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學位授予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我省博士、碩士學位授權學科和專業學位授權 類別動態調整工作,實現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的跨越式發展,根據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開展博士、碩士學位授權學科和專業學 位授權類別動態調整工作的通知》(學位〔2015〕40號)、《廣東省學位授權動態調整工作方案》(粵學位[2014]4號)和《關于2014年廣東省學位授權點動態調整工作的補充通知》(粵學位辦〔2014〕38號)等文件要求,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學位授予單位要根據我省學科建設規劃和單位實際,按照有利于加強學科建設、優化學位授權點結構、推進全省學位與研究生教育事業持續發展的原則,做好博士、碩士學位授權學科和專業學位授權類別的動態調整工作,不斷優化學位授權點結構,著力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
二、學位授予單位具備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主動提出撤銷學位授權點的申請。未主動提出的,省學位委員會將建議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撤銷,指標用于省級統籌。
(一)按照《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辦法》開展學位授權點自我評估,評估結果為“不合格學位授權點”的,或者評估結果為“限期整改學位授權點”,整改后經評估結果仍然為“限期整改學位授權點”的;
(二)學位點(含博士、碩士學位授權學科和專業學位授權類別,下同)在近3年的博士、碩士學位論文抽檢工作中,分別出現“存在問題學位論文”占送審論文總數的比例連續超過5%的;
(三)學位點近3年不能完成招生計劃,且招生數占招生計劃數比例平均低于50%的;
(四)學位點近3年招生人數偏少,年均少于1人的;
(五)學位點的導師或學生出現抄襲、剽竊、數據造假等學術道德問題,未能按照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及時處理的;
(六)學位點的師生比明顯低于本單位平均水平,不具備研究生培養基本條件的。
三、學位授予單位開展學位授權點動態調整,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如學位授予單位擬撤銷工學、農學以及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應用類學科,而增列醫學、管理等適度控制學科點的,或者增列與本單位學校總體規劃或學科發展規劃不一致學科點的,除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外,須先行將學位點動態調整工作方案報省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對于學位點調整所聘的評議專家組,人數為7-11名,其中非本單位現任省學位委員會委員不少于2名,省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或專業學位教指委成員不少于2名,省外專家不少于2名且為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或專業學位教指委成員,同時要比較了解和熟悉我省學科發展規劃和布局的情況。
四、省學位委員會將加強對各單位學位點動態調整工作的政策引導。對于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要求,積極開展學位授權學科 和專業學位授權類別動態調整工作的單位,尤其是主動撤銷學位 授權點且將調整指標用于省級統籌的,省學位委員會將在今后增列學位授權點、研究生招生指標分配等方面予以傾斜。
五、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有關要求,我省學位授權動態調整工作時間安排如下:
(一)每年3一10月,省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在各學位授予單位自我評估的基礎上,組織開展碩士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隨機抽評工作。
(二)每年8-12月,省學位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博士、碩士學位論文抽檢辦法》,組織開展碩士學位論文抽檢工作。
(三)每年9一12月,學位授予單位自主開展學位授權點動態調整工作,并將調整結果于次年3月10日前上報省學位委員 會辦公室。
(四)次年1 一4月,省學位委員會組織開展省級統籌調整, 審核年度學位授權點動態調整結果,并按程序上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