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適應學校MPA教學需要,全面提高MPA研究生論文的質量和水平,造就一支過硬的論文指導教師隊伍,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MPA指導教師的資格
1、指導教師從博(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和院外兼職教師中中聘任。
2、指導教師要加強自身的學習和修養,教書育人,為人師表。
3、指導教師近三年內承擔過公共管理學科或相近學科的課程教學任務。
第三條 MPA指導教師的遴選
1、MPA中心每年遴選一次指導教師,遴選要求與學校組織的研究生導師遴選要求相一致。
2、MPA教育中心辦公室在遴選之前公開發布公告,擬任導師按照規定要求向MPA教育中心辦公室提出申請,同時提供近三年相關學術成果和教學成果。
3、MPA教育中心討論擬新任或原任導師的任職資格,進行公示,并報學院分學位委員會審批。
第四條 MPA指導教師的職責
1、不斷提高公共管理學科的理論素養,有意識地加強公共管理學科所需的能力鍛煉,積極參與各級政府與非政府組織的公共管理實踐活動。
2、指導MPA研究生學位論文的開題報告。
3、指導MPA研究生開展調研,進行文獻檢閱及相關研究報告,進行論文的寫作,并定期開展階段檢查。
4、負責所指導的MPA研究生的學位論文質量,對于不適宜繼續培養的MPA研究生及時向MPA中心反映情況,并提出相關處理意見。
第五條 指導教師的考核
1、MPA研究生學位論文實行指導教師負責制,對于學位論文答辯不通過或學校(或以上單位)評審不通過 1次以上者,將暫停該導師指導研究生論文資格1年。
2、對指導教師的考核由MPA教育中心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