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的在職人員碩士、博士學位的規定》,達到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的人員可以在我校申請相應學位。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是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在教學、科研、專門技術、管理等方面作出成績,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學術水平或專門技術水平已達到學位授予標準的人員,均可申請碩士學位。
第三條 我校具有碩士學位授予權且滿足以下條件的學科、專業點,均有權開展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學位工作:
(一) 該學科、專業點已有連續 5 屆碩士研究生畢業;
(二) 根據該學科、專業點的研究生培養方案,確定接受申請學位時要考試的學位課程,并提供這些課程的內容簡介、主要教材及參考書目;
(三) 配備負責此項工作的管理人員。
第二章 學位的申請與授予
第四條 資格審查
(一)符合第二條要求的申請人,必須已獲得本學科、專業學士學位,并在獲得學士學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請學位的專業或相近專業做出成績。
(二)學術水平或專門技術水平已達到所申請學位專業的畢業研究生同等水平。
(三)申請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以下材料:
1.學士學位證書(驗原件,交復印件);
2.最后學歷證明(驗原件,交復印件);
3.已發表或出版的與申請學位專業相關的學術論文、專著或其他科研成果;
4.申請人所在單位同意申請人申請學位的批準書、所在單位向本校介紹申請人的簡歷、政治思想表現、工作成績、科研成果、業務能力、理論基礎、專業知識和外語程度等方面情況的材料(加印密封傳遞)。(四)在申請人提交上述全部材料后兩個月內,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由北京外國語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學位辦公
室”)組織資格審查小組根據申請人的材料,就申請人的情況進行全面審查,確定其是否具有申請資格。
(五)學位辦公室將資格審查小組同意申請的決定和同意申請日期及進行同等學力水平認定的要求及時通知申請人和其所在單位。對不同意申請的申請人材料,退還申請人本人。
第五條 同等學力水平認定
對同意申請的申請人,從下面三個方面認定申請人是否具備碩士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水平。認定工作由學位辦公室負責組織進行。培養單位組織由三位具有高級職稱的專家(論文指導教師不參加)組成的專業委員會具體進行認定工作。由培養單位研究生工作秘書將通過認定的材料整理后交所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定。對未通過認定的申請人材料退學位辦公室。
(一)對申請人在教學、科研、專門技術、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績的認定。
(二)對申請人專業知識結構與水平的認定。
申請人自通過資格審查之日起,必須在四年內完成所申請專業的碩士研究生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考試及外語、學科綜合水平考試,且成績合格。四年內未通過全部課程考試者,本次申請無效。
1.課程考試
碩士學位課程考試由各培養單位根據培養方案要求組織進行,考試應嚴格按所申請專業在校研究生考試要求和評卷標準進行。
2.國家組織的水平考試
(1) 申請人應通過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外國語水平全國統一考試
(成績單由考試部門直接提供);
(2) 申請人應通過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學科綜合水平全國統一考試(成績單由考試部門直接提供)。
(三)學位論文水平的認定
1.論文要求
(1)申請人應在通過全部課程考試、全國統一外語考試、中期考核及開題報告后一年內提交學位論文。申請專業培養單位應指定指導教師對申請人的論文進行必要的指導。論文評閱與答辯應在申請人提交論文后的半年內完成。論文評閱與答辯由所申請專業所屬單位組織。論文評閱人與答辯委員會名單須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和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2)申請人提交的論文應是本人獨立完成的,對所研究的課題有新見
解,表明作者具有從事科學研究、管理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3) 申請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論文,著作或發明、發現等,對其中確屬本人獨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為學位論文,并附送該項工作主持人簽署的書面意見或共同發表論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證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論文、著作等。
(4) 論文撰寫要求參照《北京外國語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的基本要求與書寫格式》執行。
2.論文評閱
(1) 論文評閱人由學位評定委員會聘請,應聘請本學科或相關學科3名副教授或相當職稱以上專家為論文評閱人。論文評閱人應是責任心強,學風正派,在相應學科領域學術造詣較深,近年來在科學研究中有成績的專家。聘請的論文評閱人中至少有一位是校外專家。不得聘請申請人的導師作為論文評閱人。
(2) 學位論文應在論文答辯2個月以前,由答辯委員會秘書送交論文評閱人。論文在送交評閱時,評閱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請人,評閱意見應密封傳遞。論文評閱人應根據碩士學位論文的要求對論文是否達到碩士學位水平進行認真、細致的評閱,提出評閱意見及對論文的修改要求。
3.論文答辯
(1) 論文答辯委員會組成:論文答辯委員會由本學科或相關學科 3 名副教授或相當職稱以上專家組成,其中至少有一人是校外專家。申請人的導師不能聘為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
(2) 論文應在論文答辯日期一個月以前,送交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
(3) 論文答辯:論文答辯委員會根據答辯的情況,就是否建議授予碩士學位做出決議。決議采取不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成員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通過。決議必須有論文答辯委員會主席及全體人員簽字。論文答辯應有詳細的記錄。
(4) 答辯未獲通過者,如答辯委員會半數以上不同意研究生重新申請答辯,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
答辯未獲通過者,經答辯委員會半數以上(含半數)成員同意,可在一年內進行修改并重新申請答辯;仍未通過,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
有條件通過的碩士論文,須在答辯結束后兩個月內完成修改,獲答辯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員贊成意見可以申請學位。
第六條 同等學力學位評定
(一)學位論文答辯后,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嚴格審查答辯委員會建議授予學位申請人材料,就是否同意授予學位作出決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員出席會議且票數為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結果有效。
(二)校學位辦公室將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查同意授予學位的申請人的名單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每年在規定時間內召開會議,對學位申請人逐一進行全面審核,并對是否授予申請人碩士學位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員出席會議且票數為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表決結果有效。
(三)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之日起的三個月內無異議者,校學位辦公室對授予學位的申請人及所在單位發出授予學位的通知,井發給學位獲得者碩士學位證書。學位證書單獨編號。
(四)學位辦公室應對獲得學位者的材料按人立卷,存入學校檔案館。
第三章 其他規定
第七條申請人應按有關規定交納學位申請資格審查、課程考試、論文評審和答辯等費用。
第八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申請人在被接受申請后可享受不超過兩個月的假期,以準備論文答辯。
第九條申請人獲得學位,僅表明申請人的學術水平己達到所獲學位的水平,并不涉及學歷。
第十條 本《細則》解釋權在北京外國語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十一條 本《細則》自 2008 年 7 月 7 日起實施。同時廢除 1998 年 10 月執行的《北京外國語大學關于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