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5日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研究生培養過程管理,提高研究生學位授予質量,規范研究生學位論文答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結合我校研究生學位授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位論文答辯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進一步考察學位申請人對學位論文所述論題的認知程度及其研究創新能力,同時考察學位申請人掌握專業知識的深度和廣度,以及審查學位論文是否由學位申請人獨立完成等情況。
第三條 所有學位申請人均須參加學位論文答辯。匿名評審結果為“通過” 的學位論文方可進入答辯程序。
第四條 研究生學位論文答辯工作由各院系組織實施。各院系一般應在每年
5月底之前完成學位論文答辯工作。
二、 答辯委員會
第五條 各院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按學科或專業組織碩士、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答辯委員會組成人員中一般應有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委員。導師不能擔任本人所指導研究生的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委員。
第六條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由3-5名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的專家組成,
其中應有1名以上的外單位專家。答辯委員會主席應具有碩士研究生導師資格。答辯委員會設秘書1人。
第七條 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由5-7名具有正高級職稱的專家組成,其中至少有2名外單位專家,具有博士研究生導師資格的專家一般不少于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答辯委員會主席應具有博士研究生導師資格。答辯委員會設秘書1人。
第八條 各院系須在學位論文答辯會召開之前5個工作日,將經過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定的答辯委員會成員名單,經分委員會主席簽字并加蓋公章后,報送研究生教育管理部(學位辦公室)備案。
三、答辯會流程
第九條 除學位論文內容涉及國家秘密或商業秘密外,學位論文答辯會應公開舉行。答辯會的具體時間和地點由各院系自行確定,答辯會前3個工作日公布。
第十條 各院系應在答辯會前15個工作日將學位論文送交答辯委員會委員審閱,不得由學位申請人自行向答辯委員會委員送交學位論文。在答辯會前不得向學位申請人透露答辯委員會委員信息。
第十一條 答辯會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答辯委員會主席宣布答辯會開始,宣讀答辯委員會委員名單;
(二)答辯秘書介紹學位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三)學位申請人陳述學位論文的主要內容。碩士學位申請人的陳述時間不少于20分鐘,博士學位申請人的陳述時間不少于30分鐘;
(四)答辯委員會委員提問,學位申請人答辯。碩士學位論文答辯的提問和回答時間不少于40分鐘,博士學位論文答辯的提問和回答時間不少于60分鐘;
(五)答辯委員會合議,學位申請人、其他參會人員應當退場。答辯秘書宣讀學位論文評閱人的評閱意見;答辯委員會委員對學位論文的學術水平和答辯情況進行評議;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就學位申請人是否通過學位論文答辯和是否建議授予相應學位形成決議;
(六)學位申請人、其他參會人員入場,答辯委員會主席宣布表決結果,宣讀答辯決議。
四、答辯決議
第十二條 答辯決議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學位論文學術水平及答辯情況的概述;答辯委員會的評議意見和表決結果;是否同意通過學位論文答辯;是否建議授予相應學位;答辯委員會主席、委員、答辯秘書簽名。
第十三條 答辯委員會就答辯決議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過。
第十四條 答辯委員會對學位論文答辯決議的表決結果分為“通過”、“不通過”、“不通過,建議修改論文重新申請答辯”。無論學位申請人是否通過答辯,答辯委員會均需作出答辯決議,填寫答辯決議書并當場宣布。
第十五條 博士學位答辯委員會認為申請人的學位論文雖未達到博士學位
的水平,但已達到碩士學位的水平,且申請人尚未獲得過該學科(專業)碩士學位的,可以作出建議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報送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
第十六條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結果為“不通過”的,經答辯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在一年內修改論文,重新申請答辯一次。博士學位論文答辯結果為“不通過”的,經答辯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在兩年內修改論文,重新申請答辯一次。答辯委員會同意申請重新答辯一次的,須在答辯決議中明確說明。學位申請人重新答辯時,答辯委員會一般應為原答辯委員會。
第十七條 學位論文答辯結果為“不通過”,且答辯委員會未作出可以申請
重新答辯決議的,或逾期未申請重新答辯的,或重新答辯結果為“不通過”的,不得再申請學位。
第十八條 各院系將答辯決議書和答辯會議記錄統一報送研究生教育管理部(學位辦公室)存檔。
五、附則
第十九條 各院系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所在學科(專業)人才培養目標和學位授予標準,制定研究生學位論文答辯工作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有文件與本辦法有不同規定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教育管理部(學位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