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促進研究生德、智、體全面發展,鼓勵研究生刻苦學習,奮發向上,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接班人和建設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述本校研究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冊并參加全日制學習的研究生。第一學年原則上不參加各項獎勵評選。
第三條 學校對各項獎勵的評審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二章 獎勵種類和方式
第四條 學校設立以下研究生評優獎項:
(一)優秀研究生;
(二)優秀研究生干部;
(三)優秀研究生標兵;
(四)優秀研究生畢業生;
(五)科技文化之星;
(六)單項獎:
1. 文明風尚先進個人;
2. 科技活動先進個人;
3. 文體活動先進個人;
4. 社會實踐活動先進個人;
5. 社會工作先進個人。
第五條 學校對獲得上述獎勵的研究生采用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進行表彰:
(一)授予榮譽稱號;
(二)通報表揚,相關材料記入檔案;
(三)頒發獎狀或榮譽證書;
(四)頒發獎金。
第三章 評選條件
第六條 優秀研究生評選條件:
(一)熱愛祖國,擁護黨的基本路線,自覺遵守國家法令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積極參加社會實踐活動,品行端正,勇于與不良現象作斗爭,熱心集體活動,團結同學;
(二)學習態度端正,學風嚴謹,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學習成績優良;
(三)積極參加體育鍛煉和文娛活動,身心健康。
第七條 優秀研究生干部評選條件:
(一)優秀研究生干部獲得者應是學校或學院研究生會、研究生科協成員,研究生黨、團支部委員,班委會干部,研究生社團、助理團主要負責人;
(二)熱愛祖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注意品行修養,在政治思想上和日常學習生活中表現突出,群眾基礎扎實,有較高威信;
(三)工作積極主動,有較強的團結協作能力,在本職崗位上做出顯著成績;
(四)學習態度端正,勤奮刻苦,成績優良;
(五)積極參加文娛活動和體育鍛煉,身心健康。
第八條 優秀研究生標兵評選條件:
(一)符合優秀研究生的評選條件;
(二)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質等方面表現突出,獲得公認與好評;
(三)學習成績名列前茅,科研成果突出。
第九條 優秀研究生畢業生評選條件:
(一)在校期間曾獲得過校級以上(含校級)各種先進稱號,或對國家、社會、學校做出特殊貢獻,或為學校贏得榮譽、產生積極的社會影響;
(二)積極參加學校和學院組織的各項集體活動。
第十條 科技文化之星評選條件:
(一)熱愛祖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注重品行修養,積極參加集體活動,遵守國家法令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學習成績名列前茅;
(三)有較強的科研能力,善于理論聯系實際,在學期間有一定的科研或發明創造成果。
第十一條 單項獎評選條件:
(一)文明風尚先進個人評選條件
1.熱愛祖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積極要求進步,自覺遵守學校的各種規章制度;
2.在助人為樂、拾金不昧、見義勇為等方面事跡突出。
(二)科技活動先進個人評選條件:
1.熱愛祖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積極要求進步,自覺遵守學校的各種規章制度;
2.積極參加各項科技創新和科普活動,表現突出;
3.積極參與研究生各項科技活動的籌劃組織和服務工作,富有開拓精神,出色完成各項任務。
(三)文體活動先進個人評選條件:
1.熱愛祖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積極要求進步,自覺遵守學校的各種規章制度;
2.積極參加各項文體活動,在全校性文體競賽活動中表現突出,或在省級以上的文化展演、體育競賽中有優異表現者。
(四)社會實踐先進個人評選條件:
1.熱愛祖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積極要求進步,自覺遵守學校的各種規章制度;
2.積極參與社會實踐活動,取得具有較高學術水平或一定影響的實踐成果。
(五)社會工作先進個人評選條件:
1.熱愛祖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積極要求進步,自覺遵守學校的各種規章制度;
2.參加或組織各類社會活動,成效顯著,為學校贏得良好的社會聲譽。
第四章 評選機構和獎勵辦法
第十二條 研工部與研究生院院務會組成聯席會,負責對全校研究生各類評優活動進行審核。研究生院教育管理辦公室負責各項評優的具體工作。
第十三條 各學院成立研究生評優評審小組(以下簡稱評審小組),負責各項評優的初評、推薦工作。
第十四條 各類評優的初評工作必須在一定范圍內進行民主測評,民主測評工作由各學院評審小組具體實施。
第十五條 學院應本著民主、公開的原則,認真細致地做好初評、公示、推薦工作。
第十六條 各項評優的獎勵辦法
(一)優秀研究生按二、三年級全日制研究生總數的15%確定推薦人數,授予榮譽稱號,頒發榮譽證書,通報表揚,相關材料記入檔案。
(二)優秀研究生干部按二、三年級全日制研究生干部總數的15%確定推薦人數(校研究生會、研究生科協單列),授予榮譽稱號,頒發榮譽證書,通報表揚,相關材料記入檔案。
(三)優秀研究生標兵每年評選不超過10 名,授予榮譽稱號,頒發榮譽證書,每人獎勵人民幣2000 元,通報表揚,相關材料記入檔案。
(四)優秀研究生畢業生按當年研究生畢業生人數的15%確定推薦人數,授予榮譽稱號,頒發榮譽證書,通報表揚,相關材料記入檔案。
(五)科技文化之星每年評選不超過30名,授予榮譽稱號,頒發榮譽證書,通報表揚,相關材料記入檔案。
(六)科技活動先進個人按二、三年級全日制研究生總數的3%確定推薦人數,授予榮譽稱號,頒發榮譽證書,通報表揚,相關材料記入檔案。
(七)文體活動先進個人按二、三年級全日制研究生總數的3%確定推薦人數,授予榮譽稱號,頒發榮譽證書,通報表揚,相關材料記入檔案。
(八)文明風尚先進個人由研工部根據每年的實際情況確定推薦人選,授予榮譽稱號,頒發榮譽證書,通報表揚,相關材料記入檔案。
(九)社會實踐先進個人按二、三年級全日制研究生總數的3%確定推薦人數,授予榮譽稱號,頒發榮譽證書,通報表揚,相關材料記入檔案。
(十)社會工作先進個人按二、三年級全日制研究生總數的3%確定推薦人數,授予榮譽稱號,頒發榮譽證書,通報表揚,相關材料記入檔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優秀研究生、優秀研究生干部、優秀研究生標兵、單項獎的評選工作在每年的10 月份進行;科技文化之星、優秀研究生畢業生的評選工作在每年的3 月份進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研工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