外國語、外語類研究生能用第二外國語閱讀與本專業有關的文獻資料,有一定的口語和書面語應用能力;完成培養計劃的各項要求,在規定時間內通過中期考核、開題報告、論文評閱,碩士學位論文有一定的獨立見解、理論和現實意義并通過答辯者,授予碩士學位。
第五條 符合本細則第四條規定的碩士研究生,按培養方案修完全部學位課程,成績合格并取得規定的學分,通過中期考核,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批準并報研究生院備案后,方可申請撰寫學位論文。
第六條 獲準撰寫碩士學位論文者,須在獲準后兩個月內舉行論文開題報告會,開題報告獲通過者,方可開始撰寫論文。開題報告獲得通過的碩士研究生,應在規定期限內按質、按量獨立完成學位論文,提交導師審閱。
第七條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本細則規定對答辯申請人進行綜合考察,對符合規定者,為其組織論文評閱工作。為保證論文質量,在學術型碩士學位論文評閱環節,研究生院隨機抽取5%的論文參加匿名評閱。碩士學位論文評閱人由兩名本學科或相關學科副教授或相當職稱以上專家擔任,其中至少有1名為校外同行專家。評閱人認為答辯申請人的學位論文可以提交答辯,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方可為其組織答辯。評閱人如有一人的評語屬否定意見,應增聘一名評閱人,增聘評閱人同意后方可組織答辯。如兩名評閱人的評語屬否定,則本次申請無效。
第八條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由3或5名本學科或相關學科副教授或相當職稱以上專家組成,其中至少有1名為校外同行專家。答辯委員會主席應由有指導碩士研究生經歷的副教授以上專家擔任。答辯委員會成員名單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討論,主席批準。答辯委員會設秘書1人。指導教師可參加答辯,但不擔任所指導碩士研究生的答辯委員會專家。
第九條 答辯內容應包括論文的選題理由、論文的理論及現實意義、論文的論點、論據、論證等方面。外語類碩士生答辯所用語言一般應為所學語言。
第十條 答辯委員會根據答辯的情況就是否授予碩士學位進行討論并表決。表決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贊成票數為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表決結果有效。決議經答辯委員會主席簽字后,送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答辯未獲通過的論文,經答辯委員會半數以上成員同意,可在一年內進行修改,并重新申請答辯。如重新答辯仍未通過,則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有條件通過的論文,須在答辯結束后兩個月內進行修改,交答辯委員會成員審閱,獲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員贊同意見的可申請學位(附修改報告)。
第十一條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負責在規定時間內逐一審核答辯結果,并對是否建議對通過答辯者或有條件通過者修改論文后授予碩士學位,是否同意未通過答辯者重新答辯或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進行討論和無記名投票表決。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員出席會議且經出席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的表決結果有效。
第十二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每年在規定時間內召開會議,對碩士學位申請人逐一進行全面審核,并對是否授予申請人碩士學位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員出席會議且經出席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的表決結果有效。
第十三條 在最長學習期限內,碩士研究生完成論文寫作,提交論文評閱未通過或正式答辯未通過的,經導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同意,在結業離校以后,碩士研究生可在1年內修改論文,重新提交論文,自未通過的環節重新開始學位申請程序,相關費用自理。最終答辯通過者發給學位證書,證書時間按實際發證時間填寫;如重新答辯仍未通過,則取消學位申請資格。
第三章 博士學位
第十四條 符合本細則第三條規定的博士研究生,掌握本門學科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業知識和扎實的科學研究方法,具有開拓進取的創新精神、廣闊的國際視野、較強的綜合實踐能力和獨立從事科學研究的能力;掌握本學科學術前沿和發展趨勢,具有嚴謹、求實的學風,博士學位論文有獨特的見解和創新,能反映學術前沿動態,對國家社會、文化和經濟發展有較強的理論和現實意義,在本學科做出創新性成果;完成培養方案的各項要求,在校期間發表學術論文達到學校要求,在規定時間內通過中期考核、開題報告、預答辯、論文匿名評閱并通過學位論文答辯者授予博士學位。
第十五條 符合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博士研究生,按培養方案的有關規定修完全部學位課程,成績合格并取得規定的學分,通過中期考核,方可申請撰寫學位論文。
第十六條 獲準撰寫博士學位論文者,須在獲準后三個月內舉行論文開題報告會,開題報告獲通過者,方可開始撰寫論文。
第十七條 開題報告獲得通過的博士研究生,應在規定期限內按質、按量獨立完成學位論文,提交導師審閱。
第十八條 在校期間公開發表的學術論文達到了學校相關規定要求,博士學位論文已完成了初稿且論文經過學術不端行為檢測通過后,經導師同意,博士研究生在正式答辯前3個月提出預答辯申請。培養單位根據預答辯應具備的條件,對博士學位論文預答辯申請人進行審核。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聘請校內外專家對申請人的學位論文進行預答辯。預答辯委員由5名本學科及相關學科的教授(或相關專業技術職稱)組成,其中至少有2名是校外專家。申請人的導師可參加預答辯,但不擔任委員。
預答辯委員會應對申請人的學位論文做出評議。預答辯結果分為“預答辯合格”、“預答辯基本合格”和“預答辯不合格”。對有爭議者,應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做出決定。“預答辯合格”的,經導師審閱、同意送審后,可以進行學位論文評審;“預答辯基本合格”的,須對論文進行認真修改,定稿后導師和預答辯專家組全體專家審閱、同意送審后,可以進行學位論文評審;“預答辯不合格”的,申請人必須根據預答辯委員會提出的意見,在導師指導下,對論文進行實質性修改,經導師審核后重新申請預答辯。
第十九條 論文符合有關規定,博士候選人方可申請博士學位論文評閱和答辯。申請答辯前,博士研究生必須公開發表兩篇以“北京外國語大學”為第一署名單位的學術論文,方可申請學位。所有在讀博士研究生在學期間署名“北京外國語大學”發表的論文,均須符合《北京外國語大學學生學術道德與學術規范》,由培養單位進行查重檢測;以在學期間發表論文作為前提條件申請學位者,須將查重報告隨同論文原件一同提交。
第二十條 博士學位論文100%采用匿名評閱,評閱人由3名本學科或相關學科教授或相當職稱校外專家擔任。評閱人認為答辯申請人的學位論文可以提交答辯,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方可為其組織答辯。評閱人如有一人的評語為否定意見,應增聘一名評閱人,增聘評閱人同意后方可組織答辯。如有兩名以上(含兩名)評閱人的評語為否定意見,則本次申請無效。
第二十一條 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由5名本學科或相關學科的教授或相當職稱專家組成,其中至少有3名為校外同行專家。答辯委員會主席應由有指導博士研究生經歷的博士生導師擔任。答辯委員會成員名單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討論,主席批準。答辯委員會設秘書1人。指導教師可參加答辯,但不擔任所指導博士研究生的答辯委員會專家。
第二十二條 答辯內容應包括論文的選題理由、論文的理論及現實意義、論文的論點、論據、論證等方面。
第二十三條 答辯委員會根據答辯情況就是否授予答辯人博士學位進行討論并表決。表決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贊成票數為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表決結果有效。答辯未獲通過的論文,經答辯委員會半數以上成員同意,可在兩年內進行修改并重新申請答辯。仍未獲通過,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有條件通過的論文,須在答辯結束后半年內交答辯委員會審閱,獲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員贊同意見的可以申請學位(附修改報告)。
第二十四條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負責在規定時間內逐一審核答辯結果,并對是否建議對通過答辯者或有條件通過者修改論文后授予博士學位,是否同意未通過答辯者重新答辯或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進行討論和無記名投票表決。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員出席會議且經出席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的表決結果有效。
第二十五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每年在規定時間內召開會議,對博士學位申請人逐一進行全面審核,并對是否授予申請人博士學位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員出席會議且經出席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的表決結果有效。
第二十六條 在最長學習期限內,博士研究生完成論文寫作,提交論文匿名評閱未通過或正式答辯未通過的,經導師同意,在結業離校以后,博士研究生可在2年內修改論文,重新提交論文,自未通過的環節重新開始學位申請程序,相關費用自理。最終答辯通過者發給學位證書,證書時間按實際發證時間填寫;如重新答辯仍未通過,則取消學位申請資格。
第四章 名譽博士
第二十七條 對于國外卓越的學者,經本校有權授予博士學位的學科、專業提名,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通過,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可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二十八條 研究生學習年限、提前畢業、延長學習年限、畢業、結業、肄業事宜按照《北京外國語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細則》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研究生課程學習、中期考核、開題報告按照《北京外國語大學研究生教學管理規定》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研究生在校期間出現學術不端行為,按照《北京外國語大學學生學術道德與學術規范》、《北京外國語大學在學位授予工作中加強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建設的實施細則》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學校每年在規定時間內舉行碩士、博士學位授予儀式。
第三十二條 除了履行經批準的與國外大學聯合培養協定,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篇論文同時向兩個學位授予單位提出學位申請。
第三十三條 在職人員以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參照《北京外國語大學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學位實施細則》執行。
第三十四條 國外卓越學者或社會活動家申請名譽博士學位,參照《北京外國語大學關于授予國外有關人士名譽博士學位工作細則》執行。
第三十五條 研究生學位論文的要求,參照《北京外國語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的基本要求與書寫格式》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解釋權在北京外國語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自2018年9月起實施。同時廢除2013年執行的《北京外國語大學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和《北京外國語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評閱和答辯工作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