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學習是研究生獲取本學科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的主要途徑,也是研究生培養過程的重要環節。為了加強我校研究生課程管理工作,規范研究生課程學習過程的各個環節,嚴格教學秩序,促進學風建設,全面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特制訂本暫行規定。
第一章 學分與課程
第一條 碩士研究生課程學習的總學分數要求不低于32學分,其中必修課不低于18學分。博士研究生課程學習的總學分數要求不低于16學分,其中必修課不低于14學分。
第二條 碩士研究生的課程體系分為公共基礎課程、專業核心課程、專業方向課程和素質教育課程四大模塊。公共基礎課指第一外國語、政治理論課、數學課(對數學有要求的專業);專業核心課指專業基礎課和專業主干課,為本專業各方向必修課,要求覆蓋面廣,側重于本學科的共同基礎理論和基本知識,按一級學科或二級學科要求統一設置,要體現學科本身的特征和學科應有的知識結構;專業方向課指研究方向主干課,應充分體現本專業研究的發展動態,著重開設前沿性、前瞻性或交叉性的課程;素質教育課包括公共選修課和跨學科、跨專業的專業課程,為構筑復合型人才合理的知識結構,研究生可根據研究課題、就業需求和本人的愛好、興趣,選修研究生院開設的二外、數學、醫學、計算機類、體育、管理、經濟、法律、藝術類等公共選修課程和到其它院、系選修跨學科、跨專業的專業課程。公共基礎課和專業核心課兩大模塊課程為必修課程,專業方向課和素質教育課兩大模塊課程為選修課程。
第三條 研究生課程原則上以20課內學時計1學分。公共課的課內學時與學分比,可視具體情況提高到30:1。專業核心課應控制在每門課54學時左右,3個學分;專業方向課應控制在每門課36學時左右,2個學分。
第四條 為鼓勵研究生進行科研創新和多出成果,特設立論文發表、科技發明和參加學科和科技競賽獎勵學分。凡以第一作者(導師為第一作者時,可為第二作者)在SCI、EI收錄刊物上發表1篇學術論文獎勵3學分;在ISTP收錄的國際會議、中文核心期刊上發表1篇學術論文獎勵2學分;獲得一項發明專利獎勵3學分。參加學科和科技競賽學分獎勵辦法見《南昌大學研究生參加學科和科技競賽的若干規定》。研究生所獲得的獎勵學分計為素質教育課相應學分。
第五條 研究生課程內容應反映學科前沿的新理論、新知識和新技能。研究生課程開設必須嚴格按照各專業研究生培養方案進行。
第二章 課程管理
第六條 研究生公共課程的教學組織由研究生院負責,包括制訂課表、下達教學任務、教師的聘任和考試安排等工作。其他課程的教學均由學院組織管理。
第七條 學院的研究生教學組織工作由學院分管院長負責,各院、系研究生教學秘書在分管院長領導下具體管理,內容包括排課、下達教學任務、考試安排和成績錄入等,并匯總考核成績、試卷。
第八條 為保證研究生的授課質量,公共課由校教學督導辦公室和研究生院負責檢查和教學評估。
第九條 各學院、系應重視和加強對研究生專業課程教學的指導和管理,保證研究生專業課程教學的順利進行,不斷提高教學質量。主講教師要積極引進國內外先進教材和教學內容,吸收本課程涉及的最新成就,不斷更新教學內容,提高教學水平。校教學督導辦公室和研究生院將不定期地對專業課程教學情況進行檢查和評估。
第十條 課程教學大綱是研究生課程管理的主要依據,列入研究生培養方案的每門課均須制定課程教學大綱。研究生課程教學大綱由教研室或學位點集體討論、教研室主任或學位點負責人審核,院、系負責人批準。課程教學大綱主要包括:①課程編號、課程的中英文名稱、學時/學分、考核形式;②開課時間;③教學方式;④任課教師;⑤教學目的與要求;⑥主要教學內容;⑦教材及主要參考書;⑧本課程教學中對于現代教學技術(計算機、多媒體、網絡)的實際應用或其它教學環節。教學大綱要簡明扼要,一般不超過1000字。
第十一條 研究生課程名稱應力求簡化,在培養方案、課程目錄、課程教學大綱、培養計劃及選課成績單中必須完全一致,并有固定的課程編號。
第十二條 碩士研究生課程的任課教師應具有副教授或講師(獲碩士以上學位者)以上職稱,擔任碩士研究生課程教學的講師應是從事教學科研工作、教學經驗豐富、教學效果好、能夠勝任高層次教學的教師。博士研究生課程任課教師應由具有教授職稱或具有博士學位的副教授擔任。
第十三條 任課教師應該按照教學大綱的要求組織課堂教學和考核,認真批改學生作業,對于課程學習缺勤時間超過規定學時三分之一的研究生,任課教師有權取消其考核資格。
第十四條 為了保證課程的完整性和連續性,任課教師因出差、生病或其他原因而不能上課時,應填寫《南昌大學研究生調課、停課表》,經系主任和學院分管院長審核后,報研究生院批準。教師病假要出示醫院證明,并提前通知學生。經調查確認為無故停開或中斷,將作為教學事故處理。
第十五條 課程表一經排定,不得擅自變動,如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調課、換課或變更上課地點的,任課教師應提前一周填寫《南昌大學研究生調課、停課表》,征得系、院同意后,按下列程序辦理報批手續:
(1)公共課報研究生院培養辦公室審批。
(2)專業課由院系審批,報研究生院培養辦公室備案。
經批準被調的課程,任課老師須按已批準的《南昌大學研究生調課、停課表》的要求按時按量補課,未按規定補課的,視為教學事故。經批準被停的課程,任課教師應設法在剩余的教學課程中調整教學進程,不影響完成教學大綱的要求。
第十六條 研究生導師和任課教師為同一年級同一專業的研究生開設的課程不得超過3門。
第十七條 為構建專業大類共同的知識和技能平臺,實現學科之間的交叉和融合,所有研究生課程必須對全校研究生開放,如有特殊困難,限額接受時,應事先報研究生院批準,公布限額人數。
第十八條 研究生經導師同意需到外單位聽課者,需寫出書面申請,經研究生院批準后進行。學習結束后根據開課學校研究生教學主管部門開具的成績單,給予登記成績及學分,校外學習費用由導師在研究生培養費中支付。
第十九條 每學期結束前一個月,由研究生院根據教學計劃,負責安排下一學期的全校性研究生公共課。
第二十條 各院、系研究生教學秘書根據每位研究生的培養計劃,在每學期結束前三周統計下學期各門課程的選課人數。對于選課人數少于3人的課程,不予排課,合并與下一屆學生一起開設。對于跨院、系選修的課程,教學秘書必須事先與開課院、系取得聯系,落實授課任務,并在每學期結束前三周將下學期聽課名單送達開課院、系。
第二十一條 各院、系研究生教學秘書負責本院、系研究生專業課的安排,并于每學期結束前二周將課程表報研究生院,課程表上注明任課教師、上課地點和上課人數。
第三章 研究生選課原則、程序及方法
第二十二條 選課原則
1、自主性原則:研究生選課應根據所學專業培養方案的要求,在導師指導下,在規定的時間內自主選擇相應課程,所有課程均可跨年級修讀。
2、專業性原則:研究生選課以所學專業培養方案為依據,首先應保證本專業培養方案所規定的課程的修讀,對于培養方案中規定的所有必修課,本專業的研究生必須全部修讀,不得以其它專業的必修課的學分代替本專業的必修課的學分。
3、連貫性原則:對有嚴格先行后續關系的課程,研究生應先選先行課,修完先行課后再選后續課。
4、嚴密性原則:對于有嚴格同修關系的課程,研究生應同時選擇修讀。對于課程內容相同或相似的選修課,研究生只選修其中的一門。
5、量力而行原則:研究生每學期所修課程的學分,應根據自己的學習情況、能力、精力,在征求導師意見后決定。
第二十三條 選課程序及方法
1、研究生選課前應認真閱讀所學專業培養方案、課程大綱和課程設置表,熟悉課程名稱、課程編號、學時數和學分數。
2、在規定的時間內,按選課原則和要求,由導師和研究生共同確定所學課程,并填寫《南昌大學博(碩)士研究生培養計劃》中的課程計劃表。
3、公共基礎課和專業核心課按所學專業培養方案中的規定填寫。
4、專業方向課在所學專業培養方案中的專業方向課程列表中選擇。
5、碩士生必須至少選修一門素質教育課中的公共選修課,可在研究生培養方案中的研究生公共課列表中選擇。
6、碩士生必須至少選修一門素質教育課中的跨學科、跨專業的專業課程,可在其他專業培養方案中的專業核心課或專業方向課中選擇。
7、公共選修課修讀人數一般不得少于20人;當選課人數少于20人時,原則上該課程停開,由研究生院會同有關教學單位,通知研究生改選。
8、課程確定后,研究生必須按課表上的時間和地點參加課程學習和考核,否則按曠課、曠考處理。
9、在教學空間允許、不影響選課研究生正常學習和任課教師同意的情況下,學生可不經選課而旁聽各專業的課程(有特殊要求的實踐、實驗等課程除外),但不參加該課程的考核。
第四章 課程考核和成績評定
第二十四條 研究生應當參加學校研究生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合格,即取得該門課程的學分。考核成績評分,以學期末考核成績為主,并參考平時成績。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本人檔案。
第二十五條 公共課考核由研究生院組織安排,專業課程考核由院、系組織安排。
第二十六條 必修課程的考核,一律采用考試方式,成績70分(含70分)以上,方能取得學分。選修課的考核方式,根據教學大綱確定,成績60分(含60分)以上,方能取得學分。考試可以采取筆試、口試、筆試加口試、寫讀書報告或論文等形式進行,可以開卷,也可以閉卷,具體采用何種方式由任課教師確定。
第二十七條 成績評定:筆試采用百分制;口試一般采用百分制,也可以采用五級記分制,即優、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別相當于百分制90分以上、80—89分、70—79分、60—69分、60分以下等五級)。
第二十八條 研究生課程學習缺課累計超過某門課程學時數的三分之一時,取消該課程考核資格,成績以零分計,該課程必須補考或重修。
第二十九條 任課教師閱卷與評分必須嚴肅認真,力求做到給分準確、寬嚴適度、統一標準、貫徹始終。統一命題的試卷,應采取集體流水閱卷的方式進行評卷。評卷結束后,按照研究生院或各院、系下發的研究生考試成績登記表中所列名單登錄課程考試成績。
第三十條 任課教師必須在考試結束后一周內將成績單(一式兩份)和試卷報課程所管單位(公共課報研究生院,專業課報所在院、系),大型作業或小論文、讀書報告等需延期上報成績的課程,須事先經研究生院或所在院、系批準,并且最遲在下一學期開學后兩周內上報成績單和試卷。
第三十一條 考試成績和試卷統一交學院存檔保管,公共課、專業課考試試卷保存時間均不能少于5年(在研究生畢業離校后),研究生需查閱成績到所在院、系查閱,或到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統中查閱。
第三十二條 研究生無故不參加課程考試、考試不交卷、考試遲到三十分鐘或中途棄考者視為曠考。成績不合格者和曠考者可以申請隨下屆重修或重考。
第三十三條 研究生因病不能參加考核,必須考前持校醫院證明向所在院(系)申請緩考,由學院分管院長審批報研究生院備案。
除緊急情況外,不得考后申請緩考。被批準緩考的研究生參加下一次該課程的考核。
曠考的研究生,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
第三十四條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研究生體育課的成績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
第三十五條 研究生可以根據校際間協議跨校修讀課程。在他校修讀的課程成績 (學分)由本校審核后予以承認。
第三十六條 研究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零分,學校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在畢業前對該課程可以給予補考或者重修機會。
第五章 重修、重考和免修、免聽
第三十七條 研究生必修課考核成績在60-69分之間、選修課考核成績在50-59分的課程必須重考。若研究生必修課考核成績在70分以上,選修課成績在60分以上,允許該生重考該課程,以取得更好成績,成績記載取最高分。
第三十八條 研究生必修課考核成績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選修課考核成績在50分以下(不含50分)的課程必須重修。
第三十九條 選修課考核不合格,可重考、重修,也可改選其它選修課程。一門課程的重考、重修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
第四十條 重修、重考由本人在每學期開學后兩周內到研究生院辦理相關手續。重修、重考一般隨下一屆進行。
第四十一條 前一學歷為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英語專業畢業的研究生可申請免聽公共基礎英語,但不免考。免聽公共基礎英語者提交本科英語專業畢業證書原件,經任課教師及研究生英語教研室主任審核并同意后,報研究生院批準。
第四十二條 學習成績優良且自學能力強的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要求參加某些課程課堂學習時,經任課教師及導師同意后,報研究生院批準,可免聽相關課程的全部或部分。免聽課程不得超過當學期所修課程總數的30%。免聽課程不免考。
第四十三條 研究生的必修環節和政治理論課不得申請免修和免聽。
第六章 考場規則
第四十四條 研究生須持研究生證按規定時間參加考試,并按監考人員編排的位置就座。
第四十五條 閉卷考試,不得攜帶任何書籍、筆記本、有文字或有符號的紙張、任何通信工具和電子詞典等入座。開卷考試不能攜帶的物品由任課老師規定。
第四十六條 遲到三十分鐘以上,不得入場;開考六十分鐘后方可交卷;未交卷前不得離場。
第四十七條 答卷一律用藍色或黑色墨水筆或圓珠筆書寫;字跡要工整;答卷要寫在答卷紙上。
第四十八條 考生不得向監考教師詢問與答卷有關的問題。如因印刷排版等原因造成閱讀困難的現象,考生可先舉手征得監考人員的同意,然后提問,提問時注意不能影響其他人的正常答卷。
第四十九條 考生在考場要保持肅靜,考試結束要立即交卷。提前交卷者要迅速離場,不得在場內逗留或在考場附近議論、喧嘩。
第五十條 研究生在考試中出現違規行為,參照昌大校發[2005]93號文《南昌大學學生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進行處理。
第七章 監考教師職責
第五十一條 考前根據考場情況和考試人數編排座位表(座位應間隔排列),并提前十五分鐘進場。
第五十二條 考生入場時,督促考生將不能帶入座位的書籍、資料等物品集中放在規定的位置。
第五十三條 開考前明確宣布考試時間。開考后,清點考生人數,統計實發考卷數。
第五十四條 對違反考場規則的言行要敢于批評教育,嚴格要求,對不聽勸阻的考生,有權取消其考試資格、令其離開考場并報研究生院處理。
第五十五條 認真履行職責,不能做與監考無關的事,中途不得離場。
第五十六條 考試結束前十分鐘,提醒考生在試卷上填寫姓名、院系、專業、學號,做好收卷的準備工作。收卷后清點試卷數,防止試卷丟失。
第五十七條 不得隨意延長考試時間。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暫行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暫行規定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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