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學位授予活動,保障學位申請人合法權益,保證人才培養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及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士學位授權與授予管理辦法》和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學位分學士、碩士、博士三級。依照獲準授予學位的學科門類或學位類型授予學位。
教務處負責組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申請工作,按照《西南政法大學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推薦授予學位的決定。
繼續教育學院負責組織繼續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申請工作,按照《西南政法大學繼續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推薦授予學位的決定。
研究生院負責組織碩士、博士學位申請工作。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的,按照《西南政法大學關于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學位工作實施細則》執行。
第三條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恪守學術道德,品行端正,具有相應學術水平或專門技術水平的學位申請人,均可依照本規定申請相應的學位。
第二章 學位授予條件
第四條在學校規定最長學習年限內,完成本科培養計劃的各項要求,經學校審核準予畢業,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授予學士學位:
?。ㄒ唬┹^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
?。ǘ┚哂袕氖驴茖W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條在學校規定最長學習年限內,完成培養方案全部要求,學位論文通過學術規范審查,經指導教師評定符合要求,品德及其他方面鑒定合格,且通過學位論文評閱與答辯,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授予碩士學位:
?。ㄒ唬┰诒鹃T學科上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
?。ǘ┚哂袕氖驴茖W研究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第六條在學校規定最長學習年限內,完成培養方案全部要求,學位論文通過學術規范審查,經指導教師評定符合要求,品德及其他方面鑒定合格,并通過學位論文評閱與答辯,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授予博士學位:
?。ㄒ唬┰诒鹃T學科上掌握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
?。ǘ┚哂歇毩氖驴茖W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做出創造性的成果。
第三章 學士學位
第七條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具體標準、工作程序、異議處理等依據附件1《西南政法大學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執行。
第八條繼續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具體標準、工作程序、異議處理等依據附件2《西南政法大學繼續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執行。
第四章 碩士、博士學位
第一節 學位申請與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
第九條完成培養方案全部要求,經指導教師評定符合要求,品德及其他方面鑒定合格的學位申請人應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學位申請。學位申請由研究生指導教師和學院審核。
第十條學位申請審核通過的申請人應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學位論文最終定稿,申請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檢測的具體要求按照《西南政法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與處理辦法》執行。
第二節 論文評閱
第十一條學院負責組織本學院所屬學科的碩士、博士學位論文評閱工作,聘請相同或相近學科的專家(申請人的指導教師除外)對碩士、博士學位論文進行雙向匿名評閱。
交叉學科和博士點培育學科的學位論文評閱工作由研究生院負責組織。研究生院在全校范圍內隨機抽取部分碩士、博士學位論文,統一組織校外專家評閱。
第十二條學術型碩士學位論文(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論文除外),應聘請2名專家評閱,其中應有1名非我?;蛏暾埲怂趩挝坏膶<?。
專業碩士學位論文,應聘請3名專家評閱,其中應有2名非我?;蛏暾埲怂趩挝坏膶<?,校外評閱專家中至少有1名須為相關行業實踐領域的專家。
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論文,應聘請3名專家評閱,其中應有2名非我?;蛏暾埲怂趩挝坏膶<?。
評閱專家應具有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或教授、副教授及相當職稱。
第十三條博士學位論文,應聘請5名校外專家評閱。評閱專家應為本學科領域學術造詣深、責任心強、學風正派的博士研究生指導教師或具有教授及相當職稱的專家,一般應以高校專家為主。
第十四條經審批確定的涉密學位論文,按有關規定送評。
第十五條碩士學位論文所有評閱意見均為同意答辯的,學位申請人方可進入答辯程序。如有任意評閱意見為不同意答辯的,學位申請人不得進入答辯程序,須在不少于6個月的期間內修改學位論文后,方可重新提交學位申請。
第十六條博士學位論文原則上須所有評閱意見均為同意答辯的,學位申請人方可進入答辯程序。如有1份評閱意見為不同意答辯,其他4份評閱意見均為同意答辯,且綜合評價均在良好以上(含良好)的,經本人申請,指導教師、所在學科推薦,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同意后,可由研究生院另行組織1-2名專家進行再評閱,再評閱意見為同意答辯的,可以進入答辯程序。
未能進入答辯程序的,學位申請人須在不少于6個月的期間內修改學位論文后,方可重新提交學位申請。
第十七條“同意答辯”的評閱意見僅限當次學位申請有效,若學位申請人因故中斷學位申請流程的,須重新提交學位申請。
第三節 論文答辯
第十八條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原則上由5人組成。答辯委員會委員應為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或具有教授、副教授及相當職稱的專家。答辯委員會委員中,具有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的人數不得少于3名,校外專家不得少于1名。答辯委員會主席應由具有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的專家擔任。
專業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的校外專家應以相關行業實踐領域的專家為主。專業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因特殊情況需增減委員人數的,報分管校領導審批。
第十九條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由5-7人組成。答辯委員會委員應為博士學位授權單位的本學科或相關學科的博士研究生指導教師或具有教授及相當職稱的專家。答辯委員會委員中,具有博士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的人數不得少于3名,校外專家不得少于2名。答辯委員會主席應由具有博士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的專家擔任。
第二十條學位申請人的現任或曾任指導教師不得擔任申請人的答辯委員會委員。
學位論文評閱人同時擔任答辯委員會委員的,不得超過答辯委員會委員總數的五分之二。
第二十一條學院負責組織本學院所屬學科的學位論文答辯工作,博士點培育學科的學位論文答辯工作由掛靠學科所在學院組織。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對學位論文寫作及答辯情況進行認真評議后,應當就是否符合學位授予條件作出決議,不得拒絕或放棄表決。決議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過。答辯委員會委員不得通訊投票、提前投票或委托他人代為投票。
第二十二條學位論文答辯未通過的,學位申請人須在不少于6個月的期間內修改學位論文后,方可重新提交學位申請。
第二十三條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認為申請人的學位論文雖未達到博士學位的學術水平,但已達到碩士學位的學術水平,而且申請人又尚未獲得過該學科碩士學位的,可作出符合碩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決議。
第二十四條學位論文答辯應當公開舉行(涉密論文除外),并有詳細記錄。學位論文答辯記錄,能夠反映出學位論文及答辯的情況,并應當有學術評語及表決結果,答辯委員會主席應當在審核答辯記錄無誤后簽名。
第四節學位審議與授予
第二十五條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對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作出的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決議進行認真審議,對學位申請人的其他有關情況逐項進行審查后,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學位授予建議。
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作出建議不推薦授予申請人學位的決定的,學位申請人須在不少于6個月的期間內修改學位論文后,方可重新提交學位申請。
第二十六條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本規定相關條款和《西南政法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作出是否批準授予學位的決定。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不批準授予申請人學位決定的,學位申請人須在不少于6個月的期間內修改學位論文后,方可重新提交學位申請。
第五節異議處理
第二十七條學位申請人對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的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決議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出申訴。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應在收到申訴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的人員組成、學位論文答辯程序是否符合本規定以及是否有其他明顯違紀違規的情形進行審查和作出裁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八條學位申請人對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不授予學位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不授予學位的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訴。研究生院應在收到申訴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在調查的基礎上提出處理意見,必要時提請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復議。研究生院應將處理意見或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復議結果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
第五章其他規定
第二十九條對于國內外卓越的學者或著名的社會活動家,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通過,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可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第三十條已通過的博士學位論文或摘要應當公開發表(涉密論文除外)。
第三十一條博士、碩士學位申請人的最長學習年限按照《西南政法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辦法》執行。
對于超過最長學習年限并已完成我校培養方案的碩士研究生,可視其為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按照《西南政法大學關于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學位工作實施細則》(附件3)的規定提出碩士學位申請。
超過最長學習年限的博士研究生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可按照《西南政法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辦法》的規定提出博士學位申請。
第三十二條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授予博士學位的名單,應在全校公布。
第三十三條學位證書的簽發日期以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的日期為準。
學位證書遺失后,可由本人向學位證書辦理部門申請,辦理部門審查后依據其學位授予情況出具相應的學位證明。
第三十四條學校于每年適當時候以學院為單位舉行學位授予儀式。必要時,由學校統一組織授位儀式。
第三十五條按照《教育部關于嚴肅處理高等學校學術不端行為的通知》(教社科〔2009〕3號)、《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在學位授予工作中加強學術道德和規范建設的意見》(學位〔2010〕9號)、《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4號)、《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0號)的精神和上級以及本校有關規定,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本次不得授予學位;是否同意再次申請學位,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決定:
?。ㄒ唬┏u、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
?。ǘ┐鄹乃藢W術成果;
(三)偽造或者篡改數據、文獻,捏造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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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參加創作,在他人學術成果上署名;
(六)未經他人許可,不當使用他人署名;
?。ㄆ撸┰趯W位授予工作各環節中,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成績;
(八)購買或由他人代寫學位論文;
(九)其他學術舞弊作偽行為。
第三十六條研究生院與相關職能部門應嚴格貫徹上級有關規定及本規定,堅持標準,嚴格要求,以保證學位授予的質量。對在學位申請、有關考試和審核過程中營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給予嚴肅處理;對已經授予學位的人員,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復議后撤銷已授予的學位。
第三十七條學位論文評閱采用電子送審方式進行,送審系統登錄賬號及密碼應由學院指定專人保管和使用。各學院及管理人員須對學位論文評閱送審電子系統、評閱結果、評閱專家個人信息等按照學校要求嚴格保密,嚴禁向無關人員泄露上述信息。
未嚴格按照本辦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參照《西南政法大學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辦法》認定和處理,通過評閱或答辯的學位論文成績無效。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南政法大學學位授予工作規定》(西政校發〔2019〕236號)同時廢止;本校已有規范性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