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維護我校研究生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規范研究生學籍管理活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南昌大學學生管理暫行規定》,結合我校的具體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具有南昌大學入學資格或學籍的全日制博士、碩士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三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入學前為在職人員的研究生還應有工資關系遷移證,委托培養和定向培養研究生不需遷移戶口和工資關系),按學校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校請假,請假時間不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學校取消其學籍。觸犯法律的,移送有關主管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條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或由于其他原因不宜在校正常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應當在兩周內辦理離校手續,回家療養或回原單位治療,戶口遷回原籍,無故不辦理離校手續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并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復查合格后,在下一屆研究生入學時持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入學,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未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按學校規定的報到日期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學生未辦理請假手續或請假逾期兩周以上未注冊者,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第三章 學制與學習年限
第七條 博士生實行以3年制為基本學制的彈性學制,碩士生依不同專業要求實行以2年、2.5年或3年制為基本學制的彈性學制。研究生可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申請并獲批準后延長或縮短在校學習時間,博士研究生在校學習時間為3至5年;碩士研究生在校學習時間為2至4年,學生畢業證上所記載的學制為該生所學專業的基本學制。
第四章 學分與課程
第八條 博士學位課程學習和必修環節的總學分要求不低于21學分 ,其中課程學習不低于16學分(必修課不低于14學分),開題報告3學分,學術活動2學分。
碩士研究生在攻讀學位期間,2年制總學分要求不低于66學分,其中課程學習不低于32學分(必修課不低于18學分),必修環節8學分,學位論文26學分;2.5年制總學分要求不低于73學分,其中課程學習不低于32學分(必修課不低于18學分),必修環節8學分,學位論文33學分;3年制總學分要求不低于80學分,其中課程學習不低于32學分(必修課不低于18學分),必修環節8學分,學位論文40學分。
第九條 碩士研究生的課程體系分為公共基礎課程、專業核心課程、專業方向課程和素質教育課程四大模塊。公共基礎課和專業核心課為必修課程,專業方向課程和素質教育課程為選修課程。
第十條 為鼓勵研究生進行科研創新和多出成果,特設立論文發表、科技發明和參加學科和科技競賽獎勵學分。凡以第一作者(導師為第一作者時,可為第二作者)在SCI、EI收錄刊物上發表1篇學術論文獎勵3學分;在ISTP收錄的國際會議、中文核心期刊發表1篇學術論文獎勵2學分;獲得1項發明專利獎勵3學分。參加學科和科技競賽學分獎勵辦法見《南昌大學研究生參加學科和科技競賽的若干規定》。研究生所獲得的獎勵學分計為素質教育課相應學分。
第十一條 碩士研究生在校期間必須完成下列必修環節的學習:
?。?)開題報告(3學分)
開題報告由文獻綜述和研究計劃兩部分組成。碩士生撰寫開題報告之前應閱讀至少25篇國內外重要文獻。文獻綜述部分對課題有關的前人工作進行總結和歸納。研究計劃部分就選題意義、研究內容、預期目標、研究方法、實施方案、時間安排等做出論證。開題報告必須在審核小組會上宣讀并答辯。審核小組由至少3位具有高級職稱的教師組成,提倡邀請外單位專家參加。審核小組聽取開題報告后,做出通過或不通過的決議。
?。?)學術活動(2學分)
研究生在學習期間要求至少參加10次學術活動(其中碩士生至少做1次報告,博士生至少做2次報告)。研究生參加學術活動的形式可為參加國際、全國性和省內學術會議或校內外學術講座等。參加活動后撰寫不少于400字的小結,并填寫《南昌大學研究生學術活動記錄冊》,經導師考查合格,給予學分,并存入研究生業務檔案(具體要求見《南昌大學關于研究生參加學術活動的暫行規定》)。
研究生在所要求的論文發表數量之外,在公開學術刊物多發表1篇學術論文,可折抵參加學術活動1次。但最多只能用學術論文折抵學術活動2次。
(3)實踐環節(2學分)
碩士生在學期間必須參加和完成一定量的教學實踐或工程實踐或臨床醫學實踐或管理實踐或勤工助學,實踐環節工作量為60學時,經考核合格,給予學分。具體參照《南昌大學碩士學位研究生參加社會實踐的暫行規定》執行。在正規高等學校擔任過一門本科以上課程教學者或委培、定向的碩士生可免去實踐環節,自動獲得學分。
?。?) 外語學術論文(1學分)
答辯前提交1篇與學位論文相關的有指導教師簽字認可的外文學術論文。
第五章 思想品德考核
第十二條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第六章 請 假
第十三條 研究生不能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研究生請假審批辦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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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因病請假必須持學校醫院或指定醫院開具的疾病診斷書和病假證明(如在外地可由當地縣級公立醫療單位開具證明)辦理。報告指導教師后,請假時間在2周內者由學位點負責人、系主任、學院分管院長批準;請假時間在兩周以上至45天內須報研究生院批準;請假時間在45天以上不予請假,建議休學。
(二)因事請假
在讀研究生因本人或家庭有緊急事務需要處理,可以請事假。事假一般每學期累計不超過14天。研究生請事假,3天內由指導教師批準,超過3天(1周內)由學位點負責人、系主任、學院分管院領導批準,1周以上由導師、學位點負責人、系主任、學院分管院領導簽字后,報研究生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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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隨意停止研究生的學習,抽調做其它工作。如有特殊原因確因公需請假者,其時間在1周以內由導師提出,經學位點負責人、系主任、學院分管院長批準,報研究生院備案;1周以上由研究生院審批。
第十四條 研究生請假期滿后應及時到院(系)報到銷假。有特殊原因需要續假者,需重新辦理請假手續。
第十五條 凡未請假、請假未獲批準擅自離?;蛘埣儆馄谖蠢m假者,均按曠課論處。研究生無故曠課按《南昌大學學生紀律處分辦法》處理。
第七章 轉學、轉專業及更換指導教師
第十六條 研究生入學后,一般不受理轉學、轉專業及更換指導教師。
如有下列原因之一,可申請轉學、轉專業或更換指導教師:
?。ㄒ唬?所學專業已作調整;
?。ǘ?指導教師變動,本專業或本校無法繼續培養;
?。ㄈ?經學校醫院或指定醫療單位檢查確認患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宜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蚱渌囵B單位的相近專業學習。
?。ㄋ模?指導教師出國、工作變動或具有其他必須更換導師的原因。
第十七條 研究生申請轉專業及更換指導教師,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 研究生在本校范圍內轉專業或更換指導教師,由本人提出申請,征得原導師和所在學位點、院(系)同意,同時取得擬轉入的導師、學位點和院(系)同意。在同一專業內更換導師由研究生院批準;在同一學科門類內轉專業經研究生院審核后報主管校長批準。不同學科門類間不允許轉專業。
(二) 因轉專業而導致研究生在校學習時間超過調入專業基本學制的,學校不再負擔研究生普通獎學金和培養費,此兩項費用由研究生和導師自籌解決。
(三) 屬定向、委托培養的研究生轉專業須經定向或委托培養單位同意。
?。ㄋ模?研究生轉專業或更換指導教師后,原已獲得的學分符合轉入專業培養方案的,經研究生院確認后,予以承認;不符合轉入專業培養方案要求的課程學分,只能作為跨學科、跨專業選修課學分記載。
第十八條 研究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十九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ㄒ唬┤雽W未滿一學期的和已進入論文階段的;
?。ǘ┯傻蛯W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ㄈ┱猩鷷r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ㄋ模柰藢W的;
?。ㄎ澹┢渌麩o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條 研究生轉學,經兩校同意,報江西省教育廳批準。
第八章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一條 研究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研究生申請休學經學校批準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可以休學。研究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ㄒ唬?經學校醫院診斷,因病停課治療休養占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
?。ǘ┮粚W期請事假、病假缺課累計超過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
?。ㄈ┮蚱渌厥庠虮仨毿輰W者。
因病或其它原因獲準休學者應由研究生本人填寫休學申請表(附證明材料,因病休學須有校醫院簽署意見),經導師同意,院(系)審核后,報研究生院批準,發給休學證明后方可休學。休學研究生必須在接到休學通知之日起兩周內辦理離校手續,回家或者回原單位療養,往返路費自理,學校保留其學籍,休學期間不得跟班上課和參加考核,不享受在校學習研究生待遇。休學研究生患病,其醫療費按學校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研究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三條 研究生休學期滿,申請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 應于學期開學前持有關證明,提出復學申請。
?。ǘ?因傷病休學的研究生,申請復學時需經學校醫院診斷證明已恢復健康,可以正常學習,方可復學。
?。ㄈ?因其他原因休學者,須提供必要的證明,經所在學院審核,報研究生院批準,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四) 休學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取消復學資格。
?。ㄎ澹?復學后,編入原專業的下一年級學習。
第九章 退 學
第二十四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
(一)在學校規定的在校最長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ǘ┬輰W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ㄈ┙泴W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ㄋ模┪凑埣匐x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ㄎ澹┏^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六)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二十五條 研究生退學,由學院提出報告并附有關材料,學院簽署意見,研究生院審核后報校長辦公會議批準。
對退學的研究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本人,研究生拒絕簽收、去向不明或因其他原因不能送達的,應當如實記錄不能送達的情況,并由學院主管領導或導師、學生代表到場見證簽字后,視為送達研究生本人。同時學校將退學決定報江西省教育廳備案。
第二十六條 研究生退學后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 退學的研究生,必須在退學決定書送達起兩周內辦理離校手續,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二) 退學的研究生,由學校有關部門注銷其在校各種關系。
(三) 退學的研究生,不得申請復學。
第二十七條 研究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依照《南昌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處理。
第十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二十八條 研究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第二十九條 研究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未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研究生在結業后一年內可以申請補考、重修或者補做畢業論文、答辯,達到畢業要求,頒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在結業后的補考、重修考試中作弊者,不得再申請補考、重修;結業一年內未修滿學分、不參加論文答辯或答辯不通過者,不得換發畢業證書;一年內未申請補領畢業證書的,學校不再受理。
第三十條 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十一條 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頒發肄業證書。
第三十二條 學校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第三十三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江西省教育廳注冊,并由江西省教育廳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予以追回并報江西省教育廳宣布證書無效。
第三十五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對在我校攻讀博士、碩士學位的港澳臺僑學生、留學生及其他各類研究生的學籍管理參照本細則實施。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原《南昌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同時廢止。其他有關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對2005年前入學的研究生的學制與學習年限、學分與課程考核等按原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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