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及《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的規定》規定,結合學校具體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凡是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法律、法規,品行端正,在教學、科研、專門技術、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績,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學術水平或專門技術水平已達到學位授予標準的人員,均可按本辦法申請相應的學位。
第二章 資格審查及學位申請辦法
第三條申請人必須已獲得學士學位,并在獲得學士學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在申請學位的專業或相近專業做出成績
第四條申請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向研究生學院提交以下材料:
(一)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登記表兩份;
(二)學士學位證書、最后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三)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四)二寸、一寸藍底照片各兩張。
第三章 專業知識結構及水平的認定
第五條 申請人必須按照當年我校同等學力在職研究生培養方案的規定,修滿所申請學科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學分),成績合格;申請人必須通過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外國語水平全國統一考試及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學科綜合水平全國統一考試,考試合格。凡課程考試不符合我校研究生培養方案或未經我校批準在外校所修的研究生課程,其成績不予認可。
第六條 申請人課程學習可根據不同情況采取跟班學習、自學等方式進行。申請人學位課程考試如有不合格,允許重修。
第七條申請人自報考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全國統一考試之日起,到修滿規定學分并通過國家組織的外國語和學科綜合水平考試,時間不得超過五年。五年內未通過全部課程考試和國家組織的水平考試者,本次申請無效。
第四章 學位論文評審及學位授予
第八條申請人在通過第五條所規定全部學分且成績合格及外國語水平全國統一考試、學科綜合水平全國統一考試成績合格后,一年內可向我校研究生學院提交學位論文,一年半內完成學位論文答辯并獲得合格及以上成績。如在規定的時間內,無法通過學位論文答辯,之前所有課程學習及全國統一考試成績無效,取消申請碩士學位論文資格。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的論文評審和授予學位工作按照《研究生學位論文檢測工作實施辦法》、《渤海大學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雙盲”評審實施辦法》和《渤海大學碩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修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學位論文答辯合格,并通過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擬授予碩士學位人員,要在學校官方網站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為三個月。公示期結束后無異議,授予相應學科專業的碩士學位證書。公示期間,如學位論文被舉報涉嫌抄襲、造假代寫等學術不端問題,按照國家及學校相關文件執行。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條申請者獲得碩士學位表明其學術水平已達到相應學位的畢業研究生水平,不涉及學歷。
第十一條 同等學力人員申請學位需開支的經費,由申請人本人或所在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本規定由研究生學院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渤海大學關于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辦學的管理辦法(試行)》(渤大研字[2019]2號)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