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培養優良的校風、學風,促進研究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吉林大學研究生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的研究生系在我校接受學歷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條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研究生,視其情節輕重、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
第二章處分的種類和適用
第四條紀律處分(以下簡稱為“處分”)的種類由輕到重分別為: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五條從輕、從重處分,是指在本規定中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種類以內,給予較輕或者較重的處分。
減輕、加重處分,是指在本規定中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或者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第六條一人有違反本規定二種以上行為的分別裁決,可在較重一種的處分上加重一級處分。
第七條在共同違紀行為中對于起組織、策劃、教唆、慫恿、脅迫等作用者,從重處分;對其他成員,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照本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挽回損失或者有效減輕、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二)主動退回違紀違法所得的;
(三)確系他人脅迫或誘騙,并能主動揭發、認錯態度好的;
(四)違紀事件由過失造成的;
(五)有其他應依照本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分的情節的。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依照本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串供或者偽造、銷毀、隱匿證據的;
(二)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三)打擊報復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的;
(四)違紀后不承認錯誤或受處分后無理取鬧,態度惡劣的;
(五)違紀受處分后又因違紀應受到處分的或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六)有其他應依照本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的情節的。
第十條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為期。受留校察看處分的研究生,由其所在培養單位負責察看。在察看期內,對所犯錯誤有深刻認識并有明顯進步表現的,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先進事跡或立功表現的,經本人申請,培養單位審核,學校批準,可提前解除察看,但察看期不得少于六個月;經教育不改,或者又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可延后解除留校察看或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臨近畢業的留校察看期限,視具體情況確定,但一般不得少于三個月。
第十一條研究生受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的,取消其下一學年評獎評優資格;受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的,取消其在讀期間評獎評優資格。
第十二條研究生違紀造成的經濟損失或者需負擔的損害賠償,由違紀研究生個人承擔。
第三章違紀行為與處罰
第十三條對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四條對違反法律、法規者,給予以下相應處分:
(一)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司法機關認定其行為違反法律、法規,但決定對其不予起訴或不予處罰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被處以治安警告或罰款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被處以行政拘留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五條對有以下擾亂社會秩序行為者,給予以下相應處分:
(一)組織成立非法組織,策劃組織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參與非法組織以及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凡有吸毒、藏毒或脅迫、教唆、誘騙他人吸毒等行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非法制作、出售、出租、傳播、觀看或持有淫穢、邪教、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音像制品、文字作品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四)酗酒鬧事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五)從事色情服務或接受色情服務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六)參與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七)參與聚眾斗毆、持械斗毆、招引校外人員斗毆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八)泄露屬于國家、集體或單位保密信息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六條對在涉外工作中違反外事紀律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七條對違反網絡安全管理規定者,給予以下相應處分:
(一)通過網絡盜用他人信息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二)在網上發布影響社會穩定、有損國家和集體利益的信息或散布各種謠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開辦非法網站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四)在網上傳播淫穢、黃色、暴力等內容的文章、字句、圖像、音視頻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五)蓄意制造、傳播計算機病毒,進入未經許可的計算機系統,或使用網絡攻擊軟件等侵犯網絡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八條對有以下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者,給予以下相應處分:
(一)猥褻他人,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誹謗、誣告、陷害、威脅或騷擾他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三)有偷窺、偷拍、偷錄等行為,侵犯他人隱私權或泄露他人隱私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給他人學習、工作、生活帶來不利后果,影響惡劣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造成極為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打架斗毆,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九條對損壞公共財物者,給予以下相應處分:
(一)過失損壞公共財物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二)故意損壞公共財物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條對以盜竊、詐騙、侵占、冒領、敲詐勒索、搶奪等行為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或他人財物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一條對未經批準或無故不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少于7個工作日(含7個工作日)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超過7個工作日、少于14個工作日(含14個工作日)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第二十二條對參加國家教育考試和學校組織的各類考試中,有以下行為者,給予以下相應處分:
(一)擾亂考場秩序,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按照有關規定被認定為考試違紀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四)按照有關規定被認定為考試作弊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五)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可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六)參加國家組織的其他各類考試有違紀或作弊行為的,參照上述條款執行。
第二十三條對在進行科學研究以及撰寫論文和報告中,有學術不端行為者,給予以下相應處分:
(一)發表論文一稿多投者,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在研究成果、發表的文章(出版的論著)或申報的課題中為其署名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捏造、篡改實驗數據和研究成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五)由他人代寫或為他人代寫學術論文、畢業論文、學位論文等學業考核材料或者組織學術論文、畢業論文、學位論文等學業考核材料代寫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六)購買、出售學術論文、畢業論文、學位論文等學業考核材料或者組織學術論文、畢業論文、學位論文等學業考核材料買賣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四條對有擾亂學校管理秩序的行為者,給予以下相應處分:
(一)阻礙、干擾國家工作人員、學校工作人員依法或依校規執行公務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二)提供偽證、偽造證據證明、涂改證件、篡改個人信息等弄虛作假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三)違反學校學生社團管理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四)出(入)國(境)不按學校相關規定辦理手續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五)在校園內進行宗教活動,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五條對有擾亂學校生活秩序的行為者,給予以下相應處分:
(一)不遵守學校宿舍管理規定,私自調換寢室的、臨時留宿他人造成不良影響的、長期留宿他人的、將宿舍外租等行為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二)違章用電、用火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在建筑物、公共設施上亂涂、亂寫、亂畫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第二十六條對在突發事件和公共衛生事件發生的特殊時期內,有不服從學校統一指揮、違反學校規定行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章處分的權限、程序和救濟
第二十七條處分違紀研究生的批準權限如下:
(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的,由研究生院批準;
(二)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由研究生院提出,校長辦公會議批準,送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學校在對研究生做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二十九條處分違紀研究生應提供能夠認定違紀事實的證明材料和證據、陳述及申辯材料、培養單位意見等相關材料。
(一)對研究生作出處分,由學校出具處分決定書,并送交本人。處分決定書的內容應當包括處分和作出處分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和程序;
(二)處分材料歸入學校檔案;
(三)記過、留校察看及開除學籍的處分材料歸入本人檔案。
第三十條研究生對處分決定如有異議,可在接到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對學校的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從處分決定書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5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三十一條因違反本規定受到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者,受處分后,能深刻認識所犯的錯誤,積極改正錯誤,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由本人申請、培養單位申報、研究生院批準,在畢業前可以撤銷處分:
(一)有突出貢獻或有先進事跡的;
(二)科研成果獲得省部級二等獎及以上獎勵,且為主要完成人的;
(三)獲得省部級及以上榮譽表彰的。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研究生有其他違紀行為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受到違紀處分的研究生是中共黨員和共青團員的還要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進行紀律處分。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由學校授權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大學研究生違紀處分規定》(校發〔2012〕15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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