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家關于學術評價改革相關文件精神,進一步規范研究生學位評定相關工作,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研究生申請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的創新成果。
第三條研究生用于申請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的創新成果,應當由申請學位的研究生在攻讀學位期間獨立完成,以學位論文的形式完整呈現。學位論文是進行學位評定的主要依據。
第四條學術期刊論文、重要學術會議論文、科研獎勵、專著、發明專利、作品、研究報告等相關學術成果,是創新成果的重要形式,是評價研究生學位論文水平的重要支撐和參考。
第五條研究生用于申請碩士學位的創新成果,應當在相應學科領域具有先進性。研究生用于申請博士學位的創新成果,應當在相應學科領域體現一流水平,具有創造性。
第六條學院應通過學術報告或預答辯等方式,組織三名(含)以上相關學科領域專家(博導應占2/3以上)對學位論文的核心創新成果進行集體評議。建立創新成果評議、學位論文盲審和答辯評定三級評價機制。
第七條導師是研究生培養的第一責任人,應加強對研究生的學科前沿引導、科研方法指導和學術規范教導。
第八條學院是研究生創新成果質量把關的主體,應進一步健全研究生培養體系,完善學位論文全過程質量保障機制。
第九條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本規定,結合學科特點和實際情況,分別制定學術型、專業型研究生申請學位創新成果的具體要求和評價辦法,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核準后實施。
第十條本規定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原《上海大學關于研究生學位授予科研成果要求的規定》(2019年5月14日)同時廢止。