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加強和完善的學籍管理,促進工商管理碩士(MBA)德,智,體全面發展,保證MBA學員的培養質量,根據教育部《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的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我校接受學歷教育的全日制MBA學員和在職培養MBA學員。
第二章 資質的取得
第三條符合報名條件的學員通過網上報名和現場確實之后,參加每年十月或每年元月舉行的聯考MBA統一考試,達到規定的錄取分數線。面試通過,經國務院學位辦審核批準后,即取得攻讀MBA的資質。
第四條湖北大學MBA教育中心向學員頒發錄取通知書。
第三章 入學與注冊
第五條新生入學時須持《湖北大學工商管理碩士(MBA)錄取通知書》和有關證件,按規定日期到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時報到者,須書面向MBA教育中心及研究生院請假,假期最多不得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請假期滿逾2周以上不報到者,視為自動退學,將被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條新生報到后,學校將根據有關規定對其進行德,智,體諸方面的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條 在體檢復查中發現患有疾病不能堅持學習,經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證明,校醫院認定,可在短期內治愈者,經研究生院批準后,可保留入學資格1年,回家或回原單位治療。
第八條凡保留入學資格新生,不享受在讀工商管理碩士(MBA)待遇,并應于下一屆新生入學報到前2個月提出入學申請,提供有關證明,經所在學院同意,送研究生院批準后,辦理入學手續。對復查不合格或未按期辦理手續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九條 新生因工作需要,暫不能入學,經本人申請,原單位人事部門簽署意見,MBA教育中心審核,學校批準,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
第十條 工商管理碩士(MBA)每學期應按學校所規定的時間,持學生證到MBA教育中心報到注冊。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須提前請假。未經請假逾期2周以上不注冊者,作自動退學處理。
第十一條 MBA教育中心應于注冊截止后3日內,向研究生院報送注冊情況。
第四章 紀律與考勤
第十二條 工商管理碩士(MBA)上課時要遵守課堂紀律,不遲到,不早退,不曠課,遵守考試紀律。上課時必須關閉手機和小靈通等移動通訊工具,不允許在教室內抽煙,以免影響教學。
第十三條 工商管理碩士(MBA)上課實行考勤制度,每次上課前必須簽到,由他人代簽無效,在簽到中弄虛作假者將給予處分。
第十四條MBA教育中心將嚴格記錄工商管理碩士(MBA)的上課出勤情況,凡每門課程缺課(含準假在內)累計1/3以上者,不得參加考試,必須重修該門課程。
第十五條 工商管理碩士(MBA)必須按時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和學校統一安排的各項活動。因故不能參加者,應事先請假。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批準,以及逾假而未辦理續假手續者,按曠課論處。
第十六條 工商管理碩士(MBA)因故請假,一周以內,經班主任和導師同意報MBA教育中心批準;一周以上者,經班主任和導師同意,MBA教育中心審核,報送研究生院批準。請假一次最長不超過兩周,一學期累計不超過四周。請假期滿,到MBA教育中心并報研究生院銷假,因特殊情況需續假,應提前辦理續假手續。
第十七條工商管理碩士(MBA)考勤由各MBA教育中心工作人員具體負責,每學期公布1次考勤結果,并通告班主任和相關導師,期末應將各班級的考勤情況,報送研究生院備案。
第十八條 對曠課的工商管理碩士(MBA)應責令其檢討,每學期曠課在1周以內者,由班主任和導師給予批評教育并通報;每學期曠課1周以上者(包括累計數),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直至勸其退學。一學期內請假超過該學期一半時間者勸其休學,不聽者勒令其退學。
第十九條工商管理碩士(MBA)必須按照《湖北大學碩士工商管理碩士(MBA)培養方案》的要求,學習規定的課程,修滿規定的學分。必須參加所修課程的考試(考查),嚴格遵守考試紀律,不得無故缺考。因故不能參加考試的,由本人申請緩考,任課老師簽署意見,報研究生院培養辦審批備案??荚囄璞?,一經發現,按校紀校規嚴肅處理。
第二十條 MBA學員必須按照《湖北大學工商管理碩士(MBA)培養計劃》的要求,遵守論文答辯和實踐考核的規定,完成各項教學實踐,社會實踐和相關案例分析等任務。
第二十一條 在讀MBA學員出國進修,留學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學校不受理MBA學員請假出國探親(個別因直系親屬發生意外事故除外)。獲準者應按期返校,未獲準續假而逾期不返,超過1個月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五章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二條MBA學員因病不能堅持學習,由學校指定醫院出具診斷證明,經本人申請,班主任、導師和MBA教育中心同意,學校醫院審核,研究生院審批,準予休學。
第二十三條 休學一般以一學期為限,期滿后仍不能復學的,可繼續申請休學,但累計不得超過一年,超過者作退學處理。
第二十四條MBA學員因病休學,應回家或原單位治療,往返路費由本人自理,醫療費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休學期滿的MBA學員,應按時辦理復學手續。因病休學期滿申請復學者,應持縣級以上醫療單位健康證明,經校醫院復核,研究生院批準,方可復學。休學近1年復學者,原則上編入原專業的下一年級。
第二十六條 MBA學員在休學期間應遵紀守法。休學期間有違法違紀行為者,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直至退學。
第六章 轉學與轉專業
第二十七條MBA學員在學習期間一般不得轉學,轉專業和改換指導教師。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申請轉學,轉專業:
(一)因校內專業調整;
?。ǘ┰诼歁BA學員因工作需要;
?。ㄈW校學科發展需要。
第二十八條 轉專業,轉學按下列辦法辦理:
(一)MBA學員轉專業,由本人書面申請,班主任和導師及MBA教育中心同意,經接受專業認真考核,證明確有培養基礎,提出接收意見,并擬訂初步培養計劃后,報研究生院審批。未經批準,擅自轉專業而影響畢業等,其責任由本人和有關人員承擔。
(二)轉學由班主任、導師及MBA教育中心提出意見,經研究生院審核,主管校長批準,接受單位同意,省教育廳批準;跨省轉學者須由兩地高教管理部門審批。
?。ㄈ┮呀浀玫絾挝恢鞴懿块T批準,要求轉入我校學習的MBA學員,須先取得MBA教育中心批準同意,并通過該專業導師考核,研究生院審核,主管校長審批后,報送湖北省教育廳批準。
第七章 退學
第二十九條 MBA學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退學:
?。ㄒ唬┬輰W期滿超過一個月不辦理復學手續者。
?。ǘ┬輰W期滿復學復查不合格者。
?。ㄈ┙泴W校指定醫院確診,患精神病,癲癇病以及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再繼續學習者。
?。ㄋ模┮馔鈧麣埐荒軋猿謱W習者。
?。ㄎ澹┙浛己苏J為不宜繼續培養,或開展學位論文工作中,明顯表示出科研能力差者。
(六)本人自行申請退學,經說服教育無效者。
第三十條 MBA學員退學發給退學證明。學習滿一年和超過一年,完成培養計劃要求且成績合格者,發給結業證書;學習不滿一年者,發給學習證明。未經批準擅自離校而退學者,不發給結業證書和學習證明。
第三十一條MBA學員退學的善后問題按國家規定辦理:
在職MBA學員退學后回原單位。如因健康原因不能繼續學習而退學者,根據其未完成的學習時間,按比例退還學費。
第八章 獎勵和處分
第三十二條 學校定期對MBA學員進行德,智,體全面考核,對于品學兼優的MBA學員予以獎勵和表揚。獎勵和表揚采取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獎勵與表揚的形式有:通報表揚,發給獎勵證書,獎章,獎品,獎學金,授予榮譽稱號等。
第三十三條 對犯有錯誤的MBA學員,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或紀律處分。處分分六種:(1)警告;(2)嚴重警告;(3)記過;(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學;(6)開除學籍。
留校察看以一學年為期,受留校察看處分的MBA學員,在察看期滿時確已改正錯誤,可按期解除察看;在留校期間有顯著進步表現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經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第三十四條 MBA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勺们榻o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處分:
?。ㄒ唬┯蟹磳椃ù_定的基本原則的行為者,組織和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侮辱和誹謗他人而堅持不改者;
?。ǘ┯|犯國家刑律,構成刑事犯罪者;
?。ㄈ┢茐墓藏敭a,偷竊他人財物,造成嚴重損失和危害者;
?。ㄋ模┬锞谱淌拢€博,打架斗毆,情節嚴重者,品行惡劣,道德敗壞者;
?。ㄎ澹┛荚囎鞅谆蛲蹈`他人研究成果,影響惡劣者;
?。┙洸閷崒籴咚轿璞卓既」ど坦芾泶T士(MBA)者;
?。ㄆ撸┻`反學校其他紀律,情節嚴重者。
第三十五條 對犯錯誤的MBA學員,要嚴格要求,熱情幫助。處理時要持慎重態度,堅持調查研究,實事求是,處分要得當,允許本人申辯。
當事人對處分決定不服的,應在15日內提出申訴,學校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復查,并在接到申訴請求后的15日內做出申訴處理決定。對堅持錯誤,無理取鬧者,加重處罰。
第三十六條 對MBA學員做出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處分,由學校審批,報湖北省教育廳備案。其中有特殊情況,按湖北省教育廳的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
第三十七條 MBA學員被勒令退學,開除學籍后回原單位。對勒令退學者發給學習證明,開除學籍者不發給學習證明。
第三十八條 MBA學員的鑒定,獎勵,處分等材料要歸入本人檔案。不得撤銷。
第三十九條 被取消學籍,勒令退學,開除學籍者,不得申請復學。
第九章 學制與學習模式
第四十條 MBA的學制分全日制學習和非全日制學習。學習年限一般是2—4年。
第四十一條 MBA的學習模式有①全日制授課,②利用周一至五晚上及雙休日授課,③每年集中五次左右,每次集中15天左右時間授課。MBA中心尊重多數學員與異地學員的意見,安排具體的學習模式。
第四十二條 MBA學員提前修完本專業培養方案所規定的全部課程,經考核符合學校提前答辯的規定,由本人提出申請,導師和MBA教育中心同意,可申請提前進行論文答辯。論文通過者,經研究生院核查批準,準予提前畢業。
第四十三條 MBA學員應按照培養方案所規定的學制完成全部學習任務。如因生病,休學等客觀原因未能如期完成學習任務或在科學上有重要的研究問題而需要延長學習年限者,由MBA學員本人提前一學期提出申請,經指導教師和MBA教育中審查同意,報研究生院批準。
第四十四條MBA學員提前或延長的學習年限應限定在規定的范圍內,否則按肄業處理。延長期須補繳培養費,延長的時間不計學制。
第十章 畢業和就業
第四十五條 根據《湖北大學碩士工商管理碩士(MBA)培養方案》,按照《湖北大學工商管理碩士(MBA)培養計劃》,完成課程學習和必修環節,成績合格,修滿規定學分,完成畢業(學位)論文并通過答辯,德,智,體合格,準予畢業,并發給畢業證書;按照《湖北大學碩士工商管理碩士(MBA)學位授予工作細則》和《湖北大學碩士學位申請和授予工作程序》,符合條件的,授予碩士學位并發給學位證書。
第四十六條 MBA學員通過培養計劃規定的學習,德智體合格,但畢業(學位)論文未能通過者,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如結業者本人申請補行畢業論文答辯,經導師,和主管領導同意,報研究生院審批后,碩士生可在1年內補行答辯一次,答辯通過者,可以換發畢業證書。答辯費用自理。
第四十七條 MBA學員畢業證書和結業證書由國家統一印制。肄業證書,學習證明由學校印制。畢業,結業,肄業證書遺失不予補發,學校可以出具相應的學歷證明。
第四十八條 MBA學員畢業時,學院要組織做好MBA學員的畢業鑒定。鑒定內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學習成績,科研,勞動和健康情況等方面,畢業鑒定必須實事求是。
第四十九條 畢業MBA學員依據國家有關就業規定,采取學校推薦,雙向選擇的辦法就業。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條本管理規定的解釋權歸MBA教育中心。
第五十一條本管理規定自2008年1月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