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培養方式
第一條MBA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需要,靈活運用現代企業管理方法,具備國際視野、創新意識、領導能力和優良的職業道德,在國內外激烈的市場競爭環境中具有較強的應變、判斷、決策綜合能力的高層次、務實型經營管理人才。
第二條我校MBA研究生采取學分制,基本學制兩年,最長不超過五年。
第三條學習方式可分為脫產學習和在職學習。其中,脫產學習的時間為兩年,前一年學習課程,后一年進行業務實習和撰寫論文;在職學習的教學要求與脫產學習方式相同,視其修滿學分與完成論文情況決定學習年限,但最長不超過五年。
第二章入學與注冊
第四條由于我校錄取的MBA研究生必須持錄取通知書按規定日期到校報到,并辦理各項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時報到者,須向MBA教育中心請假,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兩周,并報研究生院備案。
第五條新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學校主管部門批準后取消入學資格:
⑴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超過兩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不報到者;
⑵保留入學資格期滿的新生未按規定申請入學者;
⑶發現徇私舞弊行為者及道德品質敗壞者。
第六條每學期開學時,MBA研究生須在規定時間持本人證件到指定地點辦理注冊手續。因故不能按時注冊者必須在注冊前旅行請假手續,假期最長不超過兩周。到期如仍無法入學,可申請辦理休學(或保留學籍)手續。
第七條無故不注冊或請假未批準者,按曠課處理。
第三章選課與學分
第八條MBA研究生的選課分別按下列類別進行:
⑴新生選課:在開學兩周內進行;
⑵老生選課:
1脫產班和周末班每學期末考試結束后一周內進行初選,開學兩周內選定;
2集中班每學期報到第一周內進行。
第九條學生必須根據每學期開設的課程按年級和班級進行選課,必修課一般不允許跨班、跨年級選課。
第十條MBA研究生課程學習執行學分制,每個MBA研究生至少應修滿45學分。其中,必修課為37學分,選修課至少為8學分(含實踐環節)。
第十一條為保證學習質量,每位MBA研究生原則上每學期所選課程不得超過22學分。
第十二條凡未達到第十條所規定的課程學分,不能申請論文答辯。
第十三條MBA研究生應積極參加規定的學術報告、學術講座和創新團隊研究等活動,并提交相關的書面總結。負責教師應對其總結作出評語,并給出是否通過的成績。
第四章紀律、考勤與考核
第十四條MBA研究生要按時參加培養計劃規定的和MBA教育中心統一組織的有關活動。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事先請假并交請假條,如無特殊情況不得打電話請假和捎口信請假。如需續假,須到MBA教育中心辦理續假手續。未經請假缺席者,按曠課處理,并按照《陜西師范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因病請假,須憑校醫院或二甲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病假在三天以內者,由辦公室批準;三天以上至一周以內者,須經MBA教育中心主任批準;超過一周者報請研究生院批準并備案。每學期請假原則上累計不超過一個月。
第十六條MBA研究生必須按照培養方案要求,學習規定的課程,按規定參加所修課程的考試和考核,嚴格遵守考試紀律。
第十七條MBA研究生必須按時上課,遵守課堂紀律。上課時必須關閉手機等移動通訊工具,以免影響教學。
第十八條實行考勤制度。所有MBA研究生上課必須考勤,由他人代考勤無效、
第十九條任課教師應嚴格記錄學生的上課出勤情況,凡一學期中每門課程缺課(含準假在內)達總學時的1/3以上者,均不得參加該門課程的考核,必須重修該門課程。
第二十條MBA的課程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必修課程原則上必須經過考試,其他課程考核方式可根據課程性質和教學要求由任課老師確定,成績均采用百分制。考核不合格的課程須重修。
第二十一條MBA研究生嚴重違反考試紀律或作弊的,該課程成績作零分計,并按照《陜西師范大學學生考試違紀、作弊處罰條例》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五章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二條MBA研究生因病不能堅持學習,經我校醫院或二甲以上醫院證明需要修養治療的可申請休學,并填寫“陜西師范大學MBA研究生休學申請表”。由MBA教育中心主任審核同意,經研究生院批準后,準予休學。
第二十三條MBA研究生因公務出國或其它特殊情況不能堅持學習,須出具相關證明并填寫“陜西師范大學MBA研究生休學申請表”,并由MBA教育中心主任審核同意,經研究生院批準后,準予休學。
第二十四條休學一般以一學期為限,期滿后仍不能復學的,可繼續申請休學,但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第二十五條因病假經批準休學的MBA研究生應離開學校,回家或回原單位治療。
第二十六條休學期滿后,在學期結束前一周向MBA教育中心提出復學申請,須填寫“陜西師范大學MBA研究生復學申請表”。
第二十七條休學期滿,在開學三周內未申請繼續休學或休學期限累計二年仍不能復學,作為退學處理。
第二十八條因某種原因,確需要輟學的,本人提出申請,MBA教育中心審核并報學校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保留學籍一年。輟學期滿而不復學者,作自動退學處理。
第二十九條MBA研究生休學期間違法亂紀情節嚴重的,取消復學資格,給予退學或其它相應處分,報研究生院報備。
第六章退學與取消學籍
第三十條MBA研究生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退學:
⑴在規定的年限內(含休學)未完成學業的;
⑵休學期滿,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⑶在學校制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⑷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⑸在讀期間如需報考其他學校者;
⑹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的。
第三十一條退學的MBA研究生,由MBA教育中心主任審核后報經研究生院批準。
對退學的MBA研究生,學習期滿一年及以上、完成課程學習計劃且成績合格者,可發給MBA研究生結(肄)業證書;學習不滿一年者,發給學習證明。未經批準擅自離校的,作自動退學處理,不發給結(肄)業證書和學習證明。
凡作退學處理的學生,無論任何理由,已交學費一律不予退還。
第七章獎勵與處分
第三十二條對品學兼優或某些方面表現突出的MBA研究生,經評定后可采取通報表揚、頒發專項和優秀獎學金等方式予以表彰和獎勵,在校期間發表學術林文的參照國際商學院研究生獎勵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MBA研究生應自覺遵守學校紀律,不得無故曠課,違反者給予相應處分。
第三十四條MBA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⑴考試作弊或剽竊他人研究成果,影響惡劣者;
⑵經查實靠徇私舞弊考取MBA研究生者;
⑶有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行為者,組織和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侮辱和誹謗他人而堅持不改者;
⑷觸動國家刑律,構成刑事犯罪者;
⑸酗酒、賭博、打架斗毆,情節嚴重者,品行惡劣,道德敗壞者;
⑹違反我校其它紀律,情節嚴重者。
第三十五條MBA研究生的鑒定、獎勵、處分等材料要歸入本人檔案,不得撤銷。
第三十六條被取消學籍、退學、勒令退學、開除學籍者,不得申請復學。
第八章學位論文申請與答辯
第三十七條MBA研究生必須通過學校組織的規定課程考試、修滿規定學分,方能進入撰寫論文階段。
第三十八條所有MBA研究生在第二學期開學后即可與導師實行雙向選擇,由MBA教育中心總體協調后選定導師。
第三十九條論文選題應在學生自己調研基礎上,結合工作實際,在導師指導下進行。
第四十條論文形式可采用專題研究報告或學術調查報告、企業診斷報告、高質量的案例等各種形式。要求有實用價值和新的見解。論文應在導師指導下由MBA研究生獨立完成,其工作總量不少于半年。
第四十一條MBA研究生完成個人培養計劃中規定的課程學習和學文論文工作,經指導教師同意后,可向國際商學院學位分管委員會提出答辯申請。經論文查新合格、初審專家組審查合格同意答辯的論文,由國際商學院學位分管委員會安排論文評閱和組織答辯。
第九章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四十二條學完MBA培養方案規定學分的全部課程,成績合格,完成學位論文并通過答辯,德智體全面考核合格者,準予畢業,并發給畢業證書;經院學位分管委員會、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逐級審議通過,授予碩士學位,頒發學位證書。學習期滿,但畢業(學位)論文未能通過者,準予畢業,發給結業證書。實際學習已滿一年以上,課程成績合格者,發給肄業證書。實際學習未滿一年者,發給學習證明。
第四十三條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可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相同效力。
第四十四條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集中一次進行學歷證書相片電子圖像采集工作,具體時間按研究生院的通知為準。
第十章其他
第四十五條學生因個人原因中斷學習(出國、調動工作、退學、取消學籍、開除學籍等),其所交學費(包括預交學費)一律不予退還。
第四十六條本實施細則如遇學校的相關規定不一致,以學校的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