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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國家會計學院碩士研究生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學院研究生管理行為,維護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1 號)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上海國家會計學院招收的在讀碩士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條學院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指導地位,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為核心,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培養研究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堅持依法治校,科學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范管理行為,將管理與育人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四條研究生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思想;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增強法制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學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增強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

  第二章 碩士研究生的權利與義務第五條研究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 參加學院碩士研究生培養方案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院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 申請獎學金、助學金;

  (四) 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院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 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院管理,對學院與研究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 對學院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院、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院、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六條研究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 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 遵守研究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第一節 入學與注冊

  第七條新生必須按規定日期,憑本院《錄取通知書》和學費繳

  款收據,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向學院請假。在報道時,學院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

  第八條新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研究生部提出,院長批準,取消入學資格:

  (一)經查實有嚴重政治問題、經濟問題、道德敗壞,或在報考過程中徇私舞弊者;

  (二)辦理相關手續時,有弄虛作假,違反誠信原則者;

  第九條新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一) 患有疾病,經學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1 年;

  (二) 有其他正當理由的,經本人申請和學院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學資格,工作1-2 年,再入學學習。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期限最長為2 年。 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院申請入學,經學院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

  第十條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一條新生入學后,學院在3 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

  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院將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九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第十二條 每學期開學時,研究生必須按時到研究生部辦理注冊;不能如期注冊的,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無故逾期一個月不注冊者,可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每學年開學時,研究生必須按時到研究生部辦理繳納學費手續;未按時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第二節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三條研究生應當參加學院研究生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考

  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學籍檔案。

  第十四條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試適用于所有課程,考查只適用于選修課。

  第十五條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第十六條研究生應按照研究生培養方案規定修讀相關課程。

  第十七條關于免修、緩考、補考和重修:

  (一) 免修。研究生入學前曾修讀過碩士研究生水平的相同課程,

  可以申請免修該課程,并報研究生部主任批準后,可準予免修;但免修不能免考,獲準免修的同學需與學院內修讀該課程的研究生一起參加考核。

  (二) 緩考。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應考,須提供醫院、工作單位或其它相關證明,并事先提出書面申請,經任課教師及研究生部主任批準,方可緩考。

  (三) 補考。研究生如有課程考核成績不及格,可在下學期開學兩周后、一個月內參加補考,如補考合格,成績按60 分記載,并注明系補考成績;補考不及格者,不能授予碩士學位。

  (四) 重修。研究生如有課程考核成績不及格,也可申請重修。一門課程只允許重修一次,課程成績按重修后的實際分數登記。補考不及格的課程不能重修。

  第十八條研究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零分,并由學院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可以對該課程給予補考或者重修機會。研究生因退學等情況終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予以記錄。該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經學院認定,可以予以承認。

  第十九條研究生不能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未經批準而缺席者,按曠課處理,學院將根據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條研究生參加創新創業,可以折算為所攻讀專業的實踐環節學分,計入學業成績。

  第三節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一條研究生因病、因事不能堅持學習,可憑醫生診斷證明、單位證明或其它相關證明辦理休學申請。休學以六個月為限,期滿后仍不能復學,可繼續申請休學,但累計一般不超過一年。 研究生休學期間,學院為其保留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習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學學生的醫療費按國家及上海市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復學應在休學期滿前一個月提出申請。經研究生部審核批準后,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或期滿后超過一個月不申請復學者,作退學處理。在休學期間有嚴重違法行為,取消復學資格。

  第四節 退學

  第二十三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超過學院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二)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院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三)學業成績未達到學院要求或者在學院規定年限內未完成學

  業的;

  (四) 考試作弊且情節惡劣者或經查實剽竊他人研究成果者;

  (五) 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院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六) 根據學院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七) 學院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研究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學院審核同意后,辦理退學手續。

  第二十四條退學的研究生,按學院規定辦理退學手續離校。

  退學的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學院報所在地省級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在學院規定期限內沒有聘用單位的,應當辦理退學手續離校 。退學研究生的檔案由學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二十五條研究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參照本規定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辦理。

  第五節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二十六條研究生在規定年限內修完研究生培養方案規定的內容,修滿總學分,成績合格,完成學位論文并通過答辯者,準予畢業,并在離校前發給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院頒發學位證書。

  第二十七條研究生未能在規定年限內達到培養方案的要求,由學院根據情況發給相關證明:

  (一) 學習不滿一年者,發給學習證明;

  (二) 學習滿一年,課程成績合格者,發給肄業證書;

  (三) 修滿規定的學分,未完成畢業論文者,發給結業證書。

  第二十八條對未按照學院規定完成學業、通過答辯的,學院不發給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第二十九條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學習證明遺失或者損壞,不得補發,經本人申請,學院核實后可以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節 提前畢業或延長學習年限

  第三十條研究生培養實行彈性學制,全日制正常學制為2 年,

  非全日制正常學制為2.5 年,彈性學制為2 到4 年。碩士研究生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自主安排學習,提前或推后完成學業、畢業并獲得學位。

  第三十一條研究生提前完成本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項課程學習任務,成績優良,修滿學分,可申請提前進行論文答辯。

  第三十二條提前答辯申請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經導師同意,研究生部培養辦公室審核,報研究生部主任批準。

  第三十三條研究生應在規定學制內努力完成學習任務,一般不得延長學習年限。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研究生應提前三個月以書面形式提出延期申請,經導師同意,報研究生部培養辦公室核查,并經研究生部主任批準后,可適當延長學習年限。

  第七節 學業證書管理

  第三十四條學院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第三十五條研究生在院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

  第三十六條研究生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

  學院將取消其學籍,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經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復議,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經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復議,學院將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院將予以注銷并報教育主管部門宣布無效。

  第四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三十七條學院、研究生應當共同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研究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三十八條學院建立和完善研究生參與民主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研究生依法、依章程參與學院民主管理。

  第三十九條研究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范,自覺遵守學院管理制度,創造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樹立安全防范和自我保護意識,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第四十條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毆、賭博、吸毒、賣淫、嫖娼,傳播、復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研究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的活動。學院發現研究生在院內有違法行為或者嚴重精神疾病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的,依法采取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一條學院應當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院進行宗教活動。

  第四十二條研究生可以在院內組織、參加研究生團體。研究生成立團體,應當按學院有關規定提出書面申請,報學院批準。

  研究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院管理制度范圍內活動,

  接受學院的領導和管理。研究生團體邀請院外組織、人員到學院舉辦講座等活動,需經學院批準。

  第四十三條學院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團體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長成才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

  研究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研究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院、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

  第四十四條研究生舉行大型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對未獲批準的,學院有權依法勸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五條研究生使用計算機網絡,應當遵循國家和學院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傳播有害信息。

  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

  第四十六條學院對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體育競賽、文藝活動、志愿服務及社會實踐等方面表現突出的研究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七條對研究生的表彰和獎勵采取授予“三好學生”稱號或者其他榮譽稱號、頒發獎學金等多種形式,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第四十八條對有違反法律法規、本規定以及學院紀律行為的研究生,學院給予批評教育,并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 警告;

  (二) 嚴重警告;

  (三) 記過;

  (四) 留校察看;

  (五) 開除學籍。

  第四十九條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院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 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 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 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 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六) 違反本規定和學院規定,嚴重影響學院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 兩次違反學院規章制度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拒不改正的,第三次違反學院規章制度,情節嚴重的。

  第五十條學院對研究生的處分,應當做到依據明確、處分恰當。

  第五十一條學院在對研究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研究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五十二條學院對研究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領導提請院長辦公會議審議決定。

  第五十三條學院對研究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送交本人。在對研究生作出處分或者其他不利決定之前,學院須告知研究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研究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研究生的陳述和申辯。

  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研究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內容。

  第五十四條學院研究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研究生對取

  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研究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由學院相關領導、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研究生代表、學院律師組成。

  第五十五條研究生對學院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院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 日內,向學院研究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五十六條研究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研究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 日內,作出審查結論并以書面方式告知申訴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經院長批準,可延長15 日。研究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院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第五十七條自處理、處分決定或者審查決定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院或者教育管理部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未告知研究生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自研究生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6 個月。

  第五十八條被開除學籍的研究生,由學院發給學習證明。

  第五十九條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給予研究生處分一般應當設置6 到12 個月期限,到期按學院規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處分后,研究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對研究生的獎勵、處理、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學院須真實完整地歸入學院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條本規定自2017 年9 月1 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條本規定由上海國家會計學院研究生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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