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年4月15日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學位授予工作,提高學位授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結合我校學位授予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我校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的學科門類和專業學位類別授予學位,所授學位分為學士、碩士、博士三級,分為學術學位、專業學位等類型。 第三條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守我國憲法和法律的中國公民,在我校學習或者通過國家規定的其它方式,達到規定的學術水平或者專業水平的,可以按照本細則的規定申請獲得相應學位。
在我校學習的境外個人,遵守我國憲法和法律,達到規定的學術水平或者專業水平,可以按照本細則規定申請獲得相應學位。
二、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四條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我校學位授予工作。學位評定委員會在我校所獲得的學位授予權限內,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定學位授予標準和實施辦法;
(二)復核學位申請人資格;
?。ㄈ┩ㄟ^學士學位獲得者名單;(四)作出授予碩士學位的決定;(五)作出授予博士學位的決定;
?。徸h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建議名單;
?。ㄆ撸┳鞒龀蜂N違反規定而授予學位的決定;
(八)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和其他事項。
第五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在各院系設置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協助學位評定委員會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 組織碩士、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二)審議學士、碩士、博士學位授予標準;
(三)審議學士學位獲得者名單,提交學位評定委員會通過;
?。ㄋ模彶榇T士、博士學位申請,提出授予或不授予碩士、博士學位的建議,提交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
(五)研究和提出處理學位授予工作中爭議事項的建議,提交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
三、學士學位
第六條 在我校接受本科教育的學生或者通過國家規定的其它方式完成本
科教育的受教育者,通過規定的思想政治理論課、基礎理論課和專業課等課程考核并取得規定的學分,通過學位論文(畢業設計或者其他畢業實踐環節)審查,遵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達到本科生畢業要求和下述水平的,可以授予學士學位:
?。ㄒ唬┱莆毡緦W科或者專業領域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
?。ǘ┏醪骄哂袕氖驴茖W研究工作或承擔專業工作的能力。
第七條 獲得主修專業學士學位,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完成輔修專業培養規定的課程考核并取得規定學分,通過學位論文(畢業設計或者其他畢業實踐環節)審查,可以申請授予輔修學士學位。
四、碩士學位
第八條 在我校接受碩士階段研究生教育的學生或者通過國家規定的其它
方式完成研究生教育的受教育者,通過規定的思想政治理論課、基礎理論課和專業課等課程考試并取得規定的學分,完成科研或者實踐訓練,通過學位論文答辯或者實踐成果認定,遵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達到碩士研究生畢業要求和下述水平的,可以授予碩士學位:
(一)在本學科或者專業領域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
?。ǘW術學位獲得者須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專業學位獲得者須具有承擔專業工作的能力;
(三)能夠比較熟練地閱讀本專業外文資料。
五、博士學位
第九條 在我校接受博士階段研究生教育的學生,通過規定的思想政治理論
課、基礎理論課和專業課等課程考試并取得規定學分,完成科研或者實踐訓練,通過學位論文答辯,遵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達到博士研究生畢業要求和下述水平的,可以授予博士學位:
?。ㄒ唬┰诒緦W科或者專業領域掌握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
(二)學術學位獲得者須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專業學位獲得者須具有獨立承擔專業工作的能力;
(三)學術學位獲得者須在科學研究方面取得創新性成果,專業學位獲得者須在專業領域取得創新性成果;
?。ㄋ模┠軌虮容^熟練地閱讀本專業的外文資料,具有較強水平的聽說和寫作能力。
六、學位論文
第十條 學位論文應是研究生本人從事科學研究或社會實踐而取得的成果,并以此為內容,在導師指導下獨立撰寫而成。
第十一條 按照《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開題規范(試行)》《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寫作基本要求》《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答辯資格審查暫行辦法》《中國社科院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學術規范檢測暫行辦法》《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博士研究生學位論文預答辯暫行辦法》《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匿名評審暫行辦法》《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答辯暫行辦法》等文件規定,學位申請人的學位論文通過開題、寫作、答辯資格審查、學術規范檢測、匿名評審、答辯等環節之后,其學位申請材料方可提交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
第十二條對于碩-博連讀的學位申請人,若其學位論文達不到博士學位的學
術水平,但已達到了碩士學位的水平,且申請人尚未獲得過該學科的碩士學位,可以按照規定程序申請碩士學位,不可再申請博士學位。
第十三條 在我校攻讀學位的港澳臺學生、外國留學生,一般應使用漢語撰寫學位論文。若培養方案對學位論文所用語言有明確規定的,可以根據培養方案的規定使用其他語言撰寫學位論文,但應提供學士學位論文不少于2000字、碩士學位論文不少于5000字、博士學位論文不少于8000字的中文摘要。
七、學位評定
第十四條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本學科申請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的材料,確定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的建議名單,報送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
第十五條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審議應當以會議的方式進行。會議應當有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為有效。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對是否同意建議授予相應學位進行表決,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方為通過。根據表決結果做出建議授予或不授予相應學位的決議。會議應有記錄。
第十六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學士學位獲得者名單;審議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交的建議授予碩士、博士學位名單和答辯委員會決議,作出授予相應學位的決定。
第十七條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做出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的決定,應當以會議的方式進行。會議應當有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為有效。決定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方為通過。會議應有記錄。八、學術不端處理與學位撤銷
第十八條 學位申請人在我校學習期間以及在學位申請、同行評閱、答辯過程中存在學術不端、作偽造假等行為的,學位評定委員會可以作出不授予其學位的決定。
第十九條 已經獲得學位者,在獲得該學位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決定,撤銷其學位,收回或者宣布學位證書無效:
(一)以冒名頂替、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學資格或者畢業證書的;
?。ǘW位論文或者實踐成果存在嚴重剽竊、偽造、抄襲、數據造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的;
?。ㄈ┰趯W習期間存在不應當授予學位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二十條 學位授予單位在作出不授予學位或者撤銷學位的決定前,應當聽取學位申請人或者學位獲得者的陳述和申辯。
九、爭議解決
第二十一條 學位申請人對于不受理本人學位申請、不授予本人學位的決議或者決定不服的,學位獲得者對于撤銷其學位的決議或者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二十二條 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授予學位的決議或者決定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異議。
第二十三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應當在收到申訴或者異議之日起90日內進行復核并作出復核決定。對復核決定仍不同意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十、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學位授予工作總則》《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博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碩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碩士專業學位授予工作細則》《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試行)》同時廢止。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