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西南政法大學章程》的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學位評定委員會履行學位授予相關職責和權限,指導全校學位管理工作。
第三條學位評定委員會遵循民主、科學、公正的議事原則,遵守嚴格的程序規范,實行民主表決制度及決議公示制度。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四條西南政法大學學位評定組織機構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和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二級構成。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常設機構為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處理日常工作,與研究生部學位管理科合署辦公。
第五條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人數為19-25人的單數,設主席 1 人,副主席 2-4 人。委員應包括相關校領導、職能部門和學院主要負責人以及若干學科專家代表。委員任期3年,可以連任。校長兼任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
根據需要,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可設名譽主席若干名。
第六條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由7-15 人組成,設主席 1 人,可根據需要設副主席2-3人,任期3年。
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委員應包括學院主要負責人、本學院的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學科帶頭人和教師代表。
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席必須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擔任。
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可根據需要,配備必要的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處理日常工作。
第七條校、院兩級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須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W術造詣較高,學風端正,治學嚴謹,堅持原則,公道正派;
?。ǘ┝私馀c學位工作相關的法律和政策,熟悉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現狀,能夠履行委員職責;
?。ㄈ┍拘T趰徣毴藛T;
?。ㄋ模┚哂薪淌诨蛳喈攲I技術職務,且為所在學院相應學科的研究生指導教師;
?。ㄎ澹┥眢w健康,年齡一般限定為任滿一屆未超過退休年齡。
第八條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名單由校長提出,經校長辦公會議審定,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組成人員由學院推薦,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
在換屆之前,因工作需要,學位評定委員會可以進行部分調整。屆內委員的任免、增補由主席提名,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全體會議審定。委員在任期內調離學?;螂x開學校崗位1年以上者,自動取消委員身份。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九條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ㄒ唬徸h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申請,并作出批準授予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的決定;
?。ǘ┩ㄟ^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
?。ㄈ彾▽W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組成名單和屆內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的任免、增補;
?。ㄋ模彾ㄑ芯可笇Ы處熧Y格,作出關于限制或停止導師資格的決定;
?。ㄎ澹彾ㄐ<墐炐阊芯可鷮W位論文,推薦市級、國家級優秀研究生學位論文;
(六)審定學校各類型、各層次、各專業研究生培養方案;
(七)審議研究生學位教育招生錄取標準;
?。ò耍┲贫▽W科、專業授位標準;
?。ň牛徸h學位工作相關規章制度;
(十)作出撤銷違反規定而授予學位的決定;
(十一)改變和撤銷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作出的不適當決定;
(十二)制定學位授予質量評估標準,組織學位授予質量的檢查和評估工作;
?。ㄊ徸h或審定與學生培養和學位授予相關的其他事項,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和其他事項;
?。ㄊ模┩瓿蓢鴦赵簩W位委員會交給的其他任務;
(十五)必要時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可以授權主席會議處理相關事項。
第十條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審查學位申請人資格,提出建議授予學位人員的名單;
?。ǘ彾ㄑ芯可鷮W位論文評閱人、答辯委員會成員名單;
?。ㄈ┨岢龀蜂N學位的建議;
?。ㄋ模徍恕⑼扑]校級優秀研究生學位論文;
(五)研究和處理本學院學位授予工作中的爭議問題及相關事項,并作出處理決議或建議;
?。徍?、推薦研究生指導教師人選名單;
?。ㄆ撸彾媛毚T士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并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八)審定屆內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委員的任免、增補事項;
?。ň牛徸h通過本學院所屬學科博士學位論文評閱專家庫名單,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備案;
?。ㄊ┬W位評定委員會要求其協助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擬定學位授予工作細則;
?。ǘ彶楦鲗W院上報的建議授予博士、碩士學位人員名單和相關材料;
?。ㄈ┙M織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匯總和報告建議授予學位人員的有關情況;
?。ㄋ模┙M織研究生學位論文質量評估和研究生學位論文抽檢工作;
(五)組織優秀研究生學位論文推薦、評選工作;
?。┺k理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的有關事宜;
(七)組織研究生指導教師的遴選,對新增的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進行形式審查;組織新增研究生指導教師的培訓;
?。ò耍徍瞬┦繉W位論文評閱專家、答辯委員會成員名單;
(九)整理和發布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紀要;發布授予學位公告;填發學位證書,辦理學位證明或認證;向教育部、重慶市主管部門報送學校學位授予信息,向有關部門送交學位論文;
(十)受理有關學位評定和授予方面的爭議和投訴;
?。ㄊ唬┺k理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開展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條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每年舉行兩次例行全體會議,如有特殊需要由主席決定臨時召開會議。會議由主席或由其委托的副主席主持,出席人數須達到全體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為有效。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決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經全體委員過半數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三條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會議由主席或由其委托的副主席主持,出席人數須達到全體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為有效。會議的決定以無記名投票或舉手方式進行表決,表決結果經出席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且全體委員過半數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四條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或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席分別提出屬于本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題,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或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會議審議。
列入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和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會議的議題,在審議中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提議,可暫不表決,交由下次會議再議。
第十五條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或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舉行會議,可以通知有關部門派人到會匯報情況、回答詢問。必要時可根據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會議,被邀請列席人員無表決權。
第五章工作紀律
第十六條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和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委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或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舉行會議,委員除因特殊原因請假之外,應當出席會議并對會議議決內容及過程保密。
第十七條為保證會議議決及投票結果的公正性,未出席會議的委員不得提前投票或委托他人代為投票。
第十八條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和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會議實行回避制度。在討論、審議或評定與委員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親屬有關的事項時,應當回避。
第六章 其他規定
第十九條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或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作出涉及當事人利益的決定,應當向當事人告知作出有關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當事人享有對有關事實和情節的陳述、辯解、反駁和提出申訴的權利。
第二十條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統一受理當事人提出的申訴,在調查的基礎上提出處理意見,必要時提請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復議。
第二十一條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或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委員存在學術不端、違反校規校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等行為的,分別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或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查后作出取消其委員資格的決定。
第二十二條各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可根據實際需要,制定工作規程,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由西南政法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自校黨委常委會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條本校其他相關規定如與本章程相抵觸的,以本章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