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多渠道促進我國高層次專門人才的成長,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的規定》,結合我校學位授予管理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是在教學、科研、專門技術、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績,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其學術水平或專門技術水平已達到我校碩士學位授予標準的人員(以下簡稱同等學力人員),可根據本細則,向我校申請碩士學位。
第三條 我校具有碩士學位授予權且已完整培養五屆以上碩士研究生的學科均可開展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學位工作。
第四條 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學位工作必須遵循公開、公正和公平的原則,依照學位授予標準、條件和程序依次認真做好資格審查、同等學力水平認定和學位授予等工作。
第二章 碩士學位的申請與授予
第五條 資格審查
(一)申請人必須已獲得學士學位,并在獲得學士學位后工作三年以上,或雖無學士學位但已獲得碩士或博士學位者,在申請學位的學科或相近學科做出成績。已獲得的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為國(境)外學位的,其所獲的國(境)外學位需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
(二)具備上述條件的申請人,可在每年學校規定的期限內向研究生院提出碩士學位資格審查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 身份證(原件與復印件);
2. 學士學位證書(原件與復印件);
3. 最后學歷證明(原件與復印件);
4. 已發表或出版的與申請學位學科相關的學術論文、專著或其他成果證明;
5. 申請人所在單位提供的申請人的簡歷、政治思想表現、工作成績、科研成果、業務能力、理論基礎、專業知識和外語程度等方面情況的材料(加印密封)。
(三)研究生院收齊上述材料后,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對確定具有申請資格的申請人,按本細則第六條的要求進行同等學力水平的認定。
第六條 同等學力水平認定
(一)研究生院在申請人提交學位申請前,根據申請人及其所在單位提供的材料,對申請人在教學、科研、專門技術、管理等方面做出的成績進行認定。
(二)對申請人專業知識結構及水平的認定
1. 我校組織的課程考試
我校研究生院組織對已經資格審查合格的申請人,按碩士研究生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進行考試。考試應在我校嚴格按相同學科在校研究生的考試要求和評卷標準進行。凡未按照上述要求操作的人員,其課程成績不予認可。
2. 國家組織的水平考試
(1)申請人應通過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外國語水平全國統一考試;
(2)申請人應通過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學科綜合水平全國統一考試。
申請人自通過資格審查之日起,必須在四年內完成我校組織的全部課程考試和國家組織的水平考試,且成績合格。四年內未通過課程考試和國家組織的水平考試者,取消其申請資格。情況特殊的,報分管校領導審定。
(三)學位論文水平的認定
申請人應在通過全部考試后的一年內向研究生院提出學位論文寫作申請,由研究生院指定指導教師對申請人的學位論文進行必要的指導。學位論文答辯應在提出學位論文寫作申請后兩年內完成。逾期的申請人,取消其申請資格。申請人的學位論文必須和所完成培養方案的學科一致,學科不一致的取消其申請資格。
1.學位論文要求
申請人提交的學位論文必須符合我校同學科研究生培養方案規定的碩士學位論文的基本要求,應對所研究的課題有新見解,表明作者具有從事科學研究、管理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申請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論文、著作或發明、發現等,對其中確屬本人獨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為學位論文,并附送該項工作主持人簽署的書面意見或共同發表論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證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論文、著作等。
學位論文其他方面要求參見《西南政法大學碩士研究生培養管理辦法》及《西南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格式要求》。
2.學位論文檢測
學位論文須經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具體要求參見《西南政法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與處理辦法》。
3.學位論文評閱及答辯
學位論文評閱及答辯的具體要求參見《西南政法大學學位授予工作規定》。
第七條 學位授予
申請人通過同等學力水平認定,經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查同意,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授予碩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章 其 他
第八條 同等學力人員申請學位的費用參照我校兩年制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一年學費的標準執行,其為申請學位所開支的食宿費及往返旅費均由本人自理。
第九條 同等學力人員申請學位,不涉及學歷。
第十條 同等學力人員申請各類專業學位可依據國家和學校關于專業學位的文件規定。
第十一條 申請人有下列行為的,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
1.在學校和國家組織的各項考試時,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有其他嚴重作弊行為;
2. 在從事課題研究和撰寫學術文章、學位論文時,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或有嚴重違反學術道德和學術誠信的行為。
已獲得學位者若存在上述行為,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決定撤銷其學位,并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備案。
第十二條 本細則規定之外的其他相關事項參照《西南政法大學學位授予工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細則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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