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根據《西安交通大學研究生學位申請指導意見》(西交研〔2020〕127號)
中有關精神,經人文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討論通過,特制定《西安交通大學人文學院碩士研究生學位申請實施細則》。
第二章 碩士研究生學位授予流程有關規定
第一條 開題報告
碩士研究生入學后應在導師指導下,查閱文獻資料,了解學科現狀和發展,盡早確定學位論文方向,制定論文工作計劃,做好開題報告準備。開題報告包括:文獻綜述、選題背景及意義、研究基礎、研究內容、工作難點及特色、預期成果以及可能產生的創新點等。
開題報告應以學術活動的形式在學院內公開進行,由導師及導師團隊成員為主體組成的考核小組(至少3名)進行評審(開題報告時學生同時應提交《選題報告》和《研究生工作日志》作為考核小組的考核依據)。開題報告考核小組鼓勵吸收有關教師和研究生參加,交叉培養項目以及跨學科的論文選題應聘請相關學科的專家參加。在學期間轉專業、轉導師以及在論文研究工作過程中,論文課題有重大變動的研究生,應依據現導師的意見,決定是否重新做開題報告。
開題報告由院系組織,碩士開題時間一般為第二學期末,貫通培養研究生轉為博士生培養后的第一學期末進行。具體時間由導師或院系決定,但開題報告通過至申請論文答辯時間一般不少于一年。開題報告不通過的研究生需重新進行二次開題,如果二次開題不通過者建議分流。經評審通過的開題報告,須以書面形式交學院研究生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條 中期考核
研究生在通過開題報告后,在導師的指導下開展論文工作,中期考核是對研究生入學后的學習與科研狀況的全面檢查,著重考核研究生業務表現與論文工作進展情況。中期考核包括:學科基礎綜合考試(《研究生工作日志》)、研究進展和綜合能力。
中期考核由院系組織,應以學術活動的形式在學院內公開進行,碩士中期考核由3名以上副高職稱相關教師組成,人數較多的學科可成立多個考核小組。研究生在參加中期考核前,需向學院提交由導師簽字的課程成績單、中期進展報告、聽講座記錄單以及實踐單等書面材料。
2年制碩士中期考核時間為第三學期初,3年制碩士中期考核時間為第四學期初。碩士研究生應按時參加中期考核,原則上不能延期,如有特殊情況確需延期考核的,經本人申請導師同意并獲得學院批準后方可延期考核,補考核一般在隨后的一個學期完成,具體時間由學院確定,延期參加中期考核的研究生均視為跟蹤對象,其后的學位申請按照跟蹤對象的政策處理。
研究生中期考核按百分制打分實行末位分流制。碩士生中期考核成績后20%者,最終論文外審時全部送校外專家盲審。中期考核通過后,碩士記3學分。中期考核所有評審材料,須在學院研究生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條 預答辯
碩士研究生完成學位論文后須在系(所)范圍內進行預答辯。預答辯由系所
(或學科點)負責統一組織,預答辯委員會由3名以上副高職稱本學科或相關學科教師組成,由系主任(所長)或學科帶頭人主持并指定答辯委員會主席,研究生報告自己的研究成果,提交研究生工作日志。在預答辯中,須嚴格審查論文選題的意義,學位論文是否有獨立見解,學位論文的工作量。
對預答辯中提出的問題,碩士研究生應認真修改完善,經導師審核同意、系
主任或學科點負責人同意報主管院長審批后,方可進入論文評閱、正式答辯環節。預答辯時指導教師無須回避。
對問題較多的學位論文,研究生應修改后重新進行預答辯。碩士研究生需提交具體的修改報告,說明修改、補充內容,與修改后的論文、修改前的論文一并提交系主任(所長)或學科帶頭人,經系主任(所長)或學科帶頭人同意報院長審批后,方可進入論文評閱、答辯環節。預答辯成績后20%的研究生,最終論文答辯時指導教師須回避。對問題較多的學位論文,研究生應修改后重新進行預答辯。
2年制碩士研究生預答辯時間為第四學期初,3年制碩士研究生預答辯時間為第五學期初。
第四條 答辯審批
符合碩士學位答辯條件的,由申請人或答辯秘書持研究生綜合管理系統打印出的“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審批表”、答辯秘書核對過的“碩士學位論文審查意見書”及其它相關材料向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席申請答辯審批。
第五條 答辯
1、論文答辯委員會組成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由3至5名專家組成,不要求請校外專家(專業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中須至少有1位協同育人單位的專家)。指導教師超過1人時,只能有1位導師任委員。答辯委員會由3人組成時,指導教師不任委員。
2、答辯程序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1) 答辯委員會主席宣讀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席審批的答辯委員會組成及秘書名單,宣布答辯開始;
2) 指導教師或教研室指定的有關人員介紹研究生的德、智、體綜合表現、學位課程考試成績、學位論文工作以及發表學術論文等情況。
研究生報告論文的主要內容:包括選題的意義、論文的結構和主要內容及觀點、主要研究方法、論文的結論和創新點等;
3) 宣讀評閱人質詢研究生的問題,研究生回答問題。質詢問題一般在答辯前告知研究生;
4) 答辯委員及參加答辯人員圍繞學位論文所開展的工作向研究生追問或提出新問題,研究生回答問題;
5) 回答問題終止,其余人員回避,答辯委員會舉行內部會議,由答辯秘書宣讀論文評閱意見,答辯委員會評議研究生是否達到學位條例中碩士、博士學位的學術水平,討論后進行不記名投票表決,簽署答辯決議書;
6) 答辯會復會,主席宣布答辯委員會決議;
7) 答辯結束。
第三章 碩士學位論文評審實施細則
第六條 碩士學位申請論文送審的基本要求碩士研究生通過碩士學位的課程考試,完成開題報告、中期考核、預答辯、等培養環節,成績合格,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可進行論文送審:
1、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
2、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第七條 盲審及份數的規定
1、 碩士學位論文全部實施盲審。盲審分校內盲審和校外盲審,由學院組織實施;
2、 學術型碩士送一份校外盲審和一份校內盲審;
3、 專業型碩士送兩份盲審,其中一份校內盲審,一份校外協同育人專家;
4、 中期考核成績后20%的碩士生(包括學術型和專業型)送兩份校外盲審。
第八條 送審審批
由申請人或答辯秘書持申請人提交的“碩士學位論文”、“碩士學位申請書”、
的原件、研究生院出具的“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在校學習成績表”、導師提交的
“碩士研究生業務鑒定”和“碩士學位論文評語”向學院申請送審審批,批準后,方可送審。
第九條 評審意見的處理
1、 對于盲審意見,學院將作隱名處理(隱名方式復印或重新打印),以保證評審人的隱名權。評審意見的原件由學院以保密方式保存。
2、 評審結論包括:“同意答辯”、“基本同意,修改后答辯”、“不同意答辯”。
3、 當所有評審結論均為“同意答辯”,或只有一份評審結論為“基本同意,
修改后答辯”,申請人應根據審查意見表修改論文,填寫“碩士學位論文修改說明備案表”,并由導師簽字確認后,直接申請答辯。4、當有兩份評審結論為“基本同意,修改后答辯”時,申請人應按照審查意見表修改論文,并填寫“碩士學位論文修改說明備案表”。將修改后的論文以及“碩士學位論文修改說明備案表”(須導師簽字認可)提交所在系所,由系所組織至少3人的專家組進行審定,審定通過后,方可申請答辯。
5、當有一份評審結論為“不同意答辯”時,則需增加一份盲審。評審結論
和審查意見仍按前述條款處理,并且所有評審意見均作為申請答辯和學位的依據,該生碩士學位論文列入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重點審查對象。
6、 當所有評審意見書(含增加評審意見書)中累計有兩份評審結論為“不同意答辯”時,申請人不得進行答辯,此次學位申請終止。申請人必須修改其學位論文,自收到第二份“不同意答辯”評閱意見書起3個月以后,可重新提出送審申請。重審時,仍按本意見執行。重審仍未通過者,不得再次申請學位論文答辯。
7、 當申請人不認可修改意見,或申請人與評審人對學位論文存在學術爭議時,申請人應提出明確的異議理由和申辯意見,經導師簽署意見后,提交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由分委員會組織至少3人的專家組審定,并出具審定意見,經分委員會主席簽字同意后,報送學院。
8、 所有盲審意見均作為申請答辯和學位的依據。盲審過程中出現“基本同意,修改后答辯”或“不同意答辯”的碩士學位論文,不得參加校級優秀碩士論文評選。
第四章 研究生學位論文質量保障其它舉措
第十條 研究生學位論文評估環節
1、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抽查
學院負責具體開展抽查工作,抽查人數不低于當年授予碩士學位總數的20%,抽查人員名單根據中期考核成績、需加強建設的學科點、“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系統”的結果、按學號隨機抽選等多種方式確定。凡列入抽查名單的碩士研究生由學院按一級學科統一組織集中答辯,部分學科若存在特殊情況,可按二級學科統一組織集中答辯;答辯委員由學院聘請,被抽查研究生的指導教師應予以回避。
對于每一名參加集中答辯的學生,答辯委員會應進行打分;學院將所有打分表匯總后提交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在討論授予學位時嚴格把關,對不滿足學位授予條件的人員應建議對其延遲或不授予學位。
2、碩士研究生論文水平評估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提交后,學院組織各學科專家對學位論文進行統一檢查、
評估,發現問題,返回研究生修改,直到專家認可后,方可提交論文,授予碩士學位。
第十一條 研究生學位論文督導專家負責制
院學位委員會指定相關學科的學位會委員,實行委員主審制,主審委員對上學位會討論的論文負主要責任。
第十二條 在學位論文指導中的導師管理
建立院內導師培訓機制,每年對全體研究生導師進行立德樹人等方面的培訓;
對校級優秀研究生論文、省級優秀博士生論文導師進行績效獎勵;實行論文質量導師問責制,當論文出現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在各級(校、省、教育部)研究生論文抽檢中不通過時,按人才培養績效獎勵辦法扣除相應績效獎勵,并根據情節嚴重程度適當減少導師的研究生名額或停止其招生資格。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細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2020級(含)之前入學的各級碩士生、同等學力攻讀碩士學位人員可參照本實施細則或學校學院原相關文件規定。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人文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