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關于加強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質量保證和監督體系建設的意見》(學位發〔2014〕3號)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 教育部關于印發<博士碩士學位論文抽檢辦法>的通知》(學位發〔2014〕5號),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位論文抽檢每年進行一次,抽檢時間為每年7-9月,抽檢范圍為上一學年度授予博士、碩士學位的論文。
第三條博士學位論文的抽檢比例為10%左右,碩士學位論文的抽檢比例為5%左右;專業學位和學術型學位論文分別計算。其中重點抽查以下學位論文:
(一)新設學位授權點(未滿三年)的學位論文;
(二)經過再評閱程序的博士學位論文;
(三)非全日制攻讀學位人員的學位論文;
(四)非全票通過答辯的學位論文;
(五)答辯委員會要求修改的學位論文;
(六)其他可能存在質量問題的學位論文。
第四條學位論文抽檢由研究生部從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統中隨機抽取,每篇抽檢的學位論文送3位同行專家進行評議,專家按照不同學位類型的要求對論文提出評議意見。
第五條3位專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專家評議意見為“不合格”的學位論文,將認定為“存在問題學位論文”。
第六條3位專家中有1位專家評議意見為“不合格”的學位論文,將再送2位同行專家進行復評。2位復評專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專家評議意見為“不合格”的學位論文,將認定為“存在問題學位論文”。
第七條抽檢結果由研究生部向學位評定委員會通報,反饋至相關學院和導師后,以適當方式公開。
第八條對于“存在問題學位論文”,學位評定委員會可根據有關規定,對導師、校內評閱人、校內答辯委員會委員作出暫停其新招研究生一至兩年的決定;論文抽檢結果將作為博士生導師選聘、學科校內評估和學院年度考核的重要參考指標。
第九條學院應責令“存在問題學位論文”的作者在導師指導下限期修改,修改后的學位論文須按照本辦法第四至六條規定重新送評。仍被認定為“存在問題學位論文”的,由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具體情節作出處理決定,及至撤銷其學位。
第十條對抽檢過程中發現論文有抄襲、剽竊、作假、雷同等問題者,學位評定委員會可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在學位授予工作中加強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建設的意見》(學位〔2010〕9號),作出撤銷學位的處理。
第十一條學位論文抽檢堅決排除非學術因素的干擾,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擾抽檢工作的正常進行,參與評議工作的專家要公正公平,獨立客觀地完成評議工作。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研究生部負責解釋,國家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校長辦公會通過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