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MPA學位論文送審的公平公正原則,保障學位申請者的權利,保證學位論文的質量,根據《浙江大學博士碩士學位論文隱名評閱暫行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一、申訴資格
學位論文評閱結果同時符合下列情況的,學位申請人及其指導教師可提出申訴:
1、不超過一位評閱專家不同意答辯;
2、三位評閱專家的論文總體評價分達到5分(優秀4分,良好3分,中等2分,及格1分,較差0分)。
3、總評價分達到6分及以上,但有一位專家不同意答辯的,無需進入申訴程序,其論文可直接送其他專家重新評審。
二、申訴的提出
學位申請者及其指導教師認為學位論文評閱未通過是因為學術觀點分歧等原因所致,可在3天內填寫《浙江大學博士/碩士學位論文評閱學術觀點分歧申訴表》,向所屬學科學位委員會提出申訴。
三、對申訴的處理
學科學位委員會主任應在2周內組織3位同行專家進行審定。如審定結果確屬學術觀點分歧,可由學院(系)分管研究生教育的院長(主任)或學科學位委員會主任另聘兩位專家進行隱名評閱,評閱結果均為“同意答辯”或“同意經過小的修改后答辯(可不再送審)”者才可進入答辯程序,否則本次學位申請程序終止。
四、同行專家鑒定申訴意見所產生的費用,由申訴者本人承擔。
本辦法從2015年1月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