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教育部《關于實施研究生教育創新計劃,加強研究生創新能力培養,進一步提高培養質量的若干意見》(教研【2005】1號)和教育部學位管理與研究生教育司《關于加強研究生教育創新計劃區域合作的意見》(教研司【2006】10號)以及教育部《關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見》(教研【2013】1號)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2017】第41號)文件精神,進一步強化我校研究生科研創新能力和團隊合作精神的培養,激發研究生創造、創業和實踐熱情,促進學生的個性化發展和專業應用實踐,鼓勵人才茁壯成長,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一條 研究生創新創業教育學分的內涵理解。研究生創新創業教育學分是指全日制研究生在校期間根據自己的專業特長和興趣愛好,參與以培養創新創業意識與能力為主的科研訓練和創新創業實踐活動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創新意義的智力勞動成果或其他優秀成果,經認定獲得學分。渤海大學各專業研究生創新創業教育學分需要完成2學分。
第二條 學校成立專門的創新創業教育學分評審委員會。委員會由研究生學院及各二級培養學院的相關人員組成,負責對研究生創新創業教育學分的認定。各二級培養學院成立研究生創新創業教育工作領導小組且制定各學院的具體學分實施細則,組織研究生開展具體的創新創業活動,并負責學分的初步認定工作。研究生學院培養科負責研究生創新創業教育學分的申請受理工作,協助學校委員會進行審核認定,公布相應的學分審核認定結果。
第三條 研究生創新創業教育學分認定的范圍。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科研訓練項目及論文、論著、專利和電子產品等成果;
2.各級各類學科競賽、技能競賽和文體比賽等;
3.創業教育及實踐活動;
4.社會實踐與社會工作;
5.各類技能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
6.經認定的其他各類活動、項目和產品等。
第四條 研究生創新創業教育學分成績認定程序。
1.研究生填寫《渤海大學研究生創新創業教育學分申請表》,并將參加創新創業教育的有關證明材料向所在的二級培養學院申報。各二級培養學院負責具體的材料初步認定和匯總工作。
2.每學期期末考試前,各二級培養學院將研究生創新創業教育學分初步審核結果及相關佐證材料報送研究生院復核,各二級培養學院研究生管理人員負責具體核對學分及相關的解釋說明。
3. 學校創新創業教育學分評審委員會,依據研究生創新創業活動類別、層次、規模、效果和學生在活動中的表現,審核認定其學分值。同類證書按照就高原則認定,已經獲得其他學分的成果不得再次申請創新創業教育學分。
4.學校將對研究生創新創業教育各項活動進行檢查與總結,并對成績進行抽查復審。凡弄虛作假者,經查實后將嚴肅處理。
5.研究生創新學分扣除必需2學分后,剩余學分只可以最多抵頂一門專業選修課的學分。
本方法之公布之日起開始實施,并由研究生學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